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司法的肮脏纪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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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藁城供销总公司、河北藁城信用社贷款担保纠纷案,经藁城法院判决,责令藁城供销总公
司与河北藁城信用社连带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25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均无履行
还款义务。据藁城供销总公司称:当年的贷款按照藁城市政府的要求,投到海南做地产,血本无归。
1997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查封被执行人藁城供销总公司、河北省藁城信用社财产近400万元,其
中,冻结藁城信用社帐外资金1288276。75元【账号:821000116。开户行:农业银行藁城支行】,海南海
口德派斯大厦B17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22091。购置价248万元】,珠海银丰工贸100万
元债权。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藁城法院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给申请人所有。1998年11
月4日,藁城法院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冻结存款50万元【(1998)藁法字第1104号《解除结
存款通知书》】,1998年12月28日,藁城法院再次违法解除冻结存款40万元【无案号】,剩余近40万元
也下落不明。至此,查封冻结的128。8万元存款全部流失。申请人多次多部门实名反映问题,至今无
任何答复。违法解除冻结存款的经办人为院领导刘喜奎。
除上诉财产流失外,被查封的100万元债权因藁城法院个别法官故意枉法而流失。采取的欺骗手
段是以被执行人的海南房产抵债,解除对珠海银丰的100万债权。解除100万债权查封后,法院主办法官拒绝拍卖还债,拒绝向海南房管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后海南房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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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