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章判决书”二审认定中出现“眼花法官”
文章目录
一、公务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干预别人劳动成果的分配,是党纪国法禁止性规定。
二、行政机关不劳而获,以权力猎取别人的劳动成果,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容。
万隆培训学校与嘉兴市安监局的培训费争议焦点问题:
一、安监局领导与公务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干预经营分配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党纪国法。
二、没有付出任何劳动,以权谋利,不劳而获,以权力猎取劳动者的成果,这与社会主义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相违背,而违反《宪法》和法律,也是旧社会的剥削行为。
三、一审南湖区法院在判决前将“无章判决书”交给代理律师,和发生主审法官私自约会原告的女管理人员,这都绝对不是偶然现象。
四、二审嘉兴中院面对明明是“委托培训文件”的证据,却故意认定为是“合作培训”,以此来维护安监局的违法与剥削行为。
首先,以上两个争议的行为显然都是违法行为,法院是以什么依据来判决违法行为是合法呢?其次,法院出现“无章判决书”和发生主审法官私约原告人员与二审认定中出现“眼花法官”,这究竟为何呢?但“眼花法官”必须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督导组、有关纪委、政法委能够严查此案。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