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一年,回到原点,离真相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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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贤,男,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城村村民。1995年陕州区在陕源工贸区规划意见写到,此项目是城村村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配合县工贸区的修建,是富民工程之一。有四至。信访意见书大营镇答复也承认陕源工贸区是政府鼓励兴建的,陕源快捷宾馆位于陕源工贸区内,2019年5月24日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拆违指挥部成立。在我行政复议期间被断水断电,2019年8月21日在我行政诉讼期间,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没有补偿一分钱,被行政强拆。原来政府鼓励兴建的工贸区拆迁的时候就成了违建,政府都没有公信力,百姓无话可说。投诉信写了无数次,穷尽所有维权手段至今无果,陕州区法院最近的裁决书说不能以孙海贤名义起诉,应该以我经营的陕源快捷宾馆为原告。
上诉状
上诉人:孙海贤,男,汉族,1969年4月27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城村十五组。电话:15039820936。
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大营镇大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炜,该镇政府镇长
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营镇人民政府房屋强拆及补偿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行赔初1号 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豫1203行赔初1号裁定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孙海贤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1,涉案房屋为孙海贤与土地所有权人城村村委2006年签订协议, 并于当年建成。孙海贤向一审法院提供房屋的照片、城村村委开具的产权证明等,都能够证明孙海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
2,一楼门面出租给安心货运和小李篷布,陕源快捷宾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只是住宿,只占用孙海贤部分房屋。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对安心货运、小李篷布、孙海贤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涉房屋均为孙海贤所有,故孙海贤系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是适格原告。
二、在生效裁判文书(2020)豫12行赔初4号,(2020)豫12行赔初8号,(2019)豫12行初200号,(2019)豫行终4058号都没有对孙海贤原告资格提出过疑问。
三 、 陕州区法院没有尽到指导和释明的义务。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并未释明,没有尽到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孙海贤是强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诉讼利益也均归结于孙海贤,孙海贤具有原告资格。请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三门峡市中院
上诉人:孙 海 贤
2020。12。09
被告,中院,高院都对原告主体没有异议,陕州区法院就可以同案不同判,原告主体不适格,意思就是没有原告,请问法官,您人模人样坐在神圣的法官席上,手拿代表法律的法锤,开庭审理几个小时,过了六个月,然后出十几页裁定书说原告主体不适格,庭前不释明。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累诉。请问法官你是人民的法官?法院是人民法院吗?法官在亵渎共和国的法律。
上诉状
上诉人:孙海贤,男,汉族,1969年4月27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城村十五组。电话:15039820936。
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大营镇大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田炜,该镇政府镇长
第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营镇人民政府房屋强拆及补偿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3行赔初1号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0)豫1203行初20号裁定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孙海贤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1,涉案房屋为孙海贤与土地所有权人城村村委2006年签订协议, 并于当年建成。孙海贤向一审法院提供房屋的照片、城村村委开局的产权证明等,都能够证明孙海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
2,一楼门面出租给安心货运和小李篷布,陕源快捷宾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只是住宿,只占用孙海贤部分房屋。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对安心货运、小李篷布、孙海贤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涉房屋均为孙海贤所有,故孙海贤系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是适格原告。
二、在生效裁判文书(2020)豫12行赔初4号,(2020)豫12行赔初8号,(2019)豫12行初200号,(2019)豫行终4058号都没有对孙海贤原告资格提出过疑问。
三 、陕州区法院没有尽到指导和释明的义务。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并未释明,没有尽到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孙海贤是强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诉讼利益也均归结于孙海贤,孙海贤具有原告资格。请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三门峡市中院
上诉人:孙 海 贤
2020。12。09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