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出尔反尔,做了担保人耍赖皮。
   镇法院官官相互,法律欠缺公平公正。
  顾四宝,江苏无锡人,现年65岁,在无锡市太湖镇上开片小店从事大米零售生意,无劳保,患有高血压,高血脂,动脉硬化,慢性胃炎,类风湿关节炎,痛风,咳喘病,腰椎偏移(差点下半身瘫痪)常年腰部要绑绷带,一个耳朵全聋一个耳朵半聋,每天都要吃3种以上的药,虽然65岁了,但是还必须天天扛米包过日子,经常还送到5楼6楼,为什么?没办法,全家都靠开着这片小店过日子,老伴67岁,家里儿子没工作,两个孙子一个上幼儿园一个孙子上小学一年级,日子过的是一天不干活一天没饭吃的日子,不过日子虽然苦点但也过的平平静静踏踏实实。没想到,2010年6月份左右就有人要砸掉他全家的饭碗让他全家喝西北风去,想砸掉他饭碗的当事人竟然是无锡市太湖镇太湖街道办事处(即是原东降镇镇政府现在太湖镇最高管理层)。
  事情原由要从18年前说起,1992年的时候,顾四宝在无锡市东降镇(即现在所称太湖镇)大街上有两间门面房,92年的时候祖国各地到处都在搞发展,当地政府也特别欢迎并照顾来当地办厂开公司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那更是当时最热门的行业,政府都是为他们开绿灯大力支持生产发展的。当时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手工业联社(简称手联社)需要在东降镇上建厂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想建厂房位置正好有顾四宝的门面房挡着,随即手联社找东降镇政府出面来和顾四宝协商,想拆掉顾四宝的房子,手联社为什么不直接和顾四宝协商呢?因为顾四宝的房子是私房,有着自己的产权,除了政府有权利来协商,其他人都没有权利去和他谈拆迁,因为私人特别是一个陌生人陌生单位谁都不知道他的城信底细,但是镇政府就不一样了,镇政府代表的是国家代表的是共产党,如果我们中国人连国家都不相信了那还去相信谁?所以在镇政府全权出面协商之后达成了拆迁协议,并且订立了一份文件就是顾四宝手中的《拆迁协议书》。并且东降镇镇政府也在上面盖了章做了鉴证。原本以为既然政府出面担保鉴证了那拆迁协议书中的条条框框履行起来因该没问题了吧?谁想到事情没这么简单。
  拆迁协议书上第三条明白写着,手联社建厂竣工后要提供顾四宝门面房两间,并且月租金按照当时的“营业公房标准”并且低于此标准收取。可是手联社建厂竣工后并没有提供门面房给顾四宝,为这事顾四宝还去过东降镇政府找过相关单位,可是东降镇政府并没有妥善的安排手联社安排房屋出租给顾四宝,此事至2010年都没有解决掉,也就是说东降镇政府至2010年都没有督促监督手联社完成镇政府所担保签定的《拆迁协议书》上签定的第三条。既然镇政府所担保的事没做到,顾四宝又租不到门面房,于是遵照《拆迁协议书》中镇政府所安排的由镇敬老院提供门面房两间并低于国家公房出租标准收取这条继续在临时营业用房继续做扛米包的生意。
  此事不是一年两年的事,至少已经18年了,18年来顾四宝低于国家公房标准租用敬老院门面房两间的事实是敬老院及东降镇政府所认可并且因该履行的职责,因为敬老院是镇政府所管辖的下级单位,上级部门有权利安排顾四宝租用敬老院门面房,并且18年来顾四宝的租金是以一年分2次上缴到敬老院会计处的,并且敬老院也到镇政府开具收据给顾四宝,所以说18年来东降镇政府及敬老院都是认可顾四宝低于国家公房标准租用敬老院门面房两间这个事实的,因为镇政府都知道他没有督促手联社做到政府担保鉴证的《拆迁协议书》第三条,他也没理由来要求顾四宝履行协议第二条了。原本以为你既然第三条没做到,那我们第二条也不履行就行了,而且顾四宝在该门面租用久了也习惯了,到哪不是租,有房子做生意就行了。
  2010年6月份左右,原东降镇政府(现在叫太湖街道办事处简称太湖政府)官员找到顾四宝,要求顾四宝无条件的服从第一取消原有优惠价,从3000元每间提高到11000每间,涨幅近4倍。第二原《拆迁协议书》作废另行签定对顾四宝不公平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如果不服从以上两条,就赶出敬老院出租房。顾四宝当然不答应了,协议是政府签定的,你现在单方面的想出尔反尔废除顾四宝的《拆迁协议书》谁都不会答应啊。这别人说话不算话反悔那还说的过去,你镇政府是我们的父母官,白纸黑字都落在纸头上了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都这样我们老百姓还能相信谁,你政府代表的是党代表的国家,难道让我们中国人连中国人民自己的政府都不相信吗?
  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之间,镇政府通过快递公司象征性的发送了《关于敬老院有关房屋归属管理的意见》及《督促函》《通知》各一份,但总的意思就是顾四宝必须接受新的租金标准,并且3天内要废除老拆迁协议签定新的房屋租赁协议。否则就通过法院让你卷铺盖走人。
  2010年10月25日左右,太湖政府上诉太湖法院,太湖法院立案,立案名目居然是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太湖法院为何置拆迁协议书上的拆迁两字及事实依据不顾,硬把拆迁安置这事立为房屋租赁纠纷,实在是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并且镇政府去法院上诉也是太牵强了,协议是你镇政府签定的,现在你又通过法院来告我,这不是等于在自己扇自己耳瓜子吗?最最可恶的是太湖法院居然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支持太湖政府胜诉,但与太湖政府在拆迁协议中所要履行的职责只字不提,毫不追究,明着袒护。
  不过这也难怪,两面都是官,太湖法院是在太湖政府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单位,就在一条街上,一个街东一个街中。太湖法院离太湖政府就500米多点。
  太湖法院做事太糊涂,举个例子:
  民事判决书第一页
   原告太湖政府诉称“按照原东降镇政府的安排”,此句意思就是原告承认顾四宝的房子是政府安排的,就是承认拆迁安置成立了。你法院凭什么以租赁合同立案?
  民事判决书第二页
   原告诉称“因双方未签定书面租赁协议”,此句意思就是拆迁协议书是非法无效的,只看着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跳过无利的一面。既然都承认政府安排了,为什么还要另行签定协议,并且18年来从来就没有另行签定协议这一说,为何18年后会有这么一条?
  民事判决书第二页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拆迁安置关系”上面提到,既然是政府安排,为什么安排?政府能无缘无故安排你?是因为房子被拆迁了,所以才为顾四宝安排房屋,并且是签定了协议的,该协议至今还是有法律效应的。
  民事判决书第二页
   “经双方会同镇政府村镇办协商”无论如何,村镇办在协议中间已经成为了一个担保人的身份。此事镇政府也脱不了干系。凭什么法院你只字不提镇政府在其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只提顾四宝该履行的职责?
  民事判决书第三页
   原告诉称“且优惠政策的实施及优惠的实际幅度也必须取得提供方的同意”此句无视顾四宝拆迁协议书中写明的低于国家公房标准这个准则,另外提供方是镇政府安排,所以顾四宝的房价也只能是镇政府来定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民事判决书第三页
   原告诉称“因我院与你不存在书面的租赁协议书”此句说明原告无视拆迁协议书所约定的条例运行而是要依照他自己的要求来运行,既然是政府安排并有协议,此事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凭什么要和原告另行签定其他书面协议,租一个房子和两个单位签定两份协议有违法律和情理吧?
  民事判决书第四页
   太湖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拆迁协议书〉的签约当事人为手联一社,顾四宝”此句把东降镇政府在里面的责任关系完完全全的撇开不谈了,拆迁协议书第五条明白写着“双方签字盖章村镇办鉴证即生效”村镇办鉴证什么意思,很明显他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担保人并且事实上所有拆迁中的协商都是镇政府来协商的可以说是他全权负责的。怎么可能脱离关系呢?
  民事判决书第五页
   太湖法院认为“顾四宝即与敬老院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此句试问,既然是政府安排何来和敬老院有租赁关系?顾四宝是政府安排进去的这个前提在协议上是写的很明确的。并且当时镇政府和敬老院之间也是认可同意镇政府的这个协议及安排了,否则怎么可能不用另行签定协议让顾四宝租用进去18年?
  民事判决书第五页
   法院认为“其也到手联一社要求提供门面房”此句不知道是原告说的还是被告顾四宝说的又或是法官自己猜测的?当时是镇政府担保的,顾四宝是去要过房子,不过是到镇政府要房子,并没有找手联一社要房子。此句法官如此写有违事实依据。
  民事判决书第五页
   太湖法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并认为“应为有效”92年镇政府签定的协议,18年后依然没有履行结束,反倒18年后的镇政府一口否定,而且法院认为白纸黑字的承诺只要过了18年就无效了,所以原告所出具的任何证明就都为有效了?
  民事判决书第六页
   太湖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以此判决,那请问92年签的拆迁协议没履行的该不该履行,难不成必须老百姓必须履行,政府单位就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并且法院也极力支持政府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
  镇政府不履行职责,还联合法院倒打一耙,我顾四宝死也不服。
  
  此事非常不合理,政府说话可不是小孩子闹家家,今天说明天可以反悔的,你当时要拆我顾四宝的房子的时候出面帮手联社来协商拆我房子,结果原来承诺的没做到,没想到非但承诺的没做到,想不到现在又换个名义要我顾四宝退还出租房,并且原来做过的承诺都要推翻,简直就是不讲道理,仗着是政府有权联合法院来欺负小老百姓。太湖街道办事处这么做非常恶劣,你镇政府承诺的事没做好,这还不算还出尔反尔要完全的废除协议,现在东降镇政府单方面毁约还要赶顾四宝出去,尤其不能理解的是,明明是你东降镇政府没有做好善后工作,现在反过来还欺负小老百姓,你东降镇政府因该不因该,脸红不脸红,你这么做以后谁还相信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啊,告我顾四宝的是党委书记,党委任的书记啊,你这么做就是给共产党抹黑啊,你这么做政府公信力何在政府诚信何在?党的权利就放给你们这么滥用的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更可气原本协议书上明白写着拆迁两个字,是明白公正的人都不会受理这个诉讼。
  可是太湖法庭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或者是因为太湖法庭就在太湖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或着其他原因,还是以擦边球的方法立案了,硬是把拆迁协议纠纷变成了房屋租赁纠纷为理由(很明显的案由定性不当),帮助太湖街道办事处将案子立了出来,并导致之后的适用法律错误。
  协议上明明盖着镇政府的章,镇政府在协议里是担保人,现在既然立案了就属于顾四宝案子里面的一个当事人了,可是太湖法庭竟然无视公正公平的原则立场,第一不把太湖街道办事处当追加责任当事人一同出庭(太湖法庭没有对顾四宝要求追加太湖街道办事处追加为被告的申请做出任何的书面或者口头的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太明显的徇私舞弊),第二无视拆迁协议书第三条对太湖街道办事处必须履行的责任不顾,只盯着需要顾四宝履行的责任,光明正大的袒护太湖街道办事处。第三太湖法庭把太湖街道办事处在拆迁协议书的担保人的责任全然不提,并以太湖街道办事处临时出具的没有任何公信力的证明(该证明并不能证明太湖街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没有出具任何有效的产权证明)来帮助太湖街道办事处在一审胜诉。
   将心比心,打个比方,如果我顾四宝是担保人,担保甲方借的钱一定会还给你政府的,
   结果甲方跑了,我顾四宝难道能置身事外???如果我能置身事外,那要我这个担保人做什么?
   这么简单的案子,太湖法庭如此判决毫无疑问是利用职权帮着政府欺压百姓,置法律的公正公平与不顾。
  
  真是天没天理人没人性,希望广大网友都来评评理,本人所说句句属实,我顾四宝一不偷二不抢三不骗四不耍赖皮五不做亏心事六不亏欠你政府的,所以我敢实名喊冤,我地址18年没变过,就在无锡市太湖镇周新中路119号,我号码就是13179661332。我希望广大网友来核实我的信息,我所说句句属实,都白纸黑字落在纸头上。更希望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能秉公审理此案,别让中国的司法公正公平只是走走形式。欢迎有正义有良知的中国同胞一起来转发。如果不信的可以发邮件到我邮箱910881230at qq。com 107677928at qq。com 107738712at qq。com 我可以发《拆迁协议书》原件扫描图给你门看。
  
  注
  一:原1992年东降镇镇政府既现在的太湖街道办事处,不论以前还是现在都属于东降镇上最高管理层,是政府公信力及政府诚信方面百姓眼中的代表。
  二:太湖街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红升,既是现太湖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既太湖街道政府官员。所以,此次诉讼实际上是太湖街道办事处告顾四宝,不能以法人代表出面来达到不让别人看到此诉讼本质,其实此诉讼属于官告民。其中,拆迁协议书中间人也是东降镇镇政府就是现在的太湖街道办事处。
  三:太湖街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隶属于太湖街道办事处下一级单位。在1992年的时候,当时是没有这个有限公司的。
  四: 顾四宝所签定拆迁协议书是当时东降镇政府全权出面和顾四宝协商的,并不是由手联一社出面和顾四宝协商的。
  五: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处位置在太湖镇周新中路,属于太湖街道办事处(地址:周新东路且离人民法院仅500米左右)管辖范围,属于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行政单位。太湖街道办事处在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向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起诉当地居民顾四宝我门认为受理单位有太多区域联系性,并且有利用职权欺压平民的可能所以认为不适合,并且受理判决单位和起诉单位同属于同一地区国家级行政单位有一定关联性,容易受当地区域性因素及其他因素干扰做出有违公正公平立场的判决。所以我门认为此诉讼不因该在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六:《关于敬老院有关房屋归属管理的意见》是太湖街道办事处与2010年6月15日才做出的决定,而顾四宝的〈拆迁协议书〉是1992年东降镇镇政府出面协商并签定最后鉴证的。
  并且拆迁协议书先与太湖街道办事处管理意见早18年由镇政府签定鉴证的。
  七:1992年顾四宝与太湖镇政府协商签定〈拆迁协议书〉时,是有国家公房标准的。现如今太湖街道办事处以一纸文书否定了“国家公房出租标准”不存在这个事实是否真实。并且太湖街道办事处及太湖人民法院不因该忽视签定协议书时当时有“国家公房出租标准”这个事实。就算这个标准现在没了,那也是签定协议之后才没有的。
  八:实际东降敬老院门面房最终处置权仍旧处在太湖街道办事处手中,东降敬老院只是太湖街道办事处的下一级单位机关。
  九:顾四宝低于国家公房出租标准承租敬老院门面房18年来这个事实也是东降镇镇政府及东降敬老院18年来知晓该协议同意并且肯定的,并且东降敬老院出租给顾四宝门面房且低于国家公房标准也是由东降镇镇政府安排的。每年房租也是分两次交由敬老院并且在18年中是没有任何纠纷及疑义的。
  十:顾四宝与1999年开始就开始支付敬老院门面房租金3000元了,另外督促涵上也写明了,同等店面租金变更也是2010年近几年的事,并不是自1992年承租以来18年一直是其他承租户每年付6000而顾四宝每年只付3000元,其实18年来顾四宝所付租金与其他承租户差距并不是很大,只是近几年特别是2010年提高了房租才出现顾四宝所付房租与其他租户所付房租差距感觉比较大这个才是事实。
  十一:顾四宝并未否认自己2010年自己所付房租和其他租户差距拉大,并且顾四宝也同意在合理合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房租,但是太湖街道单方面的涵告是顾四宝必须无条件同意及服从太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所开房屋出租价格,并且不考虑顾四宝已经与原东降镇镇政府(既现在的太湖街道办事处)签定的拆迁协议书这个事实,要求另行签定一份不在原拆迁协议书基础上的订立的新的出租协议,想通过新的出租协议来否定顾四宝的原拆迁协议书,并以此新协议单方面的来达到推翻原签定的拆迁协议书这个事实来叼难顾四宝,并以此条顾四宝不肯签定协议为理由告顾四宝到法院。
  十二:顾金留,常用名顾四宝。两人实为同一个人。
  
  另附:太湖法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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