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宣布撤销这“5部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至2020月9月,省政府先后发布5部政府规章:《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2号)、《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83号)、《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设立和运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82号)。
  一、省司法厅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布这“5部规章”的立项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这“5部规章”的起草部门是否依法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三、对未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省司法厅是否应当退回起草单位?
  《条例》第二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三)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这“5部规章”是否依法向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
  五、这“5部规章”是在公布30日后施行还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这“5部规章” 设立的机构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精神吗?
  《条例》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这“5部规章”都说,本规章设立的机构是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机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第三8条:“……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据了解,这“5部规章”在上述问题中,均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综上所述,这“5部规章”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中它们设立的5家所谓法定机构是违法的行政机构和违背中央政策的事业单位。
  建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宣布撤销这“5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