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强奸案件”属于刑事犯罪吗?
文章目录
2018年11月10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安居东里发生一起蹊跷的“强奸案件”,由于公安派出所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明检察机关的何种原因,向法院提交了不合法的证据,致使一个十四岁的初中生在懵懂的“初恋”被扣上了“强奸”的罪名!
—。案件的基本经过
2018年10月,秦皇岛市海港区一名初三男生小石(化名)在用手机QQ聊天时,认识了另一中学女生小花(化名),当时俩人在QQ资料上均显示15岁,同岁的他们经过短暂的热聊,知道了他们都来自同一所小学,在不同的中学,“感情”很快升温,在经过两周左右的交往,俩人公开以恋人相处。期间,双方从没谈过年龄,小石一直以为俩人同岁,每天中午上学小花要求小石先去送她,然后自己再去上学。2018年11月10日上午,小花趁其家长不在家时,急约小石到她家里,并发生了性行为(此前小花与其他多名男生有过性行为,检察院有记录)(当天和小石同去小花家的还有小石的同学,本来俩人是想一起去看电影的)。事后,小石并没有急着走,而是想让女方的家长知道他俩在真心搞对象,不想背着家长了。等到小花母亲回到家后,未让两个男孩走,了解了一些情况后,开始打电话,把女孩的“公安大爷”及其亲属都叫到她家,经过商量之后,除了吓唬了两个男孩之外,并把男孩的母亲也都找来了,向小石家索要20万元,向另一个男孩家要10万元,(或许将来做为两个孩子的彩礼)要求私了,男方母亲与另一家都拿不出她要的这些钱。在期间协调的过程中,当女孩母亲提到她家姑娘还不到十二岁就被小石祸祸了时,小石偷偷告诉其母亲,“妈,她跟我是同岁,在跟我之前,她说她已跟过别人了”,小石母亲便询问,“你家姑娘是哪年出生?”女孩母亲支支吾吾回答了半天,最后确定小花是2005年1月出生,此时在场的人包括三个孩子方才知道双方的真实年龄,男孩是2004年1月,这时小石才知道小花比自己小一岁!女孩的那位公安大爷对男孩及其母亲说“如果你们拿不出钱来,就告他强奸,最少要判他三到十年,那个男孩也得进去”。因为三方对钱的数额未达成协议,下午三点多女孩的母亲报案。接着,海港公安分局来人提取证据,河东辖区派出所把三方带到所里,并由该所片警某警官对男女双方分别录取笔录。第一次笔录在派出所值班室由某警官一个人讯问,他一个人记录,并且也只有他一个警察签字(海港区法院开庭时检察官当庭确认过该笔录)。第二次和第三次的补录是在上述那个警官自己的办公室,还是只有他一个人讯问他本人记录的,屋内不存在第二个警察,但在两次补录的最后签字都写上了两个警察的名字,这与事实不符(有当时的屋内录像和事后录音为证)
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小石母亲把小石和小花的QQ聊天记录让做笔录的那个警官看时,他用手随便拨拉了两下,并没有做截图,只说了一句“没用”!
材料由河东派出所报到海港分局后,海港公安分局将案件移交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后来又让派出所补录过笔录。2019年7月26日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小石犯强奸罪起诉到海港区法院,2020年8月19日海港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小石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小石及其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着公正的判决!
二。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公安派出所办理强奸案件,超越了侦查权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安部于1998年下发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及补充规定。明确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其中包含强奸和强奸幼女案。按照此规定,强奸案件和强奸幼女案件,应该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
2。派出所违反相关规定办案。《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派出所不办理强奸案件,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十一类(杀人、放火、投毒、强奸等)不能办理的刑事案件,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本案属于强奸案件,并全部由派出所侦查终结,超越了其管辖权限,侦查案卷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笔录本身不合法。因派出所不是专门的刑事办案机关,且根据《刑事诉讼法》192条的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警察在场才能做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公安机关对小石的每一次讯问,都是由管片民警一个人讯问,自问自记,很多细节都被忽略不记,虽然第一次笔录最后的签名写的是他一个民警的名字,但到第二第三次的补录时,在最后的签名却出现了两个警察的名字,与事实不符!同时,因一个民警取笔录办案,对案件的全部事实也没有审问清楚,一些关键的内容和细节,如男方是何时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等重要细节及有关情况没有询问清楚,也没有记录清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证据不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对案件事实本身和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海港区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采纳了不具备侦查权限的派出所片警一人讯问、只有一个警察签字的、且程序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笔录等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并且要求重判!
三。关于案件中的有关问题
1。本案发生在2018年,小石于2004年出生,属于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有限,俩人通过聊天工具认识,了解俩人都是出自同一所小学,在不同中学,并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而聊天工具双方都写的15岁。发生性行为前,双方并不知道各自实际年龄。
2。小石和小花是恋人关系。两次发生性行为都是双方自愿发生的,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对于小花来说,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相反,双方纯洁、单纯,在事发的第二天,小花还在QQ空间的说说中表示:“如果他进去,我会等他出来”。所以不是因为小花不满这份爱情,而是小花父母的心理不平衡,才打破了二人的爱情。小石仅仅是初中生,尚需要考高中、考大学或参军入伍,如果因为早恋就被判决有罪,对其以后的家庭,生活,工作将造成严重的影响,对其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对女方来说,背着被强奸的名声,也是一辈子难以抹去的阴影。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男孩还是女孩都是极其不公平的。小石和小花作为一对恋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能因为女方父母的不满就用刑法手段制裁恋爱一方的男方。
(四)还法律以尊严,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在检察机关反复讯问小石,“你知道了她比你小一届,你就应该知道她比你小一岁”,但小石却不那么认为,他说:“我们班有比我大三岁的从小学一直到初中”。可检察官又问:“那你应该知道吧?”小石最后的回答“那应该”!
以上所有内容全部属实。
通过以上事实,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有正义感的人士的关注和评论!
当事人(来自微博社区客户端)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