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吃瓜群众,近来,身边有一位朋友在贵公司购买了保险,并且与贵公司的保险纠纷了一年还迟迟未解决。

  本来只是个普通的保险纠纷,可以通过银保监局解决,但在此事件中,经历了公安局、法院,涉及人数众多,其中有许多令我匪夷所思、不得其解的内容,在此提问,望中荷人寿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方庆如实回答。

  一、2020年1月,我朋友吉女士在你公司处购买了人身保险,因你公司业务员的涉嫌伪造合同内容一事,吉女士与你公司产生了纠纷。吉女士向你公司总部投诉数十次,并向银保监部门实名投诉你公司。
  自2020年1月起,你公司就说要“起诉”吉女士,结果等了近一年都没有接到你们的起诉,直到银保监部门介入,客户本人亲自要求你们提供合同原件进行笔迹鉴定时,你们却以“我们已经把吉女士起诉到法院了”而拒决提供签字原件、拒决笔迹鉴定。

  请方庆正面回答:吉女士要求你们提供签字原件,是你们涉嫌伪造合同内容的事情,你们起诉吉女士是“名誉权纠纷”的名义,你们以此理由而拒决提供签字原件,这两件事有什么关系?为何吉女士一提出做笔迹鉴定就受到你们的百般阻止?究竟你们害怕什么?

  二、你们起诉吉女士侵犯你们的名誉权,但根据洛阳银保监局对中荷人寿洛阳公司的调查,确认“保险合同信息被篡改,此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洛阳银保监局已依法对中荷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采措监管措施”。

  请方庆正面回答:这项处罚决定你们是否在中荷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对你们的员工、业务员、客户、微博论坛的网友们来宣布一下?

  三、2020年2月27日,你们通过吉女士家邻居上门向吉女士说情,希望吉女士可以撤销对你们的投诉,并把保险退掉,吉女士表示不同意,坚持通过银保监部门解决此事。
  结果3月4日吉女士在家中受到了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驱车170公里的上门传唤。

  请方庆正面回答:如果贵公司没有任何错误,为何要托吉女士的邻居向吉女士求情?

  四、你们起诉吉女士侵犯你们的名誉权,并拿着2020年3月4日吉女士被迫在洛阳市长春分局所写的“保证书”做为起诉证据,并要求吉女士“赔偿200万”。
  但在吉女士向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河南省公安厅纪检委、洛阳市公安局督察处进行了投诉和举报后,有关部门已经对长春分局的涉事民警进行了内部处罚,长春分局的某领导也接受了纪检委的调查。
  并且,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也没有认可贵公司所提供的“保证书200万”。

  请方庆正面回答:这个事实情况你们是否在中荷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对你们的员工、业务员、客户、微博论坛的网友们来宣布一下?

  五、2020年3月5日你们强行要求吉女士把保险合同退掉,吉女士奋力拒决,因为一旦退掉保险合同,你们就可以依法销毁合同原件。
  结果,贵公司一位姓张的女士(自称为副总,大约六十岁左右的声音)情绪愤怒的对吉女士说“你咋这样呢!”
  你们却因吉女士“不愿意退保”而通过洛阳长春分局的王XX警官给吉女士打电话,要求吉女士再去长春分局接受“传唤”。

  请方庆正面回答:退不退保是每一个保险客户的自由,你们为何强行要求吉女士退保?而且这个事与公安机关有什么关系?这个事实情况你们是否在中荷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对你们的员工、业务员、客户、微博论坛的网友们来解答一下?

  六、2020年3月6日在你们公司的方庆、张巧芬及聘请的律师(河进绿J律师事务所的王J海)在洛阳市长春分局说“我们今天是以公司的名义报案,你犯了刑事诽谤罪”。

  请方庆正面回答:“诽谤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应由法院直管,公安机关无权插手,而且,“诽谤罪”的受害方不能是公司、企业、团体、法人,只能是个人,虽然本人是法盲,难到方庆身为中荷人寿洛阳公司的总经理也是法盲?

  七、2020年3月6日在你们公司的方庆、张巧芬及聘请的律师(河进绿J律师事务所的王J海)在洛阳市长春分局说“这是刑事案件的调解现场”。

  请方庆正面回答:刑事案件,根据国家《刑法》规定是不可以调解的,所以令本人百思不得其解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调解现场”,虽然本人是法盲,难到方庆身为中荷人寿洛阳公司的总经理也是法盲?

  八、2020年3月6日在你们公司的方庆、张巧芬及聘请的律师(河进绿J律师事务所的王J海)在洛阳市长春分局对我说“我们想办事了,我们是有工资拿的,但是你可以就要被警察、法院随时传唤你你都要随时到了”、“我建议你应该多了解一下这个社会”。

  请方庆正面回答: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事实,与你们有没有工资拿、客户了不了解社会有什么关系?


  九、吉女士2020年3月6日就要求你们提供保险合同签字原件,并进行笔迹鉴定,证明该保险合同签字系伪造,但你们拒不提供,并要吉女士走法院途径。

  请方庆正面回答:吉女士做为客户,要回属于自己的签字原件是客户合法的权益,为何你们拒不提供?为何要让客户走法院途径?这中间有何文章?这个事实情况你们是否在中荷人寿洛阳中心支公司对你们的员工、业务员、客户、微博论坛的网友们解答一下?


  十、2020年9月,洛阳银保监局对你们下达了书面通知,要求你们配合吉女士做笔迹鉴定,因吉女士在外地工作,所以写了授权委托书,让吉女士的家人前往你们公司调取签字原件。
  你们以“不能证明委托书是不是客户本人所写”而拒决提供原件;
  吉女士家人又拿出来视频证明,你们又以“不能证明视频是不是PS的”而拒决提供原件;
  吉女士家人让你们打电话给客户本人求证,你们又以“不能证明电话那头接电话的是谁”而拒决提供原件。

  请方庆正面回答:即然中荷人寿洛阳公司如此“认真负责”,为何在吉女士2020年1月份购买保险时,你们没有核实清楚签字是否本人?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有无篡改?

  十一、在洛阳银保监局的监督下,你们终于同意配合吉女士做笔迹鉴定,但你们却说只配合做“客户与业务员两个人的签字对比”。
  吉女士不同意你们这种混淆视听、偷换概念的行为,因为吉女士投诉和举报你们涉嫌伪造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签字处非客户本人签字”,其核心重点在于“非本人”,但你们却要只做“客户与业务员两个人的签字对比”,可见用心良苦。

  请方庆正面回答:中荷人寿洛阳公司做为一家专业的保险企业,应具有基本的逻辑认知能力,关于笔迹鉴定的“非本人”与“客户与业务员”这么简单的常识,你们如此混淆概念,是存心还是无意?


  总结:
  本人已经看过、听过吉女士此事件中所有的录音及视频,原合载体保存完整,在我仔细听、反复听了数遍后,其中的疑点重重,如有必要,吉女士同意可以将视频、录音公布于众。

  当然,你们中荷人寿洛阳公司可以继续说“不知道视频录音是不是PS的”。

  综上十一个问题,因本人仅有小学文化程度,才疏学浅,想了大半年但实在百思不得其解,所以请中荷人寿保险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负责人为本人解答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