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陈学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南京市民政局赵军副局长,负责青龙山医院,分管法制

  本人周龙妹(女,汉族,31岁,身份证号:321183xxxxxxxx4425。联系方式: 13952872472,17768762472),系南京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在编护士。本人对以下诉说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7月29日,南京市青龙山精神病院(以下简称医院)以“周龙妹2014年考核分为1147。5分,达不到医院《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作等级竞聘上岗实施办法》(青院字【2014】33号)第九条1185分的标准”作出不聘任本人为护师的决定(本人于2014年5月通过护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7月31日公示。鉴于医院将2014年1—12月考核分结果适用于2014年11月才出台的制度、违反《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关于孕产妇保护规定对孕产假予以扣分处理等两个明显错误,本人于2015年8月4日向医院递交了关于复核该决定的书面材料,请求医院给予书面答复,医院一直拒绝给出书面答复。2016年1月3日本人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南京市民政局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请求南京市民政局予以书面答复,至今仍拒绝给出书面答复。
  因医院坚持不按法定要求作出书面答复,本人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南京市民政局官网的“局长信箱”投诉医院的违法行为;因民政局未按照法定要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诉的书面答复,本人于2016年2月16日预约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反映该问题,局长没有任何回复,直至2月29日无奈之下本人前往南京市民政局咨询具体进展情况。
  期间,局长信箱在回复中捏造医院不聘任的规章制度依据是《院职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和《院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绝口不提《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工作等级竞聘上岗实施办法》,却无法例举出其主张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捏造医院有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可以休60天和半年孕产假的规章制度,却拒绝出示相关规章制度。
  1。 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受理申诉的程序,青龙山精神病院和南京市民政局至今仍拒绝作出收件、受理与否、审理、处理决定等书面答复。请问,南京市民政局是个怎么般的衙门?
  2。 “局长信箱”是以局长的名义对相关事宜作出回复,陈学荣局长有掌握情况提出意见的职责和义务,等同于陈学荣局长的意见;作为分管法制工作和负责青龙山精神病院的分管副局长赵军,更应当对医院和民政局的明显过错负有责任。面对如此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申诉案和求助投诉,你们一是敷衍,二是拒见,请问,两位党员领导干部是个怎么般的作风?
  3。 不聘任专业职称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医院有没有履行孕产妇劳动保护的义务,这两个问题的真实答案,整个南京市青龙山医院所有领导职工都知道,所有孕产妇都曾经经历体验过,陈学荣和赵军两位局长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是在考验整个青龙山医院职工的智商吗?请问,你们两位领导干部是怎么般的廉耻?
  4。 民政局作为政府部门,承担社会民政事务管理的责任,甚至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特别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更是执行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样一个执法机关却公开违法,请问,这样的政府机关是个怎么般的失信?
  以前每每看到电影中放着“一边是带着无助愤怒绝望的眼神跳下山崖的少年,一边是恶霸无耻流氓加上冷漠的嘴脸”那样折射旧社会惨剧的情节,觉得不可思议。但而今,我深深的品位到了这样的滋味。一粒沙子见大千世界。也许南京市民政局两位领导只是个案,但不会消除我通过这件事对整个南京党政机关不作为、腐败等丑恶现象的怀疑。作为南京市委书记,南京人民的父母官,黄莉新书记请您看看这样的机关、这样的领导。难道,这个就是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政治生态?我已经向省纪委和南京市纪委实名举报该两位领导涉嫌违纪和作风问题,究竟上级机关能对此作出何种处理,是继续纵容还是依法办事,我拭目以待。
  作为我已经反映过情况而领导应当知情的证据,特在此发帖。

  (以上本人留有真实信息,负一切责任,请版主勿删帖)

  1。图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http :app。hxrc。comservicesNewsDetail80808。html
  2。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http :code。fabao365。comlaw441053。html
  3。 向医院提交的书面复核申请

  




  4。 向南京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诉的挂号信存根和签收单

  

  







  5。 局长信箱就投诉事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的页面截图

  




  6。 认定本人2014年考核未达到1185分标准而不聘任的2014年11月出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