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恶警魏丰刚叫板依法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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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恶警魏丰刚 徇私枉法真胆大 叫板法律
东黑石关吴红卫 有钱能使鬼推磨 逍遥法外
——关于对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恶警魏丰刚滥用职权徇私舞敝涉黑犯罪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曹万超,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八陵村,电话:15009435103
受害人:曹小辉,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男,汉族,系举报人次子,被吴红卫杀害。
被举报人:魏丰刚,男,成年,汉族,现任巩义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举报人:吴红卫,男,成年,汉族,现任巩义市孝义街道东黑石关村村委主任。
举报请求
1、依法提请上级对被举报人违法犯罪行立案侦察。
2、对举报人的次子被吴红卫杀害一案进行挂牌督办侦察。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次子曹小辉在2010年12月16日晚8:20许搭乘本村村民曹博义驾驶的红色豫H OC889富康轿车,从巩义市区西边的巩义 八陵的县级公 路往八陵赶,行至孝义街道东黑石关村时,撞到路边一女子(吴红卫妻子),曹博义驾车逃逸,后被受伤人4名家属及该村地痞流氓追上,对曹小辉和曹博义遭到暴打。
曹博义被4人踹到路西边下边,从小树林逃路弃车逃回八陵村。
曹小辉被4人暴打而不知去向。
案发后,举报人向巩义市公安局报案,该局指令由主抓刑警工作的魏丰刚(时任副政委)负责该案的侦破。
魏丰刚一直劝举报人不要再告了,怀疑吴红卫犯罪而找不到受害人这案就没法破,即使吴红卫本人亲自承认也无用,以前巩义有好多类似这样的案件,最后都把嫌疑人给放了,不如让他们给你赔钱,作民事调解结案。
举报人坚决不同意这样办,一直要求要继续侦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后来魏丰刚说,是不是吴红卫会毁尸灭迹,将尸体抛入伊洛河中。如果真是这样须到“立春”之后才能找到漂浮的尸体。等等再看吧。
后来,果然不出魏丰刚所料,2011年2月6日曹小辉尸体竟然距离被打现场约100米左右飘浮上来了。举报人曾自己出资雇佣专业打捞队打捞多日未能发现尸体,竟然被魏丰刚一语道出来了。真是犹如魏丰刚在作的案一样神奇。
本想这样案件就可以顺利侦破,但魏丰刚迟迟不抓嫌疑人也不立案,经催促多日,魏丰刚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距离发现受害人尸体已2个多 月)。通知书认定为曹小辉失踪而不予立案。举报人拒绝签字,所以魏丰刚只是说了说,但并未将通知书给我。后于2012年2月13日才将《不予立案通知书》 交给我,但“失踪”变成了“死亡”,当举报人质问为什么“失踪”又变成“死亡”时,魏丰刚说是“工作失误”,而搪塞举报人。
根据举报人从案件证物红色富康车上遗留的头发分析,足以证明是4人案犯将曹小辉头部向富康车上猛烈撞击留下的,由富康车上的凹下的痕迹而予以印证。
当魏丰刚拿着“头发”去作司法鉴定时,竟然被魏丰刚“掉包”,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段被鉴定为吴红卫其妻的头发。但该鉴定书魏丰刚并未给举报人,只提口头告知。殊不知,举报人给魏丰刚的头发只是一部分,举报人还持有“头发”这一重要物证,有待上级机关提取。
魏丰刚从当初的“只要找到受害人”咱就抓人,到找到了受害人而“不予立案”,这里面大有文章!
这里面只有一个唯一的答案,魏丰刚从吴红卫处敲诈了巨额钱财而挺而走险,坚决不予立案!
为什么举报人能这么坚定的认为,因为在魏丰刚侦办案件期间多次向举报人说:你在外边做生意,这几年也挣了不少钱,只要给我300万,我立即去抓人。但因 举报人坚决相信公安机关会把此案依法侦破,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给他送钱。而且这几年举报人为此向上反映,放弃了家里的一切生意,直接损失在600万元以上。
吴红卫从打人到杀人抛尸,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本该侦破的案件却一拖再拖!
最为可恨的是,受害人已经被害三年多了,经过举报人连年职业举报,侦破工作一直未再向前推进,反而是曹小辉尸体中的内脏已被魏丰刚窃空而只剩驱壳,重要物证红色富康轿车而不翼而飞。魏丰刚不断地从吴红卫处敲钱“修路”,直接导致任何上级到巩义督察此案都被“糖衣炮弹”击中而不了了之。
经过举报人“化装”到东黑关村打探情况,广大村民都说:案发当晚,吴红卫雇4人对曹博义、曹小辉殴打时曹博义逃走,曹小辉没有离开现场,因为富康车前右门已不能开启,根本不会自己从车里逃出来,是被4人从车里抓出来殴打,把曹小辉头部向轿车撞击使曹小辉成了“植物人”吴红卫藏匿多日并积极治疗最后不见好转无奈才抛尸在打人现场不远处的伊洛河河中。但黑石关村民们根本不知道这一切竟然都是在魏丰刚一手导演下才发生的一切“恶作剧”。
魏丰刚为了打击举报人与其“铁哥们”陈兆甲(现任公安局长)勾结一起,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三次对举报人行政拘留,还派黑社会经常跟踪举报人,企图对举报人“下黑手”。
综上,举报人依照《宪法》第41条规定,依法提请上级领导,把魏丰刚、吴红卫绳之以法,为民除害!
此致
举报人:曹万超
电话:15009435103
2015年11月7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