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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日报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 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正式签约的通告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加快城郊发展进程,改善城郊周边生活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以及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20年9月22日公示,现公示期已届满。现就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包括建、构筑物和其它附属物等)征收正式签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建设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涉及龙桥镇人民集体所有、三角园村龙发经济社、挺丰村昌荣经济社等,具体征收范围以海口市政府批准的规划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海口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3日止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七、被征收人在本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根据《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对本通告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海南省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方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签约地点: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惠农路电影公社2号电影棚对面海南省人民医院观澜湖分院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13337661338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