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霸州公安局长严东依法快查处:滑向辉、王威渎职罪渎职法律文书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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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霸州公安局长严东查处相关法律文书,霸州市公安局滑向辉、王威渎职罪渎职不出具
控告人;黄本良,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东杨庄乡黄庄子村206号,身份证号码:132827197206291410,电话:13833609799。
被控告人:滑向辉,霸州市公安局刑警第三中队队长。 ? ? ?
被控告人:王威,霸州市公安局刑警第三中队警员。 ? ? ? ?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霸州市公安局刑警第三中队滑向辉、王威渎职罪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夏天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黄满良找到控告人以及黄世民、赵小勇、刘中良等人问我们几人办理不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我们几人说办理,犯罪嫌疑人黄满良说每人先交2000元好处费。控告人与黄世民、赵小勇、刘中良当场给付了犯罪嫌疑人黄满良80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但是该8000款交给犯罪嫌疑人黄满良以后,犯罪嫌疑人黄满良并没有给我们办信用卡却失去了联系。
控告人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满良失去联系后立即报警,经多次交涉,霸州市刑警三中队立案侦察此案,对犯罪嫌疑人黄满良进行了网上通辑,2016年4月份天津市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黄满良抓捕归案,而霸州市刑警三中队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黄满良报捕,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黄满良所收取的8000元提成款并不是犯罪嫌疑人黄满良收取,而是一个姓安的人收取,而控告人及几个办理信用卡的人对姓安的人根本不认识,犯罪嫌疑人黄满良也没有对控告人说由姓安的给办理,犯罪嫌疑人黄满良虚构情节,为的是转移警方视线,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特征“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黄满良骗取了我们8000元,也没有给人们办卡,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015年5月份被控告人滑向辉、王威为黄满良违规办理了取保候审,至今并未书面告知控告人,在控告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后,才知道黄满良被违规取保的情况,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控告人滑向辉、王威也没有后续侦查。黄满良负债累累并与其妻子韩秋花办理了离婚手续,仍与其妻同居在一起,住的房是别人的名跑前卖了。其妻韩秋花也因贷款逃跑。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我认为应当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黄满良变更为刑事拘留。
霸州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在控告人提出控告后,违反了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黄满良归案后,刑警三中队采取了消极的办案方式,并没有积极的侦察、取证,控告人多次找到霸州市刑警三中队办案人员王威,王威称很忙,但大多时间上午11点多就去接孩子了,控告人询问办案人员王威对该案为什么不取证也不报捕,霸州市刑警三中队队长滑向辉、警员王威对控告人态度极其恶劣,明显偏袒犯罪嫌疑人黄满良,明显徇私枉法放纵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控告人就此事多次找到霸州市公安局信访科及相关部门,请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霸州市公安局拒不出具,为此,为打击犯罪、保持司法的公平正义,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领导相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滑向辉、王威渎职罪的法律责任。刑警第三中队滑向辉、王威渎职罪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
最检察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