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与控告
  举报与控告人:张秀华,女,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502133444
  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北营房西1-6巷11号
  联系电话: 13683330489
  被举报与控告人:廊坊市同众创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廊坊万达广场C座607
  法定代表人:谭朝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933160818
  被举报与控告人:聂海霞,女, 身份证号:131002198009143024
  住址: 旧州乡散居014号
  联系电话:13784129977
  不服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 廊广公(信)答复字(2019)002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现依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向廊坊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
  请求事项
  一、请求对被举报与控告人(以下简称:被控告人)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令被控告人返还举报与控告人(以下简称:控告人)被骗款 5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控告人经朋友介绍称其在被控告人廊坊市同众创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投资 ,6000元返1万元(次月算,五个月返本息),现已一年在收益,因担心上当,控告人就没有同意投资。近一年左右的2018年10月,控告人与朋友旅行回来,听朋友在电话里谈在被控告人处投资事宜,且还在正常收益。于是,控告人同意朋友引见所谓的公司的业务员(被控告人聂海霞),通过电话微信,认识了被控告人聂海霞后。被控告人聂海霞向控告人介绍:“公司效益非常的好,并与石油公司签有合同(价值5000万),所办理的油卡价格优惠七折,其在公司管理了十几个项目,如:油卡、租机、房贷、助学、贷款买车、装修、天然气、充电宝、租房、伊尔曼度、加油站、剧本、养牛【其中养牛系政府扶持项目,国家拨款6000万元】,而且,之前的项目(指办理油卡),已经从原来的6000元返1万,涨到7000返1万。”经被控告人聂海霞近50分钟的“工作”,控告人对“投资”仍犹豫不决,于是,聂便向控告人承诺:“张阿姨,你投资,我保你本金”(录音为证),为此,控告人与被控告人聂海霞拟定纸制式合同,有“智能自助终端设备租赁合同”为证,从2018年10月5日始至2019年1月3日止,控告人张秀华通过微信、支付宝、工行、招商银行,先后九次给被控告人聂海霞打款,共计53万。按照被控告人聂海霞的承诺,控告人投资一个月后,连续收益了两个月4万元(2018年11月21日到2019年1月20日),2019年2月份,控告人发现没有打款,于是,向被控告人聂海霞反映二月份的租机款没有打个过来,被控告人聂海霞以种种理由、借口来敷衍控告人,最后,被控告人聂海霞竟翻脸不承认其对控告人有承诺“保本金”,而事后,控告人才得知,“所谓的公司效益好”,都是被控告人聂海霞一手虚构的,其实,被控告人廊坊市同众创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所谓的“租机”,早在2018年8、9月份就已经瘫痪、停止打款,因此,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聂海霞所谓的“油卡七折优惠”、所谓的“政府拨款”,完全是在欺骗控告人 ……
  一、被控告人聂海霞的行为构成团伙诈骗罪:
  1、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签有书面合同。
  2、被控告人聂海霞介绍其在公司管理的十几个项目,均为虚构的。
  3、被控告人聂海霞介绍公司与石油公司有订单,其公司油卡优惠七折,完
  全是虚假。
  4、被控告人聂海霞隐瞒租机早在2018年8、9月份就已经瘫痪、不能打款的
  真相。
  5、被控告人聂海霞否认对控告人承诺过“保本金”(有录音),证实其诈
  骗行为的故意。
  二、广阳公安机关违背事实、定性错误:
  1、被控告人廊坊市同众创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朝峰在微信群中恐吓大多数受害者:“想还钱,没门,连窗户都 ……”!(有录音)
  2、被控告人聂海霞不但至今没有还款,而且还抵赖为控告人“保本金”承诺(有录音为证)。
  3、被控告人聂海霞应为犯罪嫌疑人谭朝峰的同案,理应依法归案。
  4、本案依法应属团伙合同诈骗。
  5、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将控告人的无辜受害,定性为非吸案的参与人,系明显的违背事实、定性错误(控告人不能接受参与人的认定,请廊坊市公安局纠正广阳分局的错误结论,并以受害者身份通知控告人去登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一伙的行为系明显的团伙诈骗,他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控告人以及大多数受害者的利益,对此,广阳经侦将该案的受害者(包括控告人)认定为参与人、将该案定性非吸,均存在明显错误,所作出的廊广公(信)答复字(2019)002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即没有依据《信访条例》告知信访人(控告人)诉权,也没有明确告知将该案定性为非吸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明显的程序违法、结论不明,为此,控告人恳请公安部领导万忙中能关注该案,依法监督、纠正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的错误结论。
  致:公安部

  控告人:张秀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