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电器的代理商。2017年我经营的品牌一台烟道式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案。死者家属上诉,我既不是热水器的生产商,也不是直接销售商,更不是热水器的安装者。是我的分销商从我这儿拿货,他卖给死者,他找的安装工安装不当,用户使用不当造成死亡。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厂家,直接销售者,安装者,死者分担责任,终审却改判我也承担和安装工,使用者同等的责任,判决我赔26。7万元。请问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仅仅是名批发商,产品不是我生产的,不是我直接销售给死者的,也不是我安装的,为什么要我承担责任?如是是因为我是这一销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的话,那么运输这台机器的车队是不是也应承担责任?即使我有责任,也不应该和销售者安装者同等的责任吧?26。7万元,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不小的数目,可法官大笔一挥,就让我这无辜代理商来承担,公道何在?请有关部门给一个公道!老百姓泣血哀告!!!以上阐述全是事实。我电话1335399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