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云伪造《我的遗嘱》霸占他人合法房产的背后有啥惊天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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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云伪造《我的遗嘱》霸占他人合法房产的背后有啥惊天秘密
——赵小萍实名控诉南通市两级法院系列控诉之一
实名控诉发帖:赵小萍 身份证:320611196702024087 电话:1396299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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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机关。
然而,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却出现一个令人费解的案例,那就是赵小云拿着已超过二十年的民间《我的遗嘱》在法院立案,企图霸占他人合法财产。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房产的合法继承人赵小萍对《我的遗嘱》的时效已超过法院保护期限及申请法院对《我的遗嘱》执笔人、立遗嘱人签名笔迹真伪进行鉴定,法院却反复站在赵小云的立场不支持鉴定证据申请,这个民间证据《我的遗嘱》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赵敏的养女赵小萍是养父房产唯一的继承人
南通市崇川区寺街65 2号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敏,生前一直未婚的赵敏经过法定程序登记,赵小萍是其唯一领养的女儿。
1990年11月22日,赵小萍的丈夫高军胜被养父赵敏招为上门女婿,入赘在赵敏生前的房屋里。
1993年3月8日,赵敏将南通市崇川区寺街65 2号房产办理房产登记,赵敏为将来让赵小萍夫妇继承房屋,又在1993年7月20日将赵小萍夫妇二人的户口迁入登记在此房屋上。
1994年2月1日,赵小萍夫妇的儿子出生后,户口也登记在养父赵敏生前房屋上。
1994年11月15日,养父赵敏因病去世,赵小萍夫妇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养父赵敏操办了丧事。
赵敏生前办理了属于自己全部产权的房屋,之后却将房产证丢失。
养父离世之后,赵小萍夫妇没有及时办理公证、过户登记。
可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赵敏生前和死亡后的14年多时间里,赵小萍一家的户口和居住地都是在养父名下的房屋中,未与任何人发生过争议。
2005年6月,听说老家的房子快要拆迁,赵小萍就搬家回到丈夫老家居住,他们把已实际继承的养父生前的房屋口头委托给姑姑赵汉出租管理,月租金21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的一半和《租房合同》交给赵小萍保存。
2006年11月2日,赵小萍为在丈夫家取得补偿安置房屋,就把三口人的户口从继承房屋迁入丈夫老家。
2008年春节,赵小萍和姑姑商量,只要姑姑把自己的房屋管理好就行了,租金以后由姑姑自己使用。2012年姑姑患病去世之后,赵小萍就把继承养父赵敏的房产钥匙暂交亲妹赵小云代管。
不是赵敏养女的赵小云为霸占房产将赵敏养女告到了法院
2014年11月7日,赵小萍退休后,为收回法定继承的房产,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与养父赵敏亲属关系档案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等材料,经公证处司法公证,办理继承涉嫌虚假诉讼案房屋过户登记。
可是,令人意外的是,在赵小萍要求亲妹赵小云交出代管的房屋钥匙时竟然遭到拒绝 。
2015年3月11日,赵小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串通其前男朋友父亲陈增萍和认识的与法院法官有亲密关系的律师丁霞,通过高价包赢十万元的代理费,委托丁霞为案件代理律师。
律师丁霞故意把市场价价值近100万的房屋虚假诉讼案标的24。48万元对赵小萍夫妇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赵小云在赵小萍养父去世时盗窃取得的《房产证》及涉嫌贿买他人伪造的《我的遗嘱》,涉嫌通过关系贿赂法官,严重违反《继承法》来霸占原本属于赵小萍的房产。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了关系便可以超越一切,法院居然对这起虚假诉讼案立案了。
法院为赵小云非法霸占赵小萍继承养父的合法房产开了所有绿灯。
这一虚假诉讼案件开庭时,赵小萍才见到赵小云提交的赵敏死亡时丢失超过二十多年的房权证和一份赵敏的所谓《我的遗嘱》,还有一份证明是2 0 0 6年起是姑姑赵汉出租,2011年起才是赵小云出租的“证据”。
赵小云伪造的《我的遗嘱》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秘密?
赵小云要霸占赵小萍养父赵敏的房产,赵敏生前的遗嘱极为关键。
一审法院在没有对赵小云提供的《我的遗嘱》的真伪进行鉴定就判决赵小萍败诉,赵小萍在二审中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赵小云当然向法院提供了赵敏生前所写的《我的遗嘱》,这份遗嘱是真还是假的呢?
赵小云提供的主要证据代书遗嘱“我的遗嘱”存在诸多疑点,赵小萍于2015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过《笔迹鉴定申请书》后,一审法院也调查收集到代书人包建如1993年《入党申请书》等笔迹检材,却没有鉴定。包建如的入党申请书应当是包建如本人所写,至少签名是其本人字迹,如果这么神圣的申请及签名也不是本人所书写,包建如的诚信就太差了,其代书的遗嘱也是不可信的,“赵敏”不是赵敏本人所书写,遗嘱就是伪造的。
赵小云提供的证据“立介除父女关系书”有赵敏的签名,从字体及风格上上看,更符合赵敏的书写习惯。
赵小萍因一审法院的错判而上诉,错判的根由是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了遗嘱的真实性,在程序上应当进行鉴定而没有鉴定,而且完全有条件鉴定,找到了对比检材,不能因赵小云的阻挠就不鉴定。
赵小云没有正当理由而不配合鉴定,就应当推定遗嘱是伪造的。
实际上,赵小云是不敢对这份遗嘱进行司法鉴定的,这份伪造的遗嘱有证人的伪造程序。
2013年2月22日,赵小云打印一份遗嘱见证证明,找惠明签名及护理人员签名,请前男友的父亲陈增萍写一份证明……在涉嫌虚假诉讼案一审过程中,赵小云为让惠明的女儿惠秋平为自己作证,就购买数万元惠秋平代理的理财产品为贿买条件。
法院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机关。然而,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却出现一个令人费解的案例,那就是赵小云拿着已超过二十年的民间《我的遗嘱》到法院立案。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赵小萍对《我的遗嘱》的时效已超过法院保护期限等,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我的遗嘱》执笔人、立遗嘱人签名笔迹真伪进行鉴定。
南通两级法院都不敢公开进行司法鉴定,赵小云伪造的《我的遗嘱》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