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林州市于清江犯罪事实,依法追究于清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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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关于林州市于清江(开发商)于2008年12月3日组织、领导犯罪事实,至今未追究刑事责任,现进行实名举报 :
2008年12月3日,于清江(开发商)承包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新农村建设用房工地,防止该村群众阻拦施工,雇佣杨晓东等黑社会人员到该村工地进行震场,导致被害人付喜仓死亡,各种证据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当时就在现场,并指挥现场,并且当时在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先取保候审,后监视居住,后又做出另案处理,但是于清江(开发商)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而至今未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现依据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将相关证据表述如下
1、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靳彬(已判决)、被告人杨晓东受于清江(另案处理)等人雇佣”,能够证实于清江雇佣了靳彬等人。
2、判决书第19页证人赵开生证言“2008年11月底,在阳光大酒店,于清江和一个叫“黑三”(杨存金)联系,后经过“黑三”联系到了二十个保安,12月3日于清江(开发商)把“黑三”(杨存金)的电话告诉我,我与“黑三”联系,对“黑三”说把你找的保安带过来。后等到12月3日8时30分左右,“黑三”就带着他找到的保安坐着一辆中型面包车过来了,我们到工地后,“黑三”所找的保安就排队站在工地门口,我和于清江(开发商)等人到路东的办公室。”能够证实于清江带人到工地,并且一直在工地现场。
3、判决书第20页于清江(开发商)说“我的车拉着杨存金、刘栓军、刘学军还有一个保安(举报者本人)一起就往五龙镇走”,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带人到达五龙镇石官村工地。
4、证人杨存金证言“到现场后,杨晓东和于清江(开发商)在一起说话。”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一直在现场。
5、证人于瑞杰证言“我们下车后来到于清江(开发商)跟前,于清江(开发商)对杨晓东说“弄吧”,于清江(开发商)一见杨晓东带的人车都走了,就问杨晓东人都去哪了 ?杨晓东就打电话问“你们都去哪了 ?赶快回来。””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一直在现场指挥,属指挥者。
6、第22页证人赵勇军证言“杨存金、于瑞杰下车去和于清江(开发商)说话”。“这些人下车后就往公路北边走,我听见于清江(开发商)说“打折那个老汉的腿”。另外,当这些人从公共车上下来后,我听见于清江(开发商)对杨晓东说“弄吧,再不弄就迟了”。当时杨存金、于瑞杰站在杨晓东、于清江(开发商)身边。”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一直在现场,并且指挥现场。
7、判决书第27页倒数第三行“于清江(开发商)就对杨晓东说“弄吧,整吧”,接着,于清江(开发商)身后的十多个工人向工地北边的老百姓冲了过去”。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一直在现指挥。
上述事实是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查明并且认定的事实,均能够证实于清江(开发商)是该起案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应当依法追究于清江的刑事责任,但是,至今于清江仍然道遥法外,是什么情况导致于清江(开发商)至今未归案呢 ?应当依法查处,追究于清江的刑事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致
举报人
杨见军(身份证410521198202236575)电话(16692274567)
2021年2月2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