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剥夺儋州市政府管理洋浦经开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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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剥夺儋州市政府管理洋浦经开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违宪
2015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41号)撤销县级儋州市,设立地级儋州市,以原县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地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
原县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包括三都镇、洋浦经济开发区,根据国函〔2015〕41号文,地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仍包括三都镇、洋浦经济开发区。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根据宪法规定,儋州市政府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三都镇、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工作。
《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未经法律授权,剥夺儋州市政府管理三都镇、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工作违宪。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函〔2007〕157 号)规定:洋浦管委会为议事协调机构。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洋浦管委会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司法厅准许洋浦管委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
目前,没有一条法律决定剥夺儋州市政府管理三都镇、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海南省司法厅剥夺儋州市司法局管理三都镇、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违宪。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