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孩子想在郑州工作,我们就张罗在郑州买房,由于不是郑州人,对郑州房地产市场不了解,刚好孩子的爷爷奶奶邻居的孩子张兵在郑州中介打工,就让他帮忙选择合适的房源。后邻居张兵称,郑州麦田中介张红宾有一套“工抵房”要出售。2017年2月9日,邻居张兵把我们带到售楼部,麦田中介张红宾也在,张红宾告诉我们说,我们买的这个房子是黄从明在德润置业干工程后用施工款抵的房屋,后黄从明不想要,想转手出售。我们当时就说见见这个黄从明老板,张红宾说黄从明出国旅游去了,购房款30万让他代收代转,基于对邻居张兵的信任(孩子爷爷奶奶看着长大的),就把30万打到张红宾的账户里,张红宾给我们开具收据一张,上面载明是购房款,同时支付给张红宾1万的中介费。



  在管城法院王文霞的判决书中,麦田张红宾辩称,其不应返还原告30万元“购房款”。首先,其收到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费,收到后已分别转给案外人刘强18万(第一次听说此人),转给中间介绍人11。5万,另外5000元给了德润公司的工作人员杨利歌。

  王文霞,被告麦田中介张红宾在法庭的陈述和告诉我们涉案房屋的来历不同。如果房屋中介收取“转让费”是合法的,那么被告张红宾完全没有必要在编造一个“工抵房”的理由,他们肯定知道收取“转让费”是违法的,这样才符合逻辑。


  2、德润置业在法庭上称,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其公司未收取、亦未委托他人收取除购房款外的其他费用。

  这就是说涉案房屋是一手房,麦田中介张红宾没有有权利去处置这个房子,所以,被告麦田中介张红宾编造谎言,隐瞒真相,利用我们不是当地人,对郑州房地产市场不了解,骗取的30万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返还。

  王文霞,你判30万为房屋转让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没有。国家那条法律法规说中介收取转让费是合法的。
  料你也拿不出来,你身为法官,却亵渎法律,在你眼里,你就是法,法就是你,你想咋判就咋判,你还有良心吗?不怕半夜 ? ?叫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