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南洋埔经济开发区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法》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本人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五条“设立海南省政府派出机构洋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规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扺触,请求全囯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务院令第486号)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据了解,国务院从来就没有批准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洋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这个派出机关或工作部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中批准省人民政府设立洋埔这个派出机关或工作部门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立法法》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