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大代表驾车撞死我父我母重伤,办案交警畏权媚势袒护对方,我申诉无门
文章目录
本人,吕团锋,家庭住址:河南省襄城县汾陈乡吕庄村,现居住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杨楼村翟庄(继父家),电话16621531880。
实名举报:肇事司机巴海伟是许昌市人大代表、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昌律师委员会理事、许昌政法委法律顾问、襄城县公安局法律顾问,驾车撞死我父,并致我母重伤。涉嫌利用权势施压办案交警,让交警作出有利于它的事故责任认定,无视死者家属遭受的巨大压力和痛苦,其行为丧尽天良,令人发指!枉为人大代表,枉为律师!襄城县办案交警畏权媚势,执法不公,袒护巴海伟,致使我们一家维权困难!
我现在已是家破人亡,身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痛苦!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12日下午(具体时间不祥),我父母在河南省襄城县阿里山路与周庄路口发生车祸,我父抢救无效离世,我母流血过多休克,现经抢救生命已无大碍,但她锁骨骨折、肋骨骨折、耻骨骨折、左腿严重粉碎性骨折,膝关节和踝关节严重受损,医药费已花了将近20万元,后期的治疗和康复还需要一大笔费用。事发时我父母处于休克昏迷状态,我和我妹都在上海打工,我们没有其他亲属在场,对当时的情况一概不知。
肇事司机巴海伟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质疑它利用其身份和手中掌握的资源干预案件办理。
我们在维权的过程中已经感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首先,许昌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不愿承接我父母的案件,怕引火上身;办案交警态度傲慢,对受害者家属爱答不理,对于我们的质询总是顾左右而言他,搪塞其辞,不严格收集案件线索,还说我父母的案件是一潭“浑水”,不愿过多牵涉其中。在肇事车辆车速鉴定中就可见一斑,第一次车速鉴定时,办案交警没有经过充分调查,无视我父母被肇事车辆撞飞抛出这一事实,仅仅提供几个数据就匆忙让司法鉴定机构做车速鉴定,鉴定结果可想而知,不能让人信服。在我们强烈要求下交警同意做二次鉴定,但在做二次鉴定时,交警又选择了一个不靠谱的司法鉴定机构,耽误一周时间后却说不能做鉴定,后来我在网上发帖,交警又选择了一家西安的鉴定机构才最终有了二次鉴定结果。二次鉴定结果显示:碰撞时对方瞬时车速67。5kmh。而第一次车速鉴定结果是,对方车速在51—56kmh之间。两次鉴定结果车速相差十多公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说我父驾驶摩托车从“周庄村道”直行过阿里山路十字路口是“进入道路,不给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让行”。我质疑交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确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引入“村道”概念;2018年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村道”作为农村公路一种,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从事发路口来看,从东向西的水泥路属于法定村道,从阿里山路行经周庄路口处更有“十字路口”警示牌,所以两条公路相交为交叉路口。既然是交叉路口,就不能认定我父的交通行为是“进入道路”,而是我父驾驶摩托车正常通过十字路口。
肇事车主巴海伟从南向北直行过十字路口,我父驾驶摩托车从东向西直行过十字路口,碰撞时巴海伟的瞬时车速67。5kmh,没有丝毫减速迹象,路面没有刹车痕迹,明显是要把我父往死里撞。其行为丧尽天良,令人发指!
另外,在事发路段,肇事车主巴海伟还有逆行嫌疑。(有目击者看到,但慑于巴海伟权势,目击者不敢出面作证!)
办案交警罔顾事实,不做充分调查,只一味强调我父无证驾驶(无证驾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是属于另案处理的单独案件,不能作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让我父承担同等责任,进一步加重我父负担,给对方开脱罪责,试图欺瞒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这不是一个公职人员该有的职业素养,让命如草芥的老百姓无处伸冤。
我父死母重伤,现已家破人亡。我一个普通老百姓面对腐败、面对黑暗申诉无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