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郑州还有法外之地,他犯罪我举报无人理睬

  我们是郑东新区的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的股东,公司业务涉及房地产和商业管理等,公司名下资产3个多亿。由于公司管理不善,风气不正,公司上下吃回扣,要好处成风,少则几千元几万元,多则数十万上百万,吃拿卡要在我们公司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职务侵占如家常便饭,成百上千万公司资金被长期侵占。经受大量蛀虫侵蚀,一个好端端,曾经年收入超亿元的公司,已被管理层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搞得乌烟瘴气,公司经营陷入绝境,员工工资长期拖欠,债务官司接二连三。
  作为股东我们十分焦虑,我们以长期以来公司高管吃回扣要好处的犯罪行为切入点,向执法部门实名举报,提供犯罪线索,希望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手段,彻底查处长期侵蚀公司的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保护公司员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首先选择了行贿人自爆,犯罪事实清楚的两起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一个30万,一个3万)。实名举报材料写明索贿受贿的时间、事由,受贿人姓名、职务、电话,行贿人姓名、电话,行贿金额,以及当时公司调查落实,吃回扣当事人承认而拒不退赃的事实。
  我们先后两次将实名举报信分别寄给郑州市监察委、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经侦支队,除郑州市检察院回复“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已转交郑东公安分局”外,其他举报信都石沉大海。无奈我们这些在外地的股东结伴到郑州,向执法部门当面举报。在郑州市信访大厅监察委信访窗口,工作人员答复:被举报人不是监察对象,所以举报事件不归监察委管,不受理;到信访大厅公安信访窗口举报,工作人员指导我们去郑东公安分局反映:去郑东分局,工作人员让我们去郑东经侦大队报案;去郑东经侦大队,接待人员说,如果是把公司的钱据为己有,可以按职务侵占立案,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吃回扣不归经侦大队管,不立案。折腾一整天,跑了6个执法部门就是没人受理,铩羽而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实名举报,当面举报均以举报无门而告终。回顾几个月的举报之路,我们有无数个想不通:首先我们举报的犯罪事实明明触犯了刑法163条和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怎么就没有执法部门受理,法律由谁来执行?第二,我们明明是实名举报并愿为举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咋就没有执法部门去受理,去查处,难道要等到犯罪嫌疑人幡然醒悟,带上犯罪证据去执法部门自首才能立案查处?第三,难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是一个传说,民营企业高管犯罪就没人管了?第四,法制郑州真的有法外之地,难道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了违法犯罪的护身符?第五,举报犯罪,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路在何方?
  也许是我们天真,也许是我们对依法治国理解不全面,反正是在郑州实名举报犯罪没人理睬,违法犯罪无须付出代价,法制郑州的路还很长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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