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诉书

  申诉人:颜廷洲,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灌云县陡沟乡深沟村8组,职务:个体建筑业,身份证号320723196906205278,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华府小区29号楼3单元202室,电话13796806860。
  被申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职务:检察院长
  申诉人因遭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张义国等人敲诈勒索、徇私枉法,以及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从中“默契配合”,进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并以“大案要案”再三延期羁押以及强行要求核准追诉。现申诉人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灌检控申赔决〔2016〕1号 赔偿决定书、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委赔5号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相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事实与经过:
  事情发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陡沟乡深沟村,1992年初秋,外村(曹赵村)流氓“刘云楼”于深沟村、在众目睽睽之下调戏良家妇女,遭到颜廷洲从中喝止,事后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对颜廷洲进行报复。几天后,颜廷洲从家中走出,想去村口西部自己家承包的烤烟地里看看,刚走出村口不远,就遭到埋伏在道路旁边以刘云楼为首的流氓团伙进行行凶殴打,因对方人多,而且手中都拿着事先准备好的行凶打人工具(有刀具、带铁扣皮带、木棍等),当时颜廷洲手中毫无任何物体用于抵挡,在被流氓(刘云楼)等人打得头破血流的情况下,颜廷洲只能抱头往回跑,由于穿的是拖鞋,跑不快,刘云楼等人在身后一直穷追猛打。穷凶极恶的刘云楼等流氓将颜廷洲打得头破血流后仍不罢休,继续穷追猛打颜廷洲150米左右。在此情急之下,为了保命,颜廷洲抢下了路边小姑娘草篓里的镰刀来抵挡防卫。颜廷洲虽然手中握有割草用的镰刀,但生怕镰刀会伤到对方,所以始终没有还击,更没有用镰刀挥砍过刘云楼等人,所以仍无法阻止流氓(刘云楼)等人一直向前猛冲猛打,此时颜廷洲只能一手拿着镰刀,左挡右挡守护在身前,一手不停地胡乱抓向攻击来的各种凶器,同时连连向后退让。后来,颜廷洲偶尔抓住了刘云楼攻向头部来的皮带,双方相拽互不松手,这时刘云楼左手不知从哪拿出一把刀具之类的利器,不停地刺戳颜廷洲拽着皮带的左手。双方抢拽一分钟左右,还没等颜廷洲意识松开皮带,刘云楼的同伙就蜂拥而上,联手抢(夺)回皮带,此时刘云楼的同伙(刘贵右)一手攥着皮带、一手搭在刘云楼肩膀上说:“打坏了,去他家里”。这时颜廷洲又向后退了几步,此时才感觉与发现自己头部多处是伤,而且满脸是血,左手上也出现很多道刀具刺划的伤口,仍在不停地流血。同时颜廷洲看着刘云楼由同伙搀扶向颜廷洲家方向缓慢而去,大概走10米左右就顺势趴在路上,也不知刘云楼是否真的受伤,当时颜廷洲认为他们是想要耍流氓无赖,由于害怕及不知所措,便跑离了现场,也未敢回家,直到晚上9点左右,颜廷洲才从女友家得知刘云楼意外伤亡的消息。
  原来,自从颜廷洲离开现场后,刘云楼一直没有起来,其同伙感觉不妙,惊慌之下只好选择报警,宣称有人被镰刀挥砍致死。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经过调查、走访,以及对刘云楼致命伤口进行鉴定。经过查看,办案人员发现致刘云楼死亡的伤口约2厘米左右,属于类似扁平锐器刺破胸部血管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然而,大家对于死者伤口都觉得非常蹊跷,后来通过办案人员进一步审查、分析,最后作出结论,致刘云楼死亡的伤口,并非镰刀挥砍所致,审查、分析认为,如果系镰刀所砍伤或划伤,伤口长度至少在814厘米,甚至连胸骨都会断裂,众所周知,双方相对而立,如用镰刀挥砍对方,对方的伤口应该在身体的外侧部分;如头部、肩膀、手臂、腰肋部份、臀部等,而且呈现的伤口应该比较长,单凭这一点就足以说明,致流氓(刘云楼)死亡的伤口,根本不可能是被颜廷洲用镰刀故意砍伤或划伤,应该是被自己或同伙拿的刀相互推撞误伤,或即便刘云楼是因同伙推撞,与颜廷洲防卫用的镰刀相碰误伤,也仍属意外,不存在犯罪事实,颜廷洲也仍属正当防卫,且不用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调查处理现场,死者亲属也曾及时向死者同伙询问过,已非常清楚与默认死者确实是意外受伤致死,以及更清楚死者的一贯流氓行为之后,出于语论之下,仅诚恳提出让颜廷洲的父母能拿出一些钱作为了断,以用作死者的后事处理及相应“赔偿”,在经公安办案人员以及大家劝说、调解后,并且在公安人员再三强调及承诺下,只要颜廷洲的父母或亲属能够拿出700元钱给死者亲属,此案就此完全了结,以后官方及双方都不准再追究。颜廷洲的父母出于人道主义,从而答应了他们所提出的条件,由于颜廷洲家当时生活条件比较困难,700元钱还是在善良的邻居(颜双世)家中借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第十三条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与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却、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刑事诉讼法(1979年)》第六十一条或(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本案,当年死者同伙曾及时报案,由于案情非常清楚,颜廷洲属于正当防卫,且刘云楼又是在行凶过程中意外受伤死亡,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更不符合立案条件,所以灌云县公安人员当年通过简单调解后,公安机关随即做出了结处理,且死者亲属也没有不服,更没有申请复议。
  事后,颜廷洲因家中生活困难,更主要是害怕死者同伙继续挑衅报复,而一直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直至颜廷洲被枉法追诉时,已长达23年,由于死者亲属非常清楚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通过调解后已被妥善处理过等事实,所以非常通情达理且深明大义,在以往23年里一直都没有向颜廷洲及其亲属主张过任何责任,更没有想过或者去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求重新立案、控告等,就连网上,直至颜廷洲被枉法追诉时,已长达23年,也从没有过关于颜廷洲在逃的任何相关信息,单凭这一事实,就足可以说明在事发当年,事情己经被妥善处理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直至2013年,也是在偶尔的情况下,灌云县刑警大队长“张义国”曾听人提起颜廷洲的父亲得了癌症,并在哈尔滨大医院得到有效治疗,现已康复,并且了解到颜廷洲这些年,以家乡外出务工人员为基础,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建立起自己的建筑队,且每年收入可观。张义国出于敲诈勒索,曾以“清网行动”进行要挟,多次要求深沟村大队书记做说客人,要求颜廷洲家给他(张义国)拿出30万元,以作为刘云楼(1992年)意外死亡一案重新处理费用。由于大队书记为人刚正不阿,在多次与张义国回话中反驳强调说:“颜廷洲当年属于正当防卫,刘云楼确实是意外受伤致死,案情当年已经得到认定以及已被了结处理过”等等。
  就在2015年1月20号左右,也就是在颜廷洲被抓捕前四~五天,张义国还曾亲自去深沟村大队书记家,还幻想大队书记能够说服颜廷洲的亲属,能用钱把刘云楼一案做重新了结处理,因遭到大队书记强烈反驳及故意回避,所以非常气急败坏,只好对颜廷洲进行报复陷害。张义国(刑警大队长)方磊(刑警中队长)戴乐雨(公安局副局长)等人为了政绩,为了立功升职,竟徇私枉法,恶意启动追诉,在明知刘云楼当年属于意外事件且根本没有犯罪事实、明知颜廷洲当年属于正当防卫且根本没有违法行为、以及明知案件当年就已经被了结处理过且没有遗留任何纠纷问题等情况下,竟合谋、策划,进行利用、诱导及促使刘井得(贩毒人员)对颜廷洲进行举报陷害,于2015年1月26日,以“重新调查处理23年前刘云楼意外死亡”一案为由,对颜廷洲进行抓捕,并且当着颜廷洲爱人及女儿面前,使用暴力强制颜廷洲成硊立姿势进行侮辱(拍照和录制视频)之后戴上脚镣手铐推推搡搡押走。为了虚张声势及扩大影响,就在当天晚上,刑警方磊等人,在根本没有证据证明颜廷洲具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信口雌黄、临时编写的虚假材料、连同录制的视频图像,在没有做任何遮挡处理等情况下,就毫无顾忌在黑龙江省电视台进行播放,随后又快速传遍全国多家电视新闻、互联网及报社反复进行刊登宣扬,并且弄虚作假 、欺下瞒上,以大案要案强行要求核准追诉,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严重侵害了颜廷洲的人身合法权益。
  在侦查期间,颜廷洲的代理律师、以及亲属,曾多次向江苏省灌云县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有材料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其主要目的都是用来证明颜廷洲属于不应追诉范畴,而且都出自于广大民众的心声:其中有曾经遭到过流氓(刘云楼)等人的流氓行为所侵扰而发出的怨恨;有多份(达1000余名)是村民针对颜廷洲在23年后突遭逮捕,觉得实在冤枉而自愿联名签字联保、以此来恳请政府秉公处理本案的签名状;有南岗乡深沟村党支部书记(于成溪)的慷慨证词;有事发当年曾在调解现场看到或听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妥善处理过程的部分证明人的签名,另附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等等。
  虽然颜廷洲的代理律师及亲属向检察部门、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法律条文,均可以说明及认定颜廷洲属于不应追诉范畴,可是办案人员看完之后,通通拒之门外,仍执迷不悟、有恃无恐,继续弄虚作假、枉法追诉。
  据知情者透露,在颜廷洲被关押期间,刑警张义国及方磊等人,持尽有证据材料到灌云县人民政府请示,当时在场的有公安局、检察院等领导,另外还有县委书记、县长等人,他们在看完所有证据材料之后竟大发雷霆,声称现有证据材料根本不能对颜廷洲进行逮捕,更谈不上报请核准追诉,并且气急败坏地将张义国及方磊二人训斥了一顿,然后让张义国、方磊二人无论采取任何手段,一定要“搞到”颜廷洲“有罪证据”。张义国、方磊等人为了政绩且“立功”心切,以及在有关“保护伞”的纵容之下,竟采取极端手段:四处煽动无关群众、进行虚张声势;四处寻找死者亲属及同伙、进行诱导与串通;并且利诱无关人员联名对颜廷洲进行“指控”陷害(在此期间,刑警大队长张义国与中队长方磊两人,曾开着警车到乡党委及村委会,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虚假诬陷材料,强迫乡、村干部动员无关人员在上面签字)以此来要求对颜廷洲进行“严惩”,也许有些人出于溜须拍马,而违背良心充当了傀儡,但极大多数人出于正义黯然离开。张义国、方磊等人,还多次开着警车,并一路拉响警笛直达颜廷洲父母及兄弟家,对其年迈父母以及全家老小进行恐吓、威胁。颜廷洲的父母本就年迈体衰,在多次遭到张义国、方磊等人恐吓、威胁后常常出现恐惧、头晕、头痛等症状,事发至今一直处在痛苦地治疗中。
  【另外得知,受案部门负责人“张义国”,原是灌云县陡沟乡张薛村人,与“颜廷洲”以及死者“刘云楼”皆为同乡,且相距只有1~2公里远。张义国为人十分圆滑,在家乡可谓“红人”,十里八村大事小情皆悉数到场,对于家乡大小事件都有所耳闻,对于刘云楼意外死亡一案,以及早已被简单处理过等事实更是心知肚明】
  张义国、方磊、戴乐雨等人的所作所为,不仅给颜廷洲及亲属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伤害,同时也给颜廷洲在2014年承包所建的几处工程带来巨大损失。由于全国多家电视台、网站及报社每天对颜廷洲事件进行滚动播放,工地施工人员对此极度恐慌,因此产生了施工人员大量流失、几个工地同时出现停工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商品房销售计划,给甲方带来巨大损失,也严重违反甲乙双方合同规定。同时,颜廷洲家投入工程的高额垫资也付之东流,这给颜廷洲今后的事业与业务往来将带来毁灭性影响。
  张义国、方磊、戴乐雨等人,在预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下达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时,因都未能达到所愿,所以非常气急败坏,再次串通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王玉荣”等人,在明知已过法律时效,仍蓄意利诱第三方对颜廷洲实施敲诈勒索。并以无罪仍可以继续进行审查、关押为由,对颜廷洲的亲属进行恐吓、威胁、诱导,迫使颜廷洲的亲属在事先早被打印好的“调解书”上签字。颜廷洲的亲属不明真相,同时戴乐雨、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不停地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诱导。公安副局长(戴乐雨)曾使劲拍着桌面对颜廷洲的爱人大声吼叫威胁,要求颜廷洲的爱人尽快拿出30万元,以用于刘云楼一案重新了结用,公安机关保证不再“追究”,而且可以马上放人,否则根据“情形”可以继续审查羁押、或强判十年八年等等。颜廷洲的爱人听了此言之后,觉得不可思议,没有马上接受签字,只是激动、无奈地对着在场的所有人员说:“我爱人当年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刘云楼属于意外死亡,这一事实在当年就已得到办案人员的认定,以及已被了结处理过,甚至在公安派出所连案底都没有,而且出于人道主义,当年已经给对方进行了赔偿,现在凭什么强迫我们再次做出赔偿,你们现在属于徇私枉法、私立公堂,现在我们全家都觉得冤枉,我们相信国家法律,我们一定要讨个公道”。这时刑警大队长“张义国”说:“经过商量,领导决定让你家拿出18万元,这可是最底限了”,此时,颜廷洲的爱人还是没有答应,一时间室内非常安静,气氛十分紧张。后来公安副局长戴乐雨又换了一副嘴脸,“友好”地对颜廷洲的爱人说;“考虑到你们家上有老、下有小,而且老人身体不太好,也很不容易,现在我们决定让你们家拿出14万元,剩余4万元有我们几个人帮你们家拿出,其次我们还可以出面帮你们家两位老人都办上低保,以后都能享受低保待遇”(颜廷洲的弟弟曾按照戴乐雨、张义国等人所说,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重大疾病住院证明,统统送交于刑警大楼张义国及方磊的办公室,两个月后没有给办理又亲自取了回来)另外,检察院的王玉荣也在一旁诱导说:你爱人出去之后不存在“前科”、“案底”,仍没有任何污点,完全属于正常人,出去照样可以搞工程,现在只要你们同意签字,我们马上安排放人。接着他们还说,如果不相信的话,可以找个担保人,钱可以先放在担保人手里,如果公安局不放人,钱可以要回来等…【担保人是公安局安排的,名叫颜世勇,时任灌云县小伊乡派出所所长之职,之前与颜廷洲及亲属互不相识,只因他和颜廷洲家同姓而已】颜廷洲的爱人觉得他们说的有点道理,出于“救人”心切,所以就同意了在事先准备好的“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在威胁诱导之下代签了“颜廷洲”的名字。
  中午11点多钟,刑警大队长张义国、中队长方磊、检察院王玉荣等人,拿着颜廷洲的爱人代签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到看守所连哄带骗颜廷洲签字,颜廷洲看了已被代签好的调解协议书,疑窦顿生,没能接受签字,此时想起当年在自家附近,遭到外村流氓(刘云楼)等人故意行凶殴打,现如今却被张义国等人(陷害)强指为互殴,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思想斗争以及在对方的威胁、谩骂、诱骗之下,颜廷洲脑中浮现出张义国、方磊、王玉荣等人卑鄙狡诈的嘴脸,耳边回响起他们威胁、谩骂的声音,同时检察院的王玉荣在一旁不停地进行诱导、欺骗说:“你爱人已经把字都代签好了,钱已经给了对方,现在想要回来不大可能,应该想想早签字就能早回家……”颜廷洲真的不敢再想象灌云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还会做出何等更出格之事——颜廷洲在与家人失去联系,同时也渴望自由、挂念家中年迈父母、想念妻子和即将高考的女儿,想到不签字也许还会被继续关押,颜廷洲在出于思想崩溃、精神恍惚时,以及在张义国、方磊的强行之下,才违背意愿签下了“事先早被代签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被强行按上指纹(室内监控可以清楚看到、听到当时全部威胁、强迫、诱导、欺骗以及张义国、方磊两人的强制行为过程)后来颜廷洲被释放出来,才知道事实真相:其亲属同样也是在办案人员威胁、强迫、诱导等情况下才签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情况是在颜廷洲被强制签了协议3天后,颜廷洲爱人才将钱交于“担保人”。只因颜廷洲当时没有顺从张义国等人,没有以“好”的态度及时接受他们的安排、及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所以他们气急败坏。就连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达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之后,仍目无法纪,继续将颜廷洲进行关押近一个星期,直至颜廷洲爱人认为遭到欺诈,心里十分委屈、气愤,随后就给刑警大队长(张义国)和担保人(颜仕勇)打电话,强烈要求退款,在经过争吵及担保人说和之后,刑警大队长(张义国)才答应当天放人,颜廷洲于当日晚9点多才被无罪释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更能够进一步说明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天高皇帝远”且目无法纪、胡作非为的腐败程度,以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的真实情景。
  其实,本案中的调解协议书如同绑票,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颜廷洲及亲属以及刘云楼的亲属都从没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有(不可能)主动派调解员向双方要求调解,其全部调解过程全都由灌云县公安局及人民检察院越爼代庖及强行操作,而且为了能使“调解协议”强制签订成功,竟动用各种阴险狡诈手段,就连18万“赔偿金”其中的4万也帮着“分摊”拿出,另外连颜廷洲父母的底保都抢着说包办,到底为什么?他们是良心发现、还是别有用心,其用意何在……
  从本案实体结果方面来讲,该案已经于事发当年妥善处理,颜廷洲家人已经支付过700元赔偿作为了结。事发多年死者亲属从没有再向颜廷洲或亲属主张任何责任,现在主张,早已经过诉讼时效,且该案本身是意外事件,根本谈不上赔偿18万元的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依照以上相关条文规定来讲,颜廷洲及亲属所签订的协议,都是在办案人员胁迫、恐吓、诱导、欺骗以及不是情愿和不是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因此可以认为,本案中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且追回全部款向。
  其次,在民事诉讼期间,颜廷洲及代理律师,曾多次申请灌云县人民法院调取“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全程录音录像(因为录音录像可以清楚地听到、看到张义国等人对颜廷洲作出的威胁、诱导、欺骗、以及强行等全部违法过程)可是灌云县法院始终推三阻四,故不进行调取,就连民事判决书(2015)灌民初字第0084号中,灌云县一审法院也从没敢提到“是否应该调取录音录像”的敏感话题,然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在(终审判决书中)巧妙地为灌云法院开脱渎职责任,竟信口开河,给予补充及表明原审法院曾经去过灌云看守所,后又进一步“解释”强调,该录音录像可能超过3月期限无法调取等等为由。灌云法院始终不敢面对的话题 ,而连云港市终审法院为了百般掩饰及庇护一审法院枉法裁判的渎职责任,竟然给予补充、遮掩及解释,其真是欲盖弥彰极聪明过头。从这一点就能看出,连云港市公、检、法、攻守同盟、一致对外的工作“精神”。
  灌云县一审法院未能调取录音录像重要证据,不利后果不应当由颜廷洲承担: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第四条(1、2、5项)第六条(3、6、7项)规定,如系公安机关故意违反《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规定,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故意隐瞒该录音录像重要证据,不应草率来认定颜廷洲举证不能,而是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调解法相关条文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从以上相关条文规定来讲,颜廷洲及亲属所签订的协议,不是在案件受理前,而是在受理后期、在颜廷洲被再三延期关押、被长期强行要求核准追诉之后、在即将被释放时、在不是平等、不是自愿、以及在早已过诉讼时效、在毫无调解意义的情况下,被公安、检察人员以胁迫、诱导、欺骗、强制等手段所签订而成。同时,灌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违反法律规定,越权参与处理不属于其调解范畴的刑事案件。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可见,人民调解只能处理民间纠纷,而本案已经被灌云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颜廷洲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以及两次遭受延期关押,并以大案要案被强行要求核准追诉,截止2015年8月5日,一共被非法关押200来天,已经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畴,因此,可以认为,本次强行调解其实就是灌云县公安局及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两大老虎”联合扮演的双簧,为冤假错案做个遮掩以及强行了结而已。
  现如今,申诉人“颜廷洲”因遭到张义国等人徇私枉法、故意陷害,已身败名裂。面对背负杀人犯的恶名、面对“解散”的施工队伍、以及面对投入工程高额垫资的惨痛损失——现已万念俱灰、心灰意冷。
  此案能致今天悲剧性的呈现又沉寂般地消失,我们痛恨及诅咒党内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及腐败分子,同时也万分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明察秋毫,及时阻止了悲剧的恶性发展,从而拯救了颜廷洲全家,要不然颜廷洲真的将成为第二个呼格吉勒图、第二个聂树斌及清末疑案中的杨乃武。
  以上所述,完全属实。针对张义国等人敲诈勒索、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等行为以及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徇私舞弊所作出的错误批捕给颜廷洲造成的各项侵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一条 等规定,恳求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早日解决为盼!

  申诉赔偿理由:
  一、本案当年属于意外事件,根本不成立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属于不予立案情形,且已被了结处理过;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本案,当年死者同伙曾及时报案,由于案情非常清楚,颜廷洲实为正当防卫,且刘云楼又是在行凶过程中意外死亡,根本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所以灌云县公安部门当年通过简单调解后,随即做出了结处理,且死者亲属也没有不服,更没有申请复议。

  二、本案属于冤假错案:主要因灌云县公安人员敲诈勒索、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所为;
  在2013年,江苏省灌云县公安人员“张义国”,在听说颜廷洲的父亲得了癌症,在哈尔滨市大医院花许多钱,且得到有效治疗,现已康复,并且了解到颜廷洲在东北这些年,以家乡外出农民工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工程建筑队,且每年收入达几百万元,认为有机可乘,多次想利用深沟村老书记(于成溪)与颜廷洲亲属进行“沟通”,意思是想让颜廷洲家拿30万元给他(张义国)以保证1992年刘云楼意外死亡一案不再“重新调查处理”,因遭到老书记多次强烈反驳及回避,所以气急败坏,从而利用在押人员对颜廷洲进行举报陷害,并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强行要求核准追诉,试图早日做成冤假错案,妄想达到立功升职等目的【据知:受案部门负责人“张义国”,原是灌云县陡沟乡张薛村人,与赔偿申诉人“颜廷洲”以及死者“刘云楼”皆为同乡,且相距只有1~2公里远。张义国为人十分圆滑,在家乡可谓“红人”,十里八村大事小情皆悉数到场,对于家乡大小事件都有所耳闻,对于刘云楼意外死亡一案,以及早已被简单处理过等事实更是心知肚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以及第八十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逮捕。
  法律所指“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显然,本案中的“颜廷洲”在即不是法律所指的“现行犯”、又没有证据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张义国等人徇私枉法,故意陷害 ,并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大案要案强行要求核准追诉,幸亏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发觉阻止,要不后果不堪设想。

  三、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从严控制。
  第三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四条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显然,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到严格执法,由前所述,颜廷洲一案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具备立案、逮捕条件,更不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条件的可能。此外,事发当年,颜廷洲亲属曾积极配合公安人员对此事做了相应的了结处理。据此,颜廷洲一案属于不应追诉的范畴,更不存在追诉期限一说。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之上,在明知无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之下,公然枉顾法律事实,纵容并默契配合公安机关制造冤假错案,他们以为天高皇帝远就公然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干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事情,他们知法犯法,不配受国家的重用!他们徇私枉法,不配做人民的公仆!

  原赔偿决定书违背事实、规避法律,裁判错误;

  对于本案,当年死者同伙曾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也即时展开侦查、调查,由于案情非常清楚,颜廷洲属于正当防卫,且刘云楼又是在行凶过程中意外受伤死亡,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所以灌云县公安人员当年通过简单处理后,公安机关随即做出了结处理,且死者亲属也没有不服,更没有申请复议。
  2015年8月6日,虽然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灌云县公安局串通一气暗中勾结,“巧妙”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事实经过与法律条文,足以说明本案已被了结处理过,根本不存在追诉期限等事实。其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撤销案件”为由拒绝赔偿的根据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五、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应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作出各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以上条文规定,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应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申诉赔偿事项:
  请依法确认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灌检控申赔决〔2016〕1号 赔偿决定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委赔5号赔偿决定书存在枉法裁判,并依法撤销。
  2、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申诉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各项赔偿:
  (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259190天等于4·921万元
  (2)赔偿务工费:申诉人属于工程承包人,按工程年收入最低标准100万元计算 合100万元
  (3)赔偿律师费:1·5万元加2·5万元加2万元等于6万元
  (4)请赔偿或追回在关押后期,被敲诈勒索、被强迫威胁拿出的“赔偿金”18万元(减去张义国、方磊、戴乐雨、王玉荣4人拿出的4万元后)剩余的14万元
  (5)赔偿申诉人亲属来往交通费用及误工费约1。5万元
  (6)赔偿申诉人投入工程的高额垫资所损失163万元
  (7)赔偿申诉人从哈尔滨市去江苏南京、连云港、灌云等地20余次上诉、控告的材料打印费、咨询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约3万元
  (8)赔偿申诉人4年的工程收入(申诉人身为工程承包人,因人缘及口碑特好,之前工程应接不暇,手下工人达上百号人,每年收入均达几百万以上,自从被宣杨成为“杀人犯”,至今事实未能得到澄清,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已身败名裂,很多建筑公司、开发公司都与申诉人杜绝来往,手下工人也不欢而散,四年来一直无事可做,现按以往工程年收入最低标准100万计算) 4年为400万元
  (9)赔偿精神抚慰金195万元

  所有款项合计8874210元。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颜廷洲
  201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