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佰庭诉称,原告系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室内设计专业学生,于2014年6月28日开始在被告处参加毕业实习,双方约定实习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1月3日,实习工资为每月600元。原告工作后,被告仅发放了9月份部分工资300元,剩余工资至今没有发放,至原告2014年11月11日完成毕业实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400元。特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海南艺城日盛装饰有限公司刘伊纯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务关系,也没有给原告提供任何劳务工作,被告与原告之间既无口头劳务合同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原告是在校生,尚未毕业,原告根据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需要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给其提供毕业实习的机会,帮助其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原告承诺,只需要被告配合出具实习意见即可,不需要被告单位给任何报酬,原告因为能力有限,也不承担任何具体工作。被告考虑到原告是在校生,因为毕业需要这样一份实习意见,出于理解和同情答应为原告出具实习意见,要求原告可以在公司学习,但是要对接触到的公司情况保密,接触到的公司的资料不能带出公司,只能在公司学习,公司只要有人,他们就可以来学习,公司不会给他们安排任何工作任务,也没有报酬给他们支付。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原告举证如下:
  1、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室内设计专业毕业生毕业综合实习情况调查表。
  2、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单位对实习情况评价调查表。
  3、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4、考勤表(6 9月份)。
  5、值日表。
  上述证据欲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劳务关系,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费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