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左脚踝、腰背部疼痛,黄大海(化名)到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卫生所就诊,然而5天后他竟身亡了。之后,死者家属将卫生所告上法庭,但法院采纳了昆明市医学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驳回了上诉。最终,宜良县检察院通过检查发现了有力的新证据,使案情发生大逆转。近日,家属拿到了6万余元的赔偿。

  鉴定结果非医疗事故

  2007年9月26日,黄大海因左脚踝、腰背部疼痛,到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卫生所就诊,该所医生邱映华诊断其为上感、痛风,并怀疑他有肾结石,便为其使用了GS25Om1加头抱曲松纳3克和替硝唑100ML静脉输液。3天后,黄大海再次出现腰背痛,外阴部有下坠感,并有上腹不适,恶心呕吐症状,又于次日19时30分再次到该卫生所就诊,医生再次对他进行静脉滴注治疗。

  然而,接受治疗的黄大海不仅没有减轻病痛,反而出现了畏寒、胸闷、背痛等不良反应,10月1日凌晨,家属与邱映华等人随即将黄大海送到宜良县人民医院急救。当日上午,黄大海终因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县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重度血管内溶血。

  黄大海死后,医患双方对其死亡原因发生了争执。同年11月6日,宜良县卫生局委托昆明市医学会对黄大海的死亡原因作医疗事故鉴定,该医学会于12月19日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此事并无尸检结果,黄大海死亡原因不明确,因此医院无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

  检察机关发现新证据

  “黄大海的死肯定和他们有关系!”对于这份鉴定结论,黄大海的家人并不认可,并向宜良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映华和北古城镇北墩子村委会卫生所连带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1629。28元。不过在之后的审理中,法院采纳了昆明市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且认为家属不能提交推翻该鉴定的其他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事情似乎就此结束,但不服该判决的家属选择继续向宜良县检察院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修订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警示语和注意事项的通知》规定,头孢曲松钠制剂说明书增加警示语“本品不能加入哈特曼氏以及林格氏等含有钙的溶液中使用。本品与含钙剂或含钙产品合并用药有可能导致致死性结局的不良事件。”而在邱映华使用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上,明显标有以上警示语。在通用的《静脉滴注药物配伍禁忌表》中,头孢曲松钠与葡萄糖酸钙配伍结果为混浊,也说明头孢曲松钠与葡萄糖酸钙不能配伍使用。但邱映华对黄大海治疗过程中违反规定,配伍使用头孢曲松钠和葡萄糖酸钙,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至此,事情出现了转机,宜良县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昆明市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10年11月2日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抗诉,昆明市中级法院裁定宜良县人民法院再审。

  近日,宜良县法院经过再审此案,重新作出了由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委会卫生所对死者家属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判决。3名家属最终获得51688。2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