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河南省高级法院胡道才院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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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写给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的
电话0371一65768114
有关金水区法院隐瞒事实涉及虚假执行案件,违法扣押我的车辆8多,拒不返还我的车辆,!
尊敬的胡院长你好:
我叫魏纪昌,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灌阳办事处高集居委会前魏庄038 085号。有关金水区法院(2019)豫0105民再247号民事判决及(2012)金民二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枉法裁判,与其他三地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将我的车辆认定给刘洋洋抵押贷款有效,在贷款2012年12月27日已经清偿的情况下,于2013年虚假立案执行,至今拒不返还我车辆的违法情况反映如下:
一、重复扣押我正在营运的车辆。
2012年1月4日,遂平法院作出(2012)遂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将我的解放牌货车一辆(车号豫AK5266、挂豫AJ165)予以扣押,允许我使用,不允许转移变卖。2012年3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我正在营运的车辆重复扣押,张贴有封条,超标的扣押(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
二、我提交多份生效判决裁定,
1,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豫AK5266主车和挂车豫AJ165归我所有。
2,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平民初字第1148、12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是实际车主。
3,在金水区法院枉法裁判四个多月后,襄城县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再次认定我是实际车主。
三、我的车辆没有经过我的允许,通途公司私自给刘洋洋贷款抵押担保,金水区法院却判决有效,明显枉法裁判。
四、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67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刘洋洋的贷款已经于2012年12月27日结清,郑州银行的债权已经实现,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随之灭失,郑州银行对涉案车辆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金水区法院就是实际侵权人,应当返还我的车辆。
金水区法院明知道郑州银行起诉的案件是虚假诉讼、虚假执行,故意侵占我的车辆,非法扣押我的车辆9个年头,至今拒绝返还我的车辆,金水区法院就是实际侵权人,应当返还我的车辆。
六、张贴封条的车辆一直在营运。
以上情况,虽经我反映9年,但金水区法院拒不纠正错误,故意包庇法官崔雷,拒不返还我的车辆,我恳请胡院长关心、过问我反映的情况,为我一个老百姓做主,为我主持公道。
我强烈要求:1,金水区法院返还我的车辆。
2,查处法官崔雷的违法行为。
反映人:魏纪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18639600886【cp】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