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设立的所谓法定机构其实是违法的行政机构和违背中央政策的事业单位

  海南省司法厅:
  顾名思义,法定机构就是法律明确规定设立的机构。比如:
  《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设立科学技术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从海南发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用语和有关报道中海南省委编办有关人员的解读,海南的法定机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设立的机构,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设立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机构。
  http :www。hi。chinanews。com。cnhnnew2019 05 18490116。html
  海南设立的所谓法定机构其实是违法的行政机构和违背中央政策的事业单位。
  最先提出法定机构的是广东。《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粤发〔2010〕6号)在第三(一)条中提出法定机构的定义是:“转变事业单位管理方式。……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下放事业单位具体事务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制定行为规则、确定绩效目标和服务标准、管理事业单位决策层、监管国有资产和服务质量。事业单位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探索开展法定机构试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第三8条:“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http :www。gov。cnjrzg2012 0416content2114526。htm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先锋,其机关事业性质的单位仍然是严格按照“政府是政府、事业是事业、企业是企业”运作。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中从头到尾找在到一句机关事业性质的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谬论。该条例第五条:“自贸片区应当按照开放创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部门协作、运行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http :www。sz。gov。cnzfgb2020gb1174contentpost8253583。html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法规的橡皮图章、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是省政府规章的橡皮图章,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主要参谋是省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司法厅。海南为什么要将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机构命名为“法定机构”?只有省司法厅才能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