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于法无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表决通过的当天16 :25 :26在全国人大的官网上公布。
  http :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2d092af7776574497804c486cc44611e2。shtml
  海口海事法院的设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规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到目前为止,未见网上公开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批准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权限:
  ●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建置后,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随即产生。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立由国务院批准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项规定: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是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建置后,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随即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