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两对半夫妻四脚朝天强抬出 法官自曝违法潜规则 罕见13个官司【转载】
文章目录
赣州两对半夫妻四脚朝天强抬出 法官自曝违法潜规则 罕见13个官司
赣州市章贡区打着棚户区改造(征地)的名义,把郁孤台历史文化街拆掉。我丈夫起诉了章贡区政府假棚户区改造的征地拆迁,章贡区政府便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的协助下,分别“四脚朝天”地强行抬我丈夫和陈剑夫妻俩,然后强拆我们的房,致我丈夫当场自杀;陈剑妻子脱水、抽筋、失踪、欲投江自杀……为此我家罕见地到各级法院打了13个官司,却难以维权,但得到法官自曝出违法潜规则的录音。我发帖维权,我家反遭公安非法侵犯。赣州开发区的严由珍夫妻凌晨睡梦中被打昏打伤,推抬出家门,强拆了房屋。所以强力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
一、我丈夫被抬出强拆房自杀 法官曝违法潜规则 穷尽合法途径 13个官司无法维权(含3行政复议) 安置在偏远没有水电的房子里 至今没有一分钱补偿 取消低保
1、法官骗人 协助政府强拆房 自杀抗争 头部遭打 法官曝出法院违法潜规则
2013年3月15日,我丈夫打电话哀求审理我家拆迁的(2013)赣行终字第1号案的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陈雯雯:“希望你能帮帮我们”,她回答说:“现在国务院令590号已经颁布,我告诉你,强拆是不可能的”、“他们不会动你的”,同时她还道出法院的违法潜规则(括号里的内容是我加进去的):
陈雯雯:“有些东西你我心里都明白好吧(好不好)!”。
我丈夫:“我知道,没错、没错,都明白,如果按照依法办事的话,我告诉你,我根本就不要跟你办这个事(迫于省高院不会依法判决,只得求省高院施舍——制止章贡区政府继续对我家进行强搬、强拆威胁……然后不得不撤诉),我一律什么都不要(只要法院公平合法判决),问题是我明知道,你不可能会依法办事,但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嗓,这个也不好意识讲。”。
陈雯雯:“对,这个你也知道的嗓。”……
上述通话中,陈雯雯还说:“如果强拆了(你家的房子),你可以就强拆的事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你的权利。”(以上对话见视频录音http :my。tv。sohu。comus18329956062356462。shtml)。
但2013年5月24日章贡区政府突然袭击,强搬、强拆我家九华阁5号的房子,当时我丈夫在家里被众人抓扭的时候,咬自己的右手腕动脉,咬断了门牙,以自杀抗争。我丈夫虽强烈反抗,还是被四脚朝天地抬着经过约70米的小路,塞进了停在路边的轿车里。一进车门,一位眼睛较小个子不高的工作人员用拳头快速地打了数下我丈夫的头部……
2、就强搬事实向市、省、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向法院起诉 均不受理
我丈夫在本案重申一审期间的2013年7月21日,就章贡区政府上述强搬、强拆我家之事实向赣州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该府发了一《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给我丈夫,而违法不受理,于是又向江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也违法不受理,也发了一《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可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赣州市政府仍然不受理。我丈夫于是用挂号信XA12875772536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采用石沉大海法不予理睬。无奈,我丈夫只好依上述法官说的,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该院的(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不受理,其第7页、8页称:“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重审开庭期间要求确认被告在诉讼期间对原告九华阁5号实施强搬强拆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将九华阁5号修复归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诉对象属于章贡区政府的另外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可以另行主张”。为此,我丈夫不得不又向该院重新提起该诉讼,但该院(2013)赣中立初字第6号裁定书,竞荒唐的以该院上述(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案进入了二审为由,裁定不受理。为此,我丈夫只好于2013年11月14日再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已经立案,正在审理。
3、法院疯狂拖延审案 协助政府非法强拆房 涉嫌犯私闯民宅罪
上述(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重申案,其原案的一审,即(2012)赣中行初字第5号案,是我丈夫于2012年3月5日起诉的,该案赣州市中级法院没在法定的7日内立案,而在37天后的2012年4月11日立案,且超过审理时限4个月24天,拖至2012年的12月5日才作出判决,(如果得到了高级法院的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最多延长3个月)。2012年12月11日,我丈夫就该案又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但该院却不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审理时限为2个月的规定,即2013年2月11日以前予以判决,而是于2013年3月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4月19日,我丈夫收到该案的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以八个字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裁定书超出了审理时限2个多月才作出(如果得到了最高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也最多延长2个月),且劳民伤财地把双方当事人从赣州传唤到南昌开庭审理,竟然审理出了如此结果,实在是荒唐!!
如果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我家赢了官司,章贡区政府自然不可能来强搬、强拆我家以及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其他房子。但法官故意拖延,故意说政府不会来强拆我家的房,以麻痹我家,而协助政府来强拆我家的房,其和章贡区政府一样涉嫌犯私闯民宅罪、破坏公私财物罪……
上述(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重申案判决后,我丈夫于2013年7月24日又向江西省高级法院上诉了,今天是2013年11月28日了,即使得到了最高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其也超过了审理时限4天了(法院一直从未向我丈夫出示过延长审理期限的批文,所以我丈夫始终视其未批)。
4、起诉公安不履职 纵容政府强拆 不受理 剥夺上诉权
为了增加维权“保险系数”,我丈夫于2013年8月16日,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了江西省公安厅、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不履行保护我家人身、财产安全”,纵容章贡区政府非法强搬、强拆我家。赣州市中级法院至今未受理,且向我丈夫发了一《告知书》,而不予裁定,剥夺了我丈夫的上诉权。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见视频http :v。163。compaikeV8H1BIE6UV9DRGRHGS。html
5、预知法院不履职 更早还另提起过诉讼 各级法院均不受理
由于我丈夫知道法院会荒谬地把(2013)赣中行初字第1号重申案审理的“拆迁房屋征地”和“强制拆迁房屋征地”分开来,在其拖延不审理的情况下,可使我丈夫起诉章贡区政府“拆迁房屋征地”变的“无意义”,所以我丈夫于2013年4月10日,以章贡区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向我家发出了“依法收回”九华阁5号的“强制搬迁令”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该院的(2013)赣中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竟然荒谬地以章贡区政府委托的屋征收实施单位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的行为不是章贡区政府的行为,是赣州市公房管理处的民事行为为由,违法驳回了我丈夫的起诉。
为此我丈夫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状有四条理由,之后我丈夫又向该院提交了有2条理由的《补充辩护词》,但该院该案的(2013)赣立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称:“上诉人刘鸿龙、魏春香不服赣州市中级法院(2013)赣中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除此以外没有上诉人的任何上诉理由,而裁定驳回了我丈夫的上诉,这等于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
2013年8月7日,我丈夫不得不就江西省高级法院的(2013)赣立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不予驳回,而使用其惯用的“石沉大海法”处理!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我丈夫代理其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赣中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被书面告知不符合再审条件。2008年12月5日我丈夫就该案又代理其母向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请了再审,但该院不予理睬,2009年9月12日,又用XA07549142236挂号信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该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也用“石沉大海”法处理——至今也没有任何答复。
6、发帖揭犯罪遭政府威胁 公安惊魂拍门数小时 江西省委当场电话纵容 网上发帖维权面临随时坐牢风险
我在互联网上发了约40篇维权帖子,如《章贡区每月强拆1户致自杀失踪癌症 赣州暴力驱访民 剥夺省信访复核权》(政府视我所发的帖子都是我丈夫发的),揭露了章贡区政府毁坏4户公民家园,强拆了其房屋,致人自杀、失踪、得肝癌……而涉嫌犯罪,要求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为此解放派出所的民警以宣传法律为名,猛敲了数小时我家的门,敲的我一家惊魂不定,邻居受影响。我丈夫向江西省委民生通道打了电话,其竟然以民生通道,只受理意见和建议,没有(侦技)手段管公安违法为由,对公安不抓罪犯,反而拍门骚扰、恐吓揭发人,及我家的求救置之不理!详细见视频录音http :video。sina。com。cnvb120414566 1062790124。html,以及《发帖揭犯罪遭政府威胁 公安惊魂拍门数小时 江西省委当场电话纵容》(百度搜索)。
我丈夫之前两次因为维权帖子进派出所,一次被非法强行抓进去,派出所事后不承认,并向法院作伪证;一次被骗进去,被逼作假笔录。
就涉及我家房屋被非法强搬,我家打了13个官司,结果证明这类合法的维权途径走不通!而网上发帖维权又面临随时坐牢的风险!
7、安置在偏远吉埠村没有水、电的房子里 至今没有补偿一分钱
我家被强制安置在偏远的吉埠村一没水没电的房子里。如果要补偿就必须补签一假的非强制拆迁的“拆迁协议”,我家不补签,所以至今也没有得到一分钱补偿(如水池、灶台、阶梯等)。
8、取消低保 被一审法院判决违法
章贡区政府为了证明自己权力大,给不愿搬迁的所谓钉子户发低保,作为搬迁的额外补偿,同时还忘恩负义,为了恐吓威胁其他拆迁户赶快搬迁,竞然取消我一家四口人中三人的低保,让我家陷入更加困境当中。为此,我丈夫起诉到章贡区法院,该院的(2013)章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章贡区民政局的该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从今年5月份起向我家4人发放低保金。由于判决未明确低保金额,对于我家来说,等于没有判决,所以我丈夫又上诉至赣州市中级法院,其至今未判决,本月底是审理期限的截止日。(现在本文的后面以附件的形式公布该案二审的《(2013)赣中行终字第107号案辩护词》)
二、陈剑夫妻被抬出强拆房 严重脱水 站立不起 江边欲自杀 失踪26小时
章贡区丹桂井13号的陈剑夫妻,被章贡区政府委托的解放办事处工作人员“四脚朝天”地抬着,强塞进汽车……强拆其房屋,把其夫妻押往远离城区的沙石镇吉埠村,致其妻严重脱水、心闷、头昏、抽筋站立不起,逃脱后失踪26小时。其妻站在章江边,无数次欲投江自尽。
1、先假意签协议麻痹 后控制 再拆房
2013年9月28日,解放办事处的某领导说位于春江花月处的西桥路20号没有空的公房可以安置陈剑家。陈剑妻子便带其到现场看,结果看到3楼4楼有两套空房子,但该领导又改口说该房子是房产局的。当天晚上该领导又来到陈建家说:“我是来闲聊的,讲的好也好,讲的不好也好,出了门就不算数。”,他还说:“根据会议决定,给你(家)补3万元现金,私房按公房附属房,即按每平方米180元补偿。我在会上提出给你加2万元,共补偿5万元现金。其他搬迁奖金、搬迁费也照常发给你……”。经计算,按其说法,政府应给陈剑家现金约7万元。
2013年9月29日上午9时多,陈建妻子回家时发现其家周围以及附近布满了包括未穿警服的解放派出所警察等政府部门的约150人。陈建妻子无法进家门,便手机通知陈建回家……解放办事处主任肖东明来了后,对陈建说:“今天一定要拆你们家的房子!”,另还其象征性地假意要陈建和政府签搬迁协议,数分钟后,在陈剑家家门口约2米处,解放办事处两女工作人员猛地突然抱住陈剑妻子的两手臂,然后众人一拥而上,把其控制后“四脚朝天”地抬起,朝一辆白色的汽车而去,其妻子一路拼命反抗,到了汽车处时,还用脚死死地抵住车门,他们便弯转其妻子的身体把她的头塞进车门,其妻子“愤”力把头退出,他们便把其妻子的头和身子,强力地塞进了车门里。其妻子头昏眼花……就在陈剑妻子被控制不久后,陈剑也被用类似方法塞进了另一辆车里……陈剑家建于1978年的约70米私房,以及位于其家旁边其租的公房被推到。之后陈剑夫妻俩则被押往远离城区的沙石镇吉埠村。
2、严重脱水 低血糖 拒绝打葡萄糖
到达吉埠村后,陈剑妻子心闷、头昏、四肢发软,站立不起,躺在草地上。政府叫来了医生进行抢救,医生诊断后说其妻子严重脱水、低血糖、心闷、抽筋,要给其妻子打葡萄糖。其妻子虚弱地快死了,却巴不得死了,所以愤恨地拒绝打葡萄糖,并拼命挣扎,愤怒地奋力爬起,走向一装修的商店。但其妻子突然心跳加快,眼前一黑,倒在了该店门口。其妻子又被抬到回了草坪上,在该草坪上躺了约三个小时,一直愤怒、虚弱地起不来。
3、欲自杀 失踪26小时 恨的穿透骨 安置在无水电的房中 只好租房
当天中午约1时,陈剑夫妻被送到吉埠村一小饭店吃放。陈剑妻子不吃,且想上厕所,但因心绞痛的厉害,没能进厕所而坐在厕所的门口。此时几个拆迁的工作人员,说陈剑妻子用手机照了他们押送其妻子汽车的照片,要抢其手机删除照片。陈剑便和他们吵起来了,吵的陈剑妻子头痛的受不了,本能地逃开,来到小饭店后面一正在建房的工地里,钻进一端靠墙的一堆竹子下…。。。昏坐至天黑后,陈剑妻子挣扎着爬出来,在黑夜里,象没魂的鬼一样,跌跌撞撞地向中心城区走去,至水南的章江边后,一直沿着该江而行,好想……好想投江自尽,但却又想如此死了实在是划不来,其死也必须让害包括其家的那些人死或坐牢、开除公职……其妻子就这样一直在江边想着,至第2天,即2013年9月30日下午3时多,已经向公安报妻子失踪案,四处搜寻,急疯了的陈剑和其女儿终于找到了妻子和母亲,陈剑见到他的妻子,陈剑女儿见到她的母亲坐在江边,神志不清……忍不住抱着她痛哭,之后陈剑妻子感到其丈夫和女儿和她一样,穿透骨的恨,灌流全身,身体的每一处都恨的颤抖不已……
陈剑夫妻俩被强行押往吉埠村后,被所谓地安置在一没有水、电,无法住人的一套约50平方米的房内!目前他们夫妻两在章贡区城区内租了一白天都要开灯,几乎没有光线的一间房和一小过道式厅的平房居住。
三、严由珍夫妻凌晨睡梦中被打昏打伤 推抬出 强拆房
2013年7月30日下午,赣州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住在黄金岭杨梅村背坑口30号的严由珍说:“给你三天的时间(签协议)”,但当天晚上该办事处的郭志青给其打电话说:“明天早上,你就要签协议。”严由珍当时回答:“同意明天签协议。”,其之所以同意签协议,是因为其妻子以前多次到北京上访,搞的其家和该办事处的关系紧张,想缓和一下。但该办事处却耿耿于怀,对其家进行报复以及为了少给补偿,于当晚即7月31日凌晨2时许,纠结了一百名多名地痞无赖,开着大型挖掘机来到其家。他们推开其家的窗子,潜入后分成两批人,一批进入二楼其的卧室,用拳头猛击正在熟睡的其的头部,将其打昏,使其失去反抗能力,然后四人抓着其的手,众人紧跟在后面,把其推到房屋外的“猎豹”汽车里。另一批人进入三楼其妻子的卧室,遭到其妻子的反抗,他们便对其妻子拳打脚踢,头部、腰部两则被踢成重伤。在将其妻子从三楼抬下的过程中,几乎每下一台阶,他们便要将其妻子向台阶上重重地摔一下!!其妻子被打、踢、摔的全身都是伤!!!严由珍立即打了110报警,但辖区派出所拒不出警……最可恶的是他们为了拆房子,控制了其夫妻又不及时把其夫妻送医,让他们痛苦!!天亮……他们才被救护车拉倒市立医院急救、住院。
住院期间,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故意拖延不出医疗费,医院几乎天天打出欠费单,致使医院常常不打针不发药(住院半个月后没有什么用,严由珍夫妻便不得不私自到杉木树下一位伤科老中医处就医,才使病情有所好转);住院的伙食费按每人每天20元付,使其夫妻在饥饿中就医。2013年9月23日严由珍夫妻共住院44天,办理出院手续后,黄金岭街道办事共出了约2万元医疗费。
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串通市立医院,暗箱操作,隐瞒他们的伤情。
严由珍的房子被拆后,其和其妻子均到北京上访。
所以强力支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
上文中的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图片见 http :bbs。tianya。cnpost law 600270 1。shtml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3。11。28
附件:
(2013)赣中行终字第107号辩护词
审判长 赖朝晖 主审法官 曾照旭 审判员 周培敏
现就赣州市中级法院向本案诉讼双方发出传票,于2013年11月15日15时在该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询问、协商”,以及2013年11月19日15时主审法官曾照旭电话要求上诉人刘鸿龙在该院法官接待室进行“询问”等,进行如下辩护:
一、被上诉人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无权判决“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而不判决给上诉人一家具体数额的低保金
1、居委会改低保金 无法确认是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章贡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场,仅有建国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仅有代理申请低保的权利)当着上诉人的面,把魏春香低保证上“2013年保证金领取记录”中8月补助金额写为260元,建国路居委会的这种行为,无法确认为是章贡区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1人低保金的微弱改变 不是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恢复”上诉人一家4口人中3人的低保等3项诉讼请求,其中对低保金“数额”,只要是在同一诉讼过程中,不管民政局将上诉人一家的低保金数额如何改变,都是同一诉讼过程中仅“金额数”的变化,法院都应审理。如果民政局将魏春香的低保金提至每月1万元,法院也应该将其依法改判。
所以建国路居委会仅把魏春香一人的低保金由今年7月的140元改为8月的260元,这种仅对“一个人”的低保金的“微弱”改动,对于要求恢复原告一家4口人中3人的低保等3项诉讼请求的本案来说,即使是被上诉人的行为,也不属于其改变了具体的行政行为。
3、没有做出决定书的改低保金 难以确认为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如果是被上诉人将魏春香的低保金改变了,应当给上诉人家发放决定书,以让上诉人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未作出,故难以确认是其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上诉人未书面告知法院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诉讼当中,把魏春香的低保金由7月的140元改为8月的260元,而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书面告知(一审)法院,但其没有。
综上,居委会把魏春香一人的低金在低保证上做了很小的改变,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改变了具体行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无法对所谓“改变了”的具体行政提起诉讼;“原告”不用撤诉;法院无权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从而不判决给上诉人一家具体数额的低保金。
二、如果法院“硬”认定被上诉人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应合并审理
如果法院“硬”认定上述建国路居委会的行为是被上诉人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则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从2013年8月起给魏春香低保金260元”的决定。
2013年11月19日15时主审法官曾照旭在该院法官接待室对上诉人“询问”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建国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把魏春香低保证8月补助金额写为260元,被上诉人未把此书面告知法院,说是被上诉人改变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被上诉人未改变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不对被上诉人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浪费诉讼资源。现在法院“硬”认定被上诉人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上诉人就不得不“浪费诉讼资源”,起诉该改变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理由是:
1、同上文的第一条第2项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即使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了与本案毫不相干的新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被上诉人下达命令砍死上诉人,上诉人将此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本案是先审理后立案
本案的上诉日是2013年9月30日,审理时限是2个月,今天是11月21日,已经过了1个月22天了,但上诉人现在也没有收到本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3年11月15日15时在该院第十四审判庭进行的“询问、协商”时,上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审判组成人员)。如今,本案是先审理后立案!
四、因生活困难 不得不不申请回避复议
由于上诉人一家生活困难,紧急需要低保金生活,为不影响审理时间,所以不申请对周培敏回避的复核了。
上诉人:
2013年11月2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