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政府机构洋浦管委会违法

  2018年9月13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80号)。此方案批准海南省设置55个省级党政机构中,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榜上无名。
  如果洋浦管委会是儋州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
  洋浦管委会是省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关,未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擅自设立属违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在国务院没有批准洋浦管委会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关之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的规定违宪。
  《宪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