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人”2014年9月前以编制内人员身份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依照规定清退给本人
  ──海南省人社厅应纠正与我国法制统一对着干瞎折腾的错误

  据了解,省直“中人”的“退保”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海口2016年前退休的“中人”已经“退保”, 2016年后退休的 “退保”的钱正在筹备(纳入财政预算)之中;儋州“退保”工作走在海口的前面;五指山等市县也打算在2021年“退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包括海南省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起开始参加养老保险。2014年9月之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身份未缴费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纳年限;已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当本人退休或死亡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琼府〔2015〕65号第十一(一)条〕
  http :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8503a5f6591bd49ce8f0faa6cd7d15ebf。shtml
  在此之前,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
  http :dzj。gd。gov。cnzcfgcontentpost400246。html
  海南省人社厅和省政府不服从国发〔2008〕10号文的决定,他们在《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5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中规定:“ 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业人员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的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http :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08067c266cf843934474a3d1032a5a98710d。shtml
  海南省人社厅有关人员政策水平低,才会出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不服从国发〔2008〕10号文的决定。法制统一是中国统一的标制,所以,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在2014年9月前以编制内人员身份缴的费,现在要清退了。(这就是瞎折腾)
  海南省人社厅有关人员不吸取瞎折腾的教训,现在又在内部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86号)解释省政府规章并要求各市县执行,公开与我国的法制统一对着干。
  琼人社发〔2019〕86号文第三条“2014年9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却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做退费处理,社保经办机构按2014年9月30日前相关政策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从本人申领的次月起发放。”
  省人社厅这个规定与省政府规章有关条文相抵触。《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细则中所指的从业人员不分“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就是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修订)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省人社厅用这个2019年制定的规定去约束2018年以前的行为还违背《立法法》提出的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凡地方政策与国务院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的规定为准,否则就是违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