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腐败 遭打击报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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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2月向中编办主任王东明署名反映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长期采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手段为射阳县人民政府、县委及各有关单位官僚的亲属等人违法审批编制,纳入财政供养,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中编办监督检查司于2009年2月9日受理,中编办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人进行了所谓口头答复,本人于2009年6月23日再次署名反映中编办在处理本次举报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中央编办、江苏编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腐败,不但不对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及编办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予以严肃处理。导致被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员对本人及家属实施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等措施实施打击报复。
现将各种打击报复的证据提供给中国仍有些良知的国民。要你们相信。政府和司法都如此腐败。
一个社会,最为可怕的就是正义和良心的泯灭,而想在这两者都是遍地皆是,这是非常可悲的社会,这是一个非常可悲的国家。
杨娟 2011 1 10
向上级举报打击报复本人的要求、事实和证据的信件如下
含摄取的恐吓信件的图片
江苏射阳县公安真腐败
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01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
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对射阳县公安局有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本人于2010年5月3日中午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要求查处本人在反映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主任顾强生人事编制腐败问题后,本人及家人遭到多次骚扰、跟踪、恐吓的违法犯罪行为,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挥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受理此案。本人同时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材料,但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查处结论,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在受理此案后出现多处违法和异常现象。
1。 从本人报案之日起,就提出要求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去调取本人所住江苏射阳县供电公司生活小区的录像资料,但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故意拖延不予调取,并告知本人:江苏射阳县供电公司不配合调取录像资料,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没有办法。
2。 鉴于射阳县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在对本人遭到恐吓、骚扰和跟踪案件中属于重要的嫌疑人,应该属于对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策划者和知情人。只要严查射阳县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在2010年3月29日向他人索取本人丈夫的电话号码的极不正常行为,该案件的真相将全部暴露。因为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与本人属同一部门,但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射阳县拆迁办副主任孙克江已经供出孙克江的行为是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某位领导授意的情况下,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却不去调查到底是谁授意的,这是明显推诿和包庇的严重违法行为。
3。 对本人提供的非常详细的恐吓本人丈夫和小孩的网络信息,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找出种种借口拒不查处。还认为张贴在本人门口的恐吓信不是恐吓信。这是故意包庇的严重违法行为。
4。 本人在2010年6月3日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要求说明此案的查处情况,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的态度恶劣,告知本人:案件不是你想像的那么简单,有些案件就是查不清楚。更为严重的是,该案件自本人报案至现在已经超出办案时间长达两个。可见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是多么腐败。
5。 本人于2010年5月3日中午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未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之规定,在法定时间2010年6月4日后,既不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也不出具对案件逾期的书面理由,其行为涉嫌严重徇私枉法。
6。 在本人向上级举报反映后,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在2010年6月18日向本人给予2010013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通知单,在2010年6月30日给予被人2010012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称:“你的控告事项在进一步受理查处之中”。这是一种明显故意推诿和拖延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不符合逻辑的,任何案件不可能同时一直处于受理和查处之中,也充分说明:在2010年5月3日中午向江苏射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后,射阳县公安局既不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也不出具对案件逾期的书面理由,完全是故意所为。
7。 截至目前,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既不说明案件查处情况,也不对逾期案件说明任何理由。反而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对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的行为不以为然,还非常强硬的告知我可以举报,完全一副无法无天的形态。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有关主管部门对此行为不闻不问。
综上所述,本人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年6月30日给予被人2010012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表示强烈不满。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查处本人举报的案件中存在多处严重的故意推诿、不查案件相关事实和拖延案件的违法行为,且江苏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陈瑞钦对本人依法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十九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同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之规定, 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的(一)、(二)、(十二)等相关条款法规。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追究有关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徇私枉法的责任。同时要求上级公安机关按规定对江苏射阳县公安局的有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行异地查处。
否则,本人将在近期将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向中央和江苏大常委会、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直接进行举报。
杨娟
2011 1 10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