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省委、省政府、纪委监委和公安厅领导!
  我叫娄秀兰、女、现年30岁,住河南省虞城县店集乡洼杨村。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我丈夫高超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行至虞城县芒种桥乡包河桥西约100米处时,与货车司机陈显锋驾驶的车号为豫NA0526的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我丈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货车司机陈显锋以为了救人为由多次向后倒车破坏现场,并且其姐夫杨兰涛赶到后把我丈夫轿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偷走,帮助陈显锋灭失证据。在该案办理期间,我们向虞城县交警大队办案交警张献民、白桂生提示我丈夫的车上有行车记录仪,但办案交警不是第一时间责令杨兰涛把记录仪送往交警队进行鉴定和提取证据,而是授意杨兰涛直接送给我们。受当时环境的影响,我们无法当场验看记录仪是否被破环,当后来发现记录仪内的证据已被人为毁坏后,杨兰涛早已离开。事后,办案民警为了包庇货车方,竟说行车记录仪送还给我们时是完好的,是我们自己破坏的。现场勘察图片的显示,陈显锋驾驶的货车处于逆行状态,车辆经过违法改装,并装有严重影响相向司机视线的四个氙气大灯,同时,该货车当晚的超载率高达140以上。而我丈夫的车辆则位于道路的右侧,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可是竟然被办案民警认定为当时是轿车处于逆行,案发时是货车的惯性把轿车推到了道路的右侧,并以此草率作出我丈夫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陈显锋负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货车司机陈显锋倒车,有破坏现场或准备逃逸的嫌疑;其姐夫杨兰涛私自把我丈夫轿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偷走,具有帮助毁灭证据和伪造现场的犯罪嫌疑;办案交警张献民、白桂生在案件办理中逻辑混乱,涉嫌玩忽职守和包庇陈、杨二人逃避刑事制裁的嫌疑。依据上述事实,我们向上级有关领导反映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派员查处和协调时,上午表态下午变,今天表态明天变,把我们从希望逐渐逼入绝望,被巨大的精神压力折磨得生不如死。因此,特再次跪求上级领导早日为我死去的丈夫主持公道,依法严厉惩处办案民警和肇事司机及帮助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犯罪嫌疑人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