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市教育局违反市政府令发布实施影响教育公平的招生规定应承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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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教育局违反市政府令发布实施影响教育公平的招生规定应承担何责?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88号发布)、《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92号修正,以下简称“市政府令”)明确指出,涉及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不得作出与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未取得备案登记号之前,不得公布实施;公布的,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未取得备案登记号公布实施的, 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海口市教育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2017年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规定”),不单纯是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它的内容还包括少年公民在海口公平享受《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授予的免试就近上初中的权利,应属涉及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该公文的公布和实施,应当遵守“市政府令”。
一、海口市教育局违反“市政府令”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布实施“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规定”
“市政府令”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未按本办法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海口市教育局在其官网上公布的“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规定”未见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应属擅自发布涉及或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二、“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规定”与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相冲突
《海口市教育局是这样践踏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的》(http :bbs。tianya。cnmpost hn 108322 1。shtml)一文,详述了“海口市小升初指标到校规定”与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有三点相冲突。(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确规定,“指标到校”特指非义务教育的【高中招生指标】,而海口市教育局擅自修改为义务教育的初中招生指标。(二)义务教育学位不得以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海口市教育局将优秀小学毕业生定为初中“指标到校”生的推荐条件违反了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三)省教育厅反复强调,当初中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时实行摇号入学。
三、应依照“市政府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海口市教育局予以问责
“市政府令”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上级或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四)未取得或擅自编制备案登记号,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