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藁城供销总公司、河北藁城信用社贷款担保纠纷案,经藁城法院判决,责令藁城供销总公司与河北藁城信用社连带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25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还款义务。据藁城供销总公司称:当年的贷款按照藁城市政府的要求,投到海南做地产,血本无归。1997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期间,查封被执行人藁城供销总公司、河北省藁城信用社财产近400万元,其中,冻结藁城信用社帐外资金1288276。75元【账号:821000116。开户行:农业银行藁城支行】,海南海口德派斯大厦B170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22091。购置价248万元】,珠海银丰工贸100万元债权。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藁城法院在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给申请人所有。1998年11月4日,藁城法院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冻结存款50万元【(1998)藁法字第1104号《解除结存款通知书》】,1998年12月28日,藁城法院再次违法解除冻结存款40万元【无案号】,两次违法解封共计90万元,解封款项90万元去向不明。对于剩余近40万元,解封通知上标明“余款继续冻结”,但后来剩余近40万元也下落不明。至此,查封冻结的128。8万元存款全部流失。申请人多次多部门实名反映问题,至今无任何答复。违法解除冻结存款的经办人为院领导刘喜奎。
  
  



  除上述财产流失外,被查封的100万元债权因藁城法院个别法官故意枉法而流失。采取的欺骗手段是以被执行人的海南房产抵债,解除对珠海银丰的100万债权。解除100万债权查封后,法院主办法官拒绝拍卖还债,拒绝向海南房管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且于2002年裁定中止执行(藁城法院【2002】藁法执字第08号民事裁定胡,该中止裁定未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海南房产流失。


  
  
  



  藁城供销总公司购买海南房产的总价款是248。8万元,登记在公司员工常立民名下。







  
  
  
  
  
  


  河北藁房产被查封后,藁城法院拒不拍卖,也拒绝向海口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 ,并于2002年11月裁定中止执行。后该房产被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旭光以其女之名买下,购买价32。8万元,前后相差216万元。涉案房产流失。















  
  
  
  
  
  
  
  

  发现上述问题后,申请人于2011年6月份开始以书面形式向藁城法院监察室赵国清、纪检组穆金波、执行局长郝国军、法院院长吉玉刚等做了具体说明,事情未能得到任何解决。后申请人又于2012年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河北省纪检委等申诉,也未能得到任何答复。期间,法制日报曾给予关注,并于2012年6月份向石家庄市委孙瑞斌书记发送了相关函件,孙瑞斌书记以“瑞斌 3012号”将有关材料批转给了石家庄市中院时任院长许广为,许广为院长又批转给了时任藁城法院院长吉玉刚。河北省涉法涉诉中心以冀政法信转字【2012】24号函督促藁城法院在2个月内执行并报告结果,但时至今日,无任何结果,未收到一分钱执行款。据悉,该信转案已被销号,销号原因不明。河北省纪检委经审查后将案件交由石家庄市政法委纪工组调查,石家庄市政法委又将案件交由石家庄市中院处理,至此无任何答复。孙瑞斌书记批转后也没有任何答复。2012年6月,藁城法院以该案可能涉及渎职刑事犯罪为由,以(1997)藁执字第11号移送侦察函移送藁城市检察院。10个月后,藁城检察院回复藁城法院:经依法收集涉案房产市场价格,房产交易评估价格,未发现犯罪行为。但对于藁城部分法官违法中止执行,违法解除冻结的职务行为是否涉及犯罪未有提及。同时,申请人未见到任何房产市场价格、房产交易评估价格的证据材料。经申请人向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调查与搜集当时当地报纸刊登的房产销售广告,没有任何信息显示涉案房产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是合理的。


  2011年5月,申请人经查询藁城供销总公司工商注册档案查实:该公司在未公告,未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从1598。9万元减少至50万元,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资本原则,申请人据此要求追加藁城市供销总公司的出资人藁城市供销社为被执行人,同时根据河北省藁城信用社撤销文件与清算方案规定,主张追加藁城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藁城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要求消极对待,拒绝追加。无奈之下,申请人向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申诉,2012年2月该中心出具了冀政法信转字【2012】24号函督促,责令藁城法院依法执行并两个月内报结果。在此情况下,藁城法院在近一年后出具了(1997)藁执字第11 11 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藁城市供销社与藁城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追加后,申请人查明藁城市供销社名下有七宗土地,四块房产,并向藁城法院提供的财产清单与相应证明,要求藁城法院依法执行保全,无果。后主办法官变更为执行局副局长李刚。李刚答复需要核实,核实后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执行措施。2012年5月,申请人陪同李刚副局长、聂文京处长至藁城市土管局核实情况,该局地籍科明确答复,土地登记簿上确实有登记。申请人再一次要求予以执行,李刚局长拒绝采取措施。2012年11月15日,李刚局长将一张正面材料入卷,该证明内容为:经国土局档案室内查找一下七块宗地,有关土地登记资料未查到。至此,李刚局长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执行。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向藁城法院提请国家赔偿,藁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藁城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并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但因为申请人早在2002年就知道了藁城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事实,未在一年的期限内主张赔偿,所以决定不予赔偿【河北省藁城法院(2013)藁法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申请人以藁城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于2012年6月才知道违法事实为由向石家庄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藁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藁城法院第00001号赔偿决定。但同时认为,该案目前仍在执行程序,尚未执行终结,所以决定不予赔偿,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石家庄中院(2013)石法委赔字第00004号决定书】。法律明确规定执行期限6个月,而该案已历经16年,申请人未能拿到一分钱执行款,藁城法院又未能查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其既不执行,又不终结,玩程序游戏,既玩弄法律,又戏弄当事人,岂不肮脏。

  据悉,该案又得到了孙瑞彬书记的第二次批示,由此引起了拖延达两年之久的撤销之诉终于要开庭了,藁城法院会如何处理,能否回到正确的法治道路上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3年11月27日,藁城法院民二庭终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立案时间:2012年6月4日),原告申请法庭对庭审过程全称录音录像。庭审中,李笑梅代理律师称,其购买的房产不属于藁城供销总公司所有,其从一自然人何荣珍处取得,何荣珍从海口宏达经济开发公司与藁城市棉麻公司购得,涉案房产根本不属于藁城供销总公司所有。李笑梅也从未向藁城供销总公司支付过一分钱房款。藁城供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对房子买卖情况不清楚,房子归属不清楚。涉案被告常利民称,房子不是供销总公司的,是藁城市供销社的。关于涉案房子权属问题,出现了多种说法。但藁城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常利民在藁城法院执行局的笔录中称,该房子归属藁城市供销总公司。海口房管局档案也显示,该房子原归属藁城市供销总公司,挂名在常利民名下,后转卖给被告李笑梅。国有资产管理乱象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