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滑县领导干部刘岸森、曹睿智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行为的检举信

  检举人:王玖茂,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生东街41号院,为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投资商,身份证号码为410802196110182512,手机:15639181055 。

  被检举人:刘岸森,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道康路康乐花园西200米第二栋灰色别墅,现为滑县人大常委会常委、滑县招商局局长,身份证号码为410526196911210098,手机:13937234921 。

  被检举人:曹睿智,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城管局院内2号别墅,现为滑县城管局副局长,身份证号码为410526196902180034,手机:13137207856 。

  一、当事人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8日,我与王卫东(滑县瑞阳粮食种植农民合作社原法人)、刘岸森、曹睿智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合作协议,决定由我们4人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新特固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2月5日,上述4人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王玖茂、王卫东资产作价300万元各占股份35,刘岸森、曹睿智出资20万元各占股份15,其2人多占股份108万元。

  在企业安装调试结束、生产出成品、准备进入市场时lt ;己过环评gt ;,公司大门突然被人用垃圾完全堵死,造成企业长期无法运行。2017年6月前,企业大门先后被封堵了4次,他们用城管翻斗车倾倒垃圾粪便时,公然往我单位报警女员工的身上倒,差点将人砸死。一些黑社会青年还强行进厂停水停电,不可谓不黑恶。迫不得己,我只得求爷爷、告奶奶,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刘岸森和曹睿智原定的解决企业遇见困难由他们负责解决,但出事后他们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敷衍搪塞,要么趁火打劫谋取私利。

  二、被检举人违纪的基本事实

  刘岸森、曹睿智这两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6年12月18日,由王玖茂、王卫东、刘岸森、曹睿智这4位股东共同签署的《河南新特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该章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对公司股东刘岸森、曹睿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职责划分均有明确的规定,该章程第10页“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处,有刘岸森、曹睿智亲笔签名;2、2017年2月5日,由上述4位股东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就上述4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等方面进行了重新约定,该协议的第2页有刘岸森、曹睿智亲笔签名和指印;刘岸森、曹睿智身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显然违反了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刘岸森、曹睿智为谋求个人私利,以官经商,恶意诈骗,虚假出资,甚至涉黑欺压商户,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此,我请求国家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对这两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进行严厉查办,尽快还检举人一个公道。

  二0一八年,纪监委即说此二被检举人会积极协调此事,很快就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也不想为此事让二人丢官。可时至今日二年多了,二被检举人不但不对此事积极协调,反而在法庭上为犯伪造罪被判缓刑的王卫东开脱并隐瞒自己的责任,为此,我强烈要求纪监委严查严办,不要再给此二位不知悔改的官员二次犯罪的机会。

  检举人: 王玖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