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李强、常波枉法裁判
  尊的领导:好!
  一、举报事实:
  1、我叫申金社,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10317772电话15515065984住址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申庄村203号在2017年3月29日我为了给儿子娶媳妇,在中介的介绍下,和房屋出售方杨婕、王艳斌签房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65万的价格,购买位于家天下面积为161。78平方米住房一套。合同详细约定了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标清:该房屋为毛坏房、具有产权确认书、契税票和大票。
  2、签订房屋买卖签合同后,我当天向卖方交定金2万元——并向中介交了中介费、代办费、银行贷款按揭服务费、加急代办费等——2017年4月18日,我又和卖方签订了《安阳市房屋买卖备案合同》 ,并交付首付款18万元;2017年5月8日安阳农业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我在履行合同期间每一个环节中都得到卖方的认同和签字确认,之前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我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3、然而在2017年5月9日:由于全国房价飞涨,卖方借机他隐瞒合同中有契税票的重大事实,让我在办理过户时额外多缴纳契税(总房价5。6)3。64万元双方发生纠纷为由,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6月15日我将卖方诉讼到文峰区法院,诉求只有一个:“就是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然而这场历经3年的司法拉锯战中,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和该不该解除?主审法官们为了袒护卖方的利益绞尽脑汁,上演了一幕幕玩弄法律来回踢皮球。害得我几乎家破人亡,三年不仅让我打了五场官司,其中四份判决结果明显缺乏法律条款与事实依据 ,五份判决结果如下:
  A、在2018年1月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法官王宁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卖方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义务”!――我胜诉!
  B、在2018年6月,卖方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闫学海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法院下达民事判决结果发回重审;双方平局后我恶梦开始……
  C、在2018年12月,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法官李强伙同书记员陈燕双共同勾结卖方律师,庭上不仅审与本案无关的内容,还让书记员对我方有力庭审记录故意不记,更可气的是等法官李强庭审走后与卖方律师私自篡改庭审记录。――判决双方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已经解除!——我败诉!
  D、在2019年3月,我将法官李强及书记员所做所为告到北京等部门,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信访的王进副院长劝回并承诺一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主审法官闫学海又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存在不当”??撤销一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又发回重审;——双方平局!
  E、在2020年1月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主审法官常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于2017年5月9日解除”??——我再次败诉!
  F、目前2020年2月3日,我再次上诉后,——结果将再次难料!
  二、尊敬的领导:
  1、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审法官常波既然认定合同有效,却判决确定于2017年5月9日解除;——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故意偏袒卖方和判案不公行为。
  2、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9日我与卖方因税费、契税分担发生纠纷,是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诱因:那么这就是卖方故意隐瞒、故意欺诈的有力证据。由此足以证明卖方是过错和违约方,而我是守约方。
  3、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解除本合同;我始终没有收到过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任何书面通知,也未与我达成任何解除合同的协议、证明、承诺或录音证明,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直在继续、正常履行过程中。
  4、需要强调的是:2017年4月18日,我与卖方签订的《安阳市房屋买卖备案合同》第四条上明确规定,卖方房款到帐之日交付房屋给我,那么2017年5日8日贷款审批发放,5月9日通知卖方办理过户,法院却认定2017年5月9日为合同解除日,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佐证。
  5、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内容,即:“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本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事实依据如下:——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2项中明确约定有:如果因乙方(买方)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30日内未审批通过银行贷款时,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条全款购买方式支付。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不管乙方是违约,还是在30日内贷款没有通过时,我都有权采取全款现金购买方式支付,所以我同时拥有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和全款购买支付方式的权利,两种付款方式均不影响我对房款的支付义务和对合同目的实现。
  6、2017年5月9日通知卖方办理过户,被中介告知不卖了,卖方与买方在并未谋面的情况下却告知中介不卖,只是卖方单方面意思和严重违约的实际表现。
  7、本案的诉讼成因是安阳房价的持续上涨,导致卖方见利忘义,铤而走险。2019年7月在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文峰法院重审后卖方以其已装修为名拒绝履行合同,本案结果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的情况下,卖方强行对该案房屋进行装修;截止今曰卖方与中介方未退我一分钱,中介却把房屋手续和钥匙交给卖方,卖方强行入住,他们这种行为是严重干扰诉讼程序秩序的违法行为,是以一种非法手段欲达成非法目的的非法手段;但几审法官却无视卖方的违法行为,并以判决的形式变相支持卖方更是对卖方违法行为的纵容。
  现在我已实名将此案发到省、市各级领导以及微博社区等各大网站,请求全国的网友以及各级领导监督并关注此案,看看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如何披着合法的外衣来坑害安阳的老百姓的 ?誓死请求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举报人:申金社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