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德慧不能拿岀七名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文章目录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4字执异59号”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一条(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没有七名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却让当事人提起诉讼,进行两次公告3次开庭历时9个月一审仍然进行中的(2016)豫14民初134号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承办法官刘德慧不能拿岀七名异议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而且七名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原件。
当事人岀钱给法院进行两次公告,才开庭,多次开庭七名异议人仅有一名,相关证据材料仍然没有原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它不同于一审和二审,一审提过的证据,二审不需要再次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交的证据也就是执行异议申请提交过的材料,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需要再提交一次。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应当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今天采纳逾期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中将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承办,涉及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16)豫14执21号执行案在被执行人已经具有拒执罪条件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3日作岀(2016)豫14执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指令下级法院从新执行,继续阻挠赵坤山得到拆迁补偿。还有2016年8月1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岀(2016)豫14字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交待赵坤山诉权的又一起诉讼(2016)豫14民初134号案正在审理中,审理判决结果作岀后如何处置?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