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名义维持洋埔经开区现在的管理体制违法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发布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第二条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按照《辞海》的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
  洋埔经开区现在的实际管理体制是省直管,相当于一个地级市建置。其管委会作为省政府的直属机构合法性存疑;其法院及公安局的设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海南省政府涉嫌违反行政法规擅自设立隶属于省政府的行政机构洋埔经开区管委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办、国办发布《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80号)。《方案》规定海南省设置省级党政机构55个(其中政府机构37个),洋埔经开区管委会榜上无名。这说明,洋埔经开区管委会不纳入省政府直属机构系列。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琼府办函〔2007〕157号),洋埔经开区管委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
  但是,洋浦经开区设立法院、检察院及隶属于经开区管委会的公安局、人事局、财政局、经发局、社会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都区、新英湾、干冲区办事处等独立办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令第486号)第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九条规定:省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海南设立隶属于省政府的洋埔经开区管委会只有一条合法的路,就是报国务院批准。以省人大批准、省委决定都是不明智的。
  二、设立洋浦经开发区法院不合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根据这个法条,洋浦经开区人民法院应更名为隶属于儋州市人民法院的洋浦经开区人民法庭。
  洋浦经开区人民法院如果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系列,则另当别论。但是,洋浦经开区人民法院纳入专门人民法院系列于法无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的根据是:
  1。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1月14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
  三、洋浦经开区设立隶属于管委会的公安局于法无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9号)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七章附则及全文中,没有经开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条款,只有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的设置规定。
  儋州是未设区的市,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洋浦经开区只能设公安派出所。即儋州市公安局洋浦经开区派出所。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海南省有关部门授予洋浦经开区公安局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要是于法无据应收回
  目前,洋浦经开区公安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据说这个授权的依据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洋浦开发建设的决定》(2011年12月26日)在第三(六)条中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洋浦管委会行使。根据洋浦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检法职能。”
  据了解,洋浦经开区公安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于法无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三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公安部根据全国人大会委会的上述规定授权,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中规定:“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解释,洋浦经开区公安局、城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公安分局(因不是区人民政府的部门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
  公通字〔2006〕12号文要是仍然有效,洋浦经开区公安局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只能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儋州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的名义行使。
  据了解,公通字〔2006〕12号文在公安部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通告附件《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无名,说明该文已经失效。
  如果洋浦经开区公安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于法无据,不论是省公检法发文授权还是他们自己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及省人大常委会都有责任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洋埔经发区现在实际实行的管理体制于法无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名义维持这个体制违法。
  一个生产总值不如国内经济强乡镇的儋州境内设立两个地级政府和两套公检法、监察和各职能局,吃穷了老百姓。儋州市和洋埔经开区的机构应当整合。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第27条规定:“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动海南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相近或相似的功能职责,推动职能相近部门合并……”
  《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信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