某领导任响水县主要领导期间,徇私枉法、一手遮天、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并指示公检法三单位炮制冤假错案。
  一、响水县响水镇政府办公大楼外装修工程,响水镇政府原预算200万元,后来其授意响水镇交由其亲戚施工,最后响水镇实际支付了900余万元。
  二、2008年响水县银凯棉业有限公司棉花骗贷案中,举报人当时仅仅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响水县支行驾驶员,被单位派遣联系工作,在司法部门办案过程中,从案件侦查到检察院起诉,直至法院判决,被举报人这位领导一手遮天,胡乱干预司法公正,一再要求先按经济问题查,无果的情况下,又以骗取银行贷款罪刑拘举报人,在仍不能定罪的情况下,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继续查办,并以县委主要领导人名义说“这么大的事情责任总归要有人承担去吧”指示将举报人逮捕,指示举报人服刑2年,释放后,举报人已经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上述事实,巡视组领导调阅公安、检察卷宗即可查明。
  三、响水县公安局在这位领导违法干预下违法办案,先是将潘树文无端的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在私人旅社近一个月,先按经济问题查无果的情况下,又以骗取银行贷款罪刑拘举报人,在仍不能定罪的情况下,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继续查办,同时为了给潘树文能定上罪有意的不提取对潘树文有利的关键书证。而在潘树文逮捕的司法环节上检察院在召开检委会所有成员都认为潘树文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够逮捕的情况下,县委这位领导一句【这么大的事情责任总归要有人承担去吧】,检察长童加州一句先捕了再说决定了无辜者的生死,【这些在当时检察院会议记录里以及部分怕承担后果责任的办案人员都有记录】,随后检察院在诉前侦查阶段会同公安办案人员一起有意不提取并隐匿关键证据,在没有证据同时犯罪主体都不对的情况下给潘树文套上了违法放贷的罪名勉强的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无法定罪,在这位领导干预下审判人员要求潘树文的律师和潘树文商量要求潘树文认罪就可以轻判并说那样对领导也好交代遭到潘树文拒绝;同时在潘树文及律师一再请求法院调取关键书证的情况下,法院审理人员不但不调取这些证据反而为了对这位领导好交代故意避实就虚的给潘树文硬定上连违法主体都不是的违法放贷罪轻率的下了判决。响水法院并主动与上级法院盐城市中院沟通使得潘树文上诉没有成功。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这些执法部门这样办案极度地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视老百姓的生命及权利如草芥,炮制了这样的冤假错案天理何在?法理何在?难道只是为了迎合一个对他们有人事权力的土皇帝的高兴?当真只要做了官就能无端的决定老百姓的生死了?
  四、响水县金色家园小区是县政府拆迁安置工程,占地34915平方米。在这位领导直接干预主管该项目的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土地不经过挂牌出让程序工程不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形下,直接交于江苏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建筑18幢约85000平方米,该项目已于2010年底全部竣工。直至2014年3月19日响水县国土资源局才补发了《响水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2014年4月30日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才发布《响水县金色家园小区补办规划许可证情况公示》为金色家园小区补办土地和规划手续。而且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这位领导还干预响水县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多次以房屋建筑设计调整为借口向江苏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
  五、2006年这位领导担任县委主要后为了骗取政绩年年虚报财政收入,2007年虚报6亿3千万元,2008年虚报10亿1千万元,2009年虚报14亿1千多万元,2010年虚报25亿2千多万元,2011年虚报高达43亿9千万元。这位领导凭着这些显赫的政绩于2012年顺利升任盐城市委常委,而实际的财政收入只占统计数据的20都不到。响水县检察院侦办的响水县财政局原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440万元特大案件的卷宗就是铁证。
  六、在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后,这位领导却组织响水县沿海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及部分乡镇编造虚假项目,刻制虚假企业印章,组织江苏灌东盐场,三圩盐场,海珍品公司以及村组干部出具征(占)地补偿安置费虚假到位的手续,组织县财政局垫资来回空转完善了土地出让金到位的虚假手续,突击非法批准占地15000亩。

  七、响水县政府重大的安居工程“水岸桃园”二期工程,是所涉工程款项金额达2。5亿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但其为了达到尤其特定关系人承接该工程的目的,这位领导竟然违法通过议标的方式,将该工程发包给其同学,如此徇私枉法,其中原因、目的请予查清。以上实事请这位领导自己对号入座。恳请中纪委巡视组查办这些视老百姓权利生命如草芥的伪公务员贪官,还老百姓一个安逸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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