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现代信息服务业报》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00 时间:2012—4—16

  2012年01月18日,《南湖晚报》题目《一条“村书记咋像黑老大”的微博引来各方关注,租地引发纠纷,村书记打校长?》的报道。全文主要就因租地引发纠纷,村书记是否打校长作了报道。该报道还牵扯了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下征”和出租农用地,涉嫌多个土地严重违法问题和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反应,引人深思。
  一、地方政府面对土地违法问题的态度
  有关部门认为,土地违法现象很普遍,问题并不严重。
  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国家,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对保护耕地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土地严重违法还被列入追究刑责,并把保护“18”亿亩耕地定为红线。
  近几年,国土资源部驻各地督察局开展了对全国土地违法现象严重的县(市、区)行政首长约谈问责,但土地违法现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前年上虞市市长,去年临海市市长,因违法用地,先后被国土资源部约谈。今年年初,桐乡市因违法用地严重,新市长背上黑锅,又被国土督察上海局约谈,但桐乡市老市长因调任秀洲区区委书记而幸免于责。
  现在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就是挑战“18”亿亩红线的问题。
  可有关部门领导,对保护耕地这一重要基本国策并不引起重视,认为未经审批进行“下征”的类似情况在全国很多,问题并不严重,这是历史问题,是前任领导的事。
  对于有关部门认为的全国土地违法现象很普遍的观点,并没有事实根据。
  二、“下征”和出租耕地的违法问题
  “下征”和出租农用地,均涉嫌严重违法。
  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先办理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之后,才可以办理土地征收。
  何为“下征”?即其土地征收行为,未经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
  因此,“下征”行为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报道间接反映土地“下征”的另一个涉嫌违法问题,即“下征”支付款的来源与合法性,也值得置疑。
  如果集体土地“下征”款项是财政预算内支付,这也是以合法名义办理违法之事;如果不是财政预算内支付,那就是错上加错的违法行为。
  秀洲区新城、高照街道高家桥等多个被“下征”的村,仍一直占有“下征”农用地,并且对部分农用地先进行投资整理,打围墙,改变用途,再出租给多个工商主体使用。这一改变农用地性质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下征”和租用耕地的事实与责任
  “下征”和租用耕地是政府开发、土管与被“下征”村的合伙行为,承租人系上当受骗。
  据秀洲区城管执法局所提供的高家桥村委会《关于嘉湖公路北侧集体土地使用情况的说明》与2004年3月29日的《秀洲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显示:“2004年3月19日上午新区管委会在新区三楼会议室召开征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张志能、顾元辉、钱凤英、张建华、秀洲工业区宋德荣以及有关镇、街道、高家桥、荫家桥、火炬、陡门村的领导蒋金海、陈加明、张志强、陈仲坤、沈根良、沈海泉、韩百年、诸德祥、朱金土、顾玉根等同志,会议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顾元辉主持,新区管委会主任张志能就新区拓展区块当前征迁扫尾工作提出工作要求……”。《纪要》中还显示,涉及到有关村在全部被征迁后,将给每个村安排“50亩”工业用地。
  《纪要》充分证明,秀洲新区管委会是违法“下征”耕地的组织者,其土管所是“下征”区域的现场土管者,面对违法占用耕地的严重行为,作为现场管理者,也一直保持默认,甚至参与其中,没有及时依法进行现场监管。所以,有关政府及有关土地监管部门是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的主要责任人。
  被“下征”的村,是《纪要》的参加者,根据会议精神,将每个村“50亩”用地指标先进行投资打了围墙,整理成为工业用地之后再出租。因此,是实际违法占用、改变耕地性质的主要责任人。
  而承租人在办理承租时,看到土地现状是围墙内的工业用地,不是种有庄稼的田野,在长期租用中,也未见土管所前来监管。因此,承租人是完全属于上当受骗。
  四、堵门、拉电、上门打人逼债的法律责任
  采用堵门、拉电、上门打人的方式逼债,是黑社会的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高家桥村党支部书记、秀洲区人大代表为了逼债,用车堵住校门、拉学校用电,造成嘉兴万隆工程机械技能培训学校停课,最终发展到组织上门打人,该培训学校70多名学员因此受到影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违法。
  如果允许堵门、拉电、上门打人的方式逼债,那还要人民法院干什么?用这种方式逼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该如何公平、合情、合理、合法解决好问题
  应尽快公平、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好土地违法问题。
  高家桥村土地违法问题,距事发已三个月,有关部门互相推诿,问题至今仍得不到解决,这很不应该。对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引起重视,秀洲新区管委会与土管部门应当自觉承担责任,并尽快解决好此问题。
  综上所析,《纪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当然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占用、出租耕地的违法责任。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机构,面对问题,要积极主动,敢于承担责任,任何以互相推诿、轻举妄动、推卸责任的方式处理问题,都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下征”和出租耕地都是违法行为,是无效行为。因此,被“下征”的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有关地方政府应该向农民宣告“下征”土地行为无效,将土地退还给农民,并组织原承包户复耕。
  承租人是受欺骗的受害人,当然无责任,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因此,《纪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对受害者承担相关责任。
  涉及承租人嘉兴万隆工程机械技能培训学校的“红心工程”,是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全国性公益事业,更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其发展。
  因此,关于如何解决以上土地违法问题,无疑应当依法保护合法者权益,确保“红心工程”公益事业发展,依法申请用地,在此前提下,纠正违法用地现象。(本报评论员:沈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