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海贤和城村村签订租赁协议,于2006年举全家之力修建四层楼房,2007年经营陕源快捷宾馆。2019年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对孙海贤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判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陕源快捷宾馆为原告,原告上诉,三门峡市中院开庭可以在《庭审直播网》搜索,请大家看看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针对孙海贤,还是陕源快捷宾馆,原告认为孙海贤与本案的强拆有利害关系,诉讼利益也归结于孙海贤本人,上诉人是涉案楼房的投资人也是经营者,当然可以以孙海贤名义起诉。陕州区法院断章取义做出同案不同判,仅以孙海贤主体不适格而不审理实体问题,任凭法律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累述实属枉法裁判。。案件拖几个月才判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为的是被告利益,没有公平公正审理。请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房屋所有人和行政相对人有没有行政诉讼的资格,我会去高院和第四巡回法庭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