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或工作部门违宪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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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工作部门。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是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或工作部门的补批手续。
  据了解,海南设立隶属于省政府的行政机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未获国务院正式批准。目前,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仍属不合法的机构。
  《宪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务院令第486号)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海南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批准省人民政府设立派出机关或工作部门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