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王长生,男,汉族,56岁,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人,手机号18955621208
  被举报人:洛阳市公安局洛龙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案件经办人赵姓警官
  举报事项:接受报案后有案不立,拒绝出示《不予立案通知书》给报案人,涉嫌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
  请求事项:请求尽快立案侦办,如不立案,尽快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寄给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日,举报人向洛龙派出所邮寄报案材料,控告一名东北沈阳的叫刘强的人实施诈骗,过了17天未收到洛龙派出任何反馈信息,控告人在洛龙派出所微博上发私信咨询,19日接到一位自称是姓赵的警官电话,说报案必须来派出所报案或者打110报案,邮寄报案不行,于是举报人4月20日驾车从安徽省岳西县赶到洛阳市洛龙派出所报案,当时做完笔录签字的时候,举报人发现很多话和举报人所述的不相符合,但赵姓警官拒绝修改,对举报人说我们大案多,这个案件我帮你把钱要回来,万一要不回来你就去法院起诉。本案刘强涉嫌诈骗举报人现金5万多元,烟酒价值2万多元。在赵姓警官的施压下,刘强至今只返还了8050元,刘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举报人现金5万元,烟酒2万多元谎称是用于打理中铁十九局项目部工作人员,其实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这5万现金和价值2万多元的烟酒属举报人上当受骗所致,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如果不立案必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寄达举报人!现在已经过去5个月了举报人至今没有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得不公开举报洛龙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以希洛龙派出所的上级有关监督单位尽快督促洛龙派出所向举报人《邮寄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王长生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