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
  批 评 建 议


  —显示党与人民群众的鱼水情
  提出批评建议人:谢田方,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河南省卢氏县木桐乡木桐村人,常住灵宝市朱阳镇王家村南疙瘩组,公民身份证号:411224197011154517,联系电话:15839822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地监察机关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精神规定,现根据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控告工作规则》和群众实名举报实践经验,对三门峡市纪检监察信访室、卢氏县纪检监督信访室、灵宝市纪检监察信访室、灵宝市朱阳镇纪检书记等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案例说明为事实依据,建议在纪检监察改革中给予整改。
  一、(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当日施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不按该规定操作,有的超过一个月不予告知,不利于鼓励群众实名检举控告的要求。
  我谢田方于2020年8月10日给三门峡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邮寄,检举控告灵宝市朱阳镇纪检书记亢建峰在执纪监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不秉公用权,三门峡纪委监察委信访室从收到之日起,将近一个月,不见告知处理情况。
  二、卢氏县沙河乡留书村朱岭前组群众杨货成,于2020年5月向卢氏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邮寄控告材料,控告沙河乡留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在脱贫攻坚退耕拆除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把不是贫困户,没有享受易地搬迁的群众杨货成二间住房强拆,侵害群众利益,卢氏县纪委信访室转交沙河乡信访处,至今不能解决。
  “批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重要的群众工作,把违纪案件当作信访案件,致使群众举报诉求久拖不决,违反群众纪律,属于执纪违纪。
  灵宝市朱阳镇下河村何向层于2020年4月13日,向灵宝市纪检监察机关邮寄检举控告朱阳镇下河村党支部书记牛当成、村长杨变祥,在打违治乱和脱贫攻坚中,滥用职权,对我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扶贫反致贫,灵宝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于2020年5月18日交办朱阳镇纪检,三个月朱阳镇纪委没有下乡调查,没看现场,8月17日下午镇纪检给何向层反馈,村委会没有行政执法权,何向层没多占,同时也没享受易地搬迁,强行扒倒何向层四间住房算不算滥用职权,不解释,不回答。“批评”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一不论纪,二不论法,这个纪律检查机关是“形同虚设”,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重要的群众工作。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把信访举报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聚人心、得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据此,我建议党组织对乡镇级纪检干部组织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调离。


  此致

  批评建议人:谢田方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