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法院一执行案,自1997年进入执行程序,至今已达16年之久,期间,查封被执行人藁城供销总公司、河北省藁城信用社财产近400万元,其中,冻结藁城信用社帐外资金1288276。75元【账号:821000116。开户行:农业银行藁城支行】,海南海口德派斯大厦B17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22091。购置价248万元】,珠海银丰工贸100万元债权。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藁城法院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给申请人所有。期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作田、时任石家庄市市长张二辰、石家庄中级法院院长李老铁等以【石政机209号】予以关注,无果。1998年11月4日,藁城法院违法解除冻结存款50万元【(1998)藁法字第1104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1998年12月28日,藁城法院再次违法解除冻结存款40万元【无案号】,剩余近40万元也下落不明。2000年8月3日,藁城法院执行员陈中民、姚瑞合主持调解:藁城供销总公司以海南房产抵押,解除对珠海银丰工贸的100万债权,同时对抵押的房产查封、拍卖。调解笔录签字后,藁城法院解除了对珠海银丰工贸的100万元债权的查封裁定,但却拒绝拍卖海南房产。2008年11月,藁城供销总公司将该海南房产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副经理李旭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6月,申请人发现上述事实后,先后向藁城法院纪检监察组穆金波书记、吉玉刚院长提交了书面的申诉材料,要求查清上述财产下落并交付给申请人,无果。后申请人要求藁城法院将发现的犯罪线索交付刑事侦查机关查办,藁城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1997)藁执字第11号移送侦察函将相应的犯罪线索移交藁城市检察院,2013年4月28日,藁城法院通知申请人,藁城市检察院认为涉案海南房产以不足原购置价零头的价格转让不存在渎职问题,未发现犯罪线索。
  无奈,申请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答复:此案不涉及违法违纪,属于执行中问题,应由藁城法院处理。再向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申诉,该中心于2012年2月1日以冀政法信转字【2012】24号文要求藁城法院二个月内查明事实,依法执行,但时至今日【2013年5月1日】,案件仍无任何进展。2012年8月,申请人向中国法制日报社投稿反映问题,该社以内参形式致函石家庄市委书记孙瑞彬,孙瑞彬书记于2012年8月22日以【石政 号】批复给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许广为院长,要求查明事实,依法办理,许广为院长于同月27日又批给藁城法院吉玉刚院长,时至今日【2013年5月1日】也无任何结果,现吉玉刚院长已高迁。2012年12月,申请人再向河北省纪检委申诉,省纪检委批示石家庄市政法委查办,目前仍无结果。

  无数次要求藁城法院继续执行(每周至少一次到藁城法院催促执行),至今无任何效果。期间,多次要求藁城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被拒绝。

  无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6日到国土局、房管局等查找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房管局、土地局证明材料【含房地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登记证号、领证日期等信息,具体有:藁城市房管局发20702号房产证、20699号房产证、20700号房产证、藁城市土管局发(016) 012号、(13) 102号、0563号、151号、191号、655号、43号土地使用权证等】,证实被执行人有房产四处,土地七宗,财产价值超千万元。2012年11月5日,藁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刚同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一同到两局核实了有关情况,在房管局,查询复制了相应证据材料,在土管局,因主管胡姓副局长未在,未能复制土地登记资料。申请人要求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被拒绝。
  2013年1月,申请人依据藁城法院上述违法事实向藁城法院主张国家赔偿,藁城法院以时任藁城市委书记张绍国(音译)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国良(因侵吞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13。5年)系儿女亲家,其出面干涉所致,且申请人未及时要求赔偿,通知申请人不予赔偿。
  2013年3月25日上午,藁城法院终于同意复制卷宗。通过阅卷发现:藁城市国土局给藁城法院出具证明,称被执行人“七块宗地有关土地登记资料,未查到,特此证明”,出具时间是 2012年11月15日。该局出具的证明内容与申请人查询到的土地登记信息严重不符,与藁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刚和申请人代理律师一块核实的情况严重不符。藁城市国土资源局为本案的执行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损失,何时能追回。
  一个央企执行维权如此艰难,普通百姓维权可以想象,如此欺上瞒下、祸国殃民,何谈法治。
  另:代理人复制的卷宗材料被人做了手脚,部分材料被抽走。因执行复议程序交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卷宗,部分关键材料缺失,去向不明,已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