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法院贪脏枉法、销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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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大城县农民。因为与本县农民常江维、都延起(常江维是我亲二姐夫、都延起是我亲弟弟)股东权益事宜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2006年8月31日向该院提交了起诉书和证据保全申请,2006年9月初,该院对大城县延祥有色金属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祥公司)的帐目(包括该企业的真、伪帐目)全部查封,我当时要将全部查封的帐目移交到法院保管,审判员刘宝建说“法院没地方放,就封到公司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06年12月21日下午2点30分许,审判员刘宝建、书记员石林辉找我说,经常江维的要求税务部门要检查,需要把真帐、假帐分离查封,须你们双方到场。我不同意,并极力阻止,未果。2006年12月22日上午10点,常江维亲自开车把法院审判员刘宝建、书记员石林辉二人接到延祥公司,把我也叫到公司,给我做工作,还是想把真、假帐分离查封,我不同意!刘宝建用手机给我的代理人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佳增打电话,让田律师给我做工作。田律师也不同意法院的这种做法的情况下,该法院强行把真、假帐目分离查封后就走了。这一情况公司会计都庆华、魏家良都在场且明知此事。
2007年6月2日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附后),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我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廊坊中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廊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附后),裁定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06)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2007年11月2日上午10时许,大城县人民法院通知我领取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下午2点23分审判员刘宝建、民事审判庭长彭红光先后打电话通知我去公司解除证据保全,我不同意并准备去公司予以阻拦,民庭庭长彭红光说“你不用去了,文件柜已经砸开,帐目已经拿走了,你过来在解除查封通知上签个字吧”。我说我不签,理由是大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审结,解除证据保全没有法律依据。彭庭长说:“你签不签,都已经解封了。”我马上去了公司,见到被该法院查封存放于公司的文件柜已经被砸开,帐目已经取走,现场一片狼籍(照片附后)。下午4点30分许,我去法院去询问帐目的下落,当我走到李院长办公室门口时,听到了常江维的声音,推门进去,看见本案被告常江维正在与主管民事的该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李子河谈笑风生。
后来,我通过上访,向市政法委、市检察院举报,经市政法委、市检察院调查,证实该帐目已经被大城县法院相关人员销毁。为此,大城县法院对副庭长刘宝建予以撤职处分、书记员石林辉予以大会批评处分,但因证据灭失,给我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
综上所述,我有如下几点意见:一、该人民法院对本案尚未审结为什么要解除证据保全?二、该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如果与常江维没有某种不正当关系,为什么同意常江维的要求把真、假帐强行分离开,而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三、该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在收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件并在送达之日解除证据保全?解除证据保全为什么不通知我这个申请人到达现场监督?解除证据保全又为什么会采取“砸”文件柜的手段?四、大城县税务部门接到偷税、漏税的举报半年余,为什么要在大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要查公司帐目?这种干扰审判的行为大城县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允许这种行为呢?五、证据灭失使本案不能得到公正结果,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六、大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子河、庭长彭红光、审判员刘宝建、书记员石林辉违法办案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纠?七、大城县人民法院(2006)大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是不是故意错案?错案应否追纠其责任?我认为发生上述事件,我不得不求助我们的党的支持,以使拨乱反正,真正使国家的法律得以维护它的严肃性。使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至今廊坊市中院终审判决已确认都延祥为公司50股东,中院已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因大城法院帮被告销毁公司内部帐目,至今无法进入公司清算,公司三千几百万元财产无法证实,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
如申诉如上。附:1、起诉书 2、保全证据担保金收据 3、大城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4、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5、现场照片希望有正义之士,能帮助我.我电话13582799908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