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交警已查处车窗抛物77起, 三亚交警什么时候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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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如此美丽你却如此“随意”
海口交警半个月查处车窗抛物77起
一段车窗抛物的公益视频触动无数人的心,据统计,每年在机动车道内被撞的清洁工人达到数百人。车窗抛物,不仅是一种交通陋习,同时也会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险境,会给清洁工、其他行驶的车辆安全带来威胁。
自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开展车窗抛物整治行动以来,通过在路面加大整治力度,鼓励市民“随手拍”举报,分发拒绝车窗抛物倡议书,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号召市民提升社会公德意识和守法意识,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杜绝车窗抛物行为。据统计,自2月9日至2月23日,交警部门共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77起。
车窗抛物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一、对于驾驶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向外抛洒物品的,罚款50元。
二、对于乘车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有关规定,乘车人向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
这些驾驶证常识您了解多少
一、关于驾驶证的实习期
1、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新取得B证以上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B证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