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海南超级富豪陈嘉新之二:正面光环下的高利贷食人魔
文章目录
“放弃规则,放纵去爱”,“我要,我疯,我要,我爱”最近,海南千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赵大千妻弟陈伟明满脑子里,都是海南百亿富翁陈嘉新的女儿陈冰2014年参加《中国好声音》时,陈嘉新夫妇站在华少旁边拼命鼓掌、激动流泪的场景。“这歌词就像是他们一家敛财的真实写照!”
陈嘉新因操盘海口红城湖烂尾酒店向政府巨额索赔,其隐藏的违法公证、判决贱卖湖心岛项目给关联公司等秘密被当地官媒曝光(详见前文:海南百亿富翁夺产向政府索赔2。6亿法院、公证处幕后襄助https :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563337903210554 ?wbclient等于1复制网址到浏览器打开)。
受罹患癌症、已时日无多的赵大千全权委托,陈伟明从去年开始多次奔赴海南,对陈嘉新和涉事法院、公证处提起举报和刑事控告。他在调查中吃惊发现:陈嘉新作恶累累,受害者众多,且绝大多数已经破产,沦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很多人也在控告陈嘉新。
“这位中国典当业的百亿巨富、海南政协常委的发家史,就是一部致海南民营企业倒闭的血泪史。”前亿万富翁、海南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嘉华公司)董事长童兴说。
调查显示:多个公证处、仲裁委、法院成为了陈嘉新手里的提线木偶。
01
正面形象示人的巨富
和他难以表述清楚的人生经历
海南银达集团董事长陈嘉新身上笼罩着海南省政协常委、海南省工商联副 、海南省公安厅特邀监督员、海口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海口反扒大队大队长等光环。
他同时又是相声大师马季的“关门”弟子,作为一个演员,曾出演《黑蝴蝶、白蝴蝶》、《真实谎言》、《诺言》等影视剧。
海南银达集团在海口、三亚、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开设有20多家分公司,旗下的海口银达典当是海南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号称“开创了中国跨省典当连锁经营之先河,成为中国首家跨省典当连锁集团,是商务部重点推荐上市的典当公司”。
据媒体公开报道,1991年,陈嘉新辞去延吉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的工作,便向单位申请了停薪留职,开始决定要下海经商。1992年,陈嘉新揣着2万元来到海南创业,开始了他“典当王国”的缔梦之旅,在海南成立了海口银达典当公司(后文简称银达典当)。
海南银达集团官网信息显示,陈嘉新1992年创办银达典当的同时,也成立了海南银达集团;并于2013年成为麦当劳海南省发展式特许经营商。
但是,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陈嘉新名下虽有92家公司,海南银达集团却并未工商注册。
工商档案资料记载称:吉林延吉人陈嘉新,生于1967年9月22日,1988年毕业于贵州省财经学院。曾在延吉市城市信用社工作,1992至1995年在延吉市政府驻海口办事处任职。
和陈嘉新打交道多年的海南绿山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后文简称绿山河公司)董事长张峰亦证实,“银达典当并不是陈嘉新创办的。”其创始人为云南人达森,公司后来被陈嘉新吃掉,达森落魄离开海南,现已去世。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银达典当几经更名,1998年易主。其原名海南银达信托典当拍卖行,1992年10月更名为海南银达典当拍卖有限公司,1996年6月又更名为海南银达典当行,1998年11月5日,公司负责人由达森变为陈嘉新。2002年9月30日更名银达典当公司。
陈嘉新荣誉众多,包括“海南省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成就奖”(2003)、“第一届海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2004)、“第一届海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突出贡献奖”(2008)、“中国致公党海南省委2009年度社会服务贡献奖”(2009)、“第一届海南国际旅游岛十大经济领军人物”(2011)等。
公开报道称,他历年来积极为贫困灾区捐款、捐物,并长期资助多名贫困山区学子完成学业;在2015年的海南省两会上,提议对于见死不救的人出台法律进行惩治等。
张峰估算,陈嘉新的身家目前已超过100亿元,可以直登福布斯排行榜。“他靠不义之财积聚财富。”
02
美兰区法院与其狼狈为奸
港商被诉高利贷、砍头息、利滚利,统统获违法支持
梁振发是海口市琼山区人,后定居香港。1988年海南建省后,梁振发在海南投资房地产业,创办振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振发公司)、振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独资、中外合资企业。1993年,梁振发创立了海南省侨资企业协会并担任会长。他还先后担任政协海南省第三、四届委员会常委。
梁振发为海南的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做了不少事:1994年捐资100多万元建成琼山市红旗镇中学教学楼;1996年捐资120万元兴建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图书馆,投资4000多万元创建海南振发学校。
梁振发亦认识陈嘉新,但没有打过交道。因自己长期不在海南,他便将公司的大小事宜交给1952年出生的哥哥梁振兴打理。
2002年,受宏观调控影响,海南房地产商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振发公司在开发海口金桃苑小区时出现资金紧缺,投资兴办的学校也需要大量资金维持运转,梁振兴只能转而寻求民间借贷。
梁振兴找到陈嘉新的银达典当借款。因法律禁止以房产作为典当财产,应陈嘉新要求,均采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预售登记的担保”方式,向个人贷款。振发公司在将金桃苑综合楼的一二层商铺抵押给陈嘉新妻子韩秀环后,对方开始陆续放款。每25天为一个典当当期,每个当期利息为4分,为砍头息。
财务凭证显示,2002年4月5日振发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金额为60万元整,但自海口新华飞元贸易商行转款仅为46万元;4月16日,振发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为90万元整,但4月18日转款仅为82。8万元;……
其后,又因振发公司无法及时还款,陈嘉新方面采取“利滚利”计息,“借款成本达到了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十”。公司累计借款700余万元,还款348万余元,但债务的雪球却越滚越大。
2005年,陈嘉新方面通过诉讼,将振发公司价值近2000万元的商铺鲸吞。
韩秀环将振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称:其与振发公司2002年3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金桃苑综合楼一二层,建筑面积8200平方米。3月27日,双方就买卖合同向海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预售备案登记。而后,她分期向振发公司付清了1640万元购房款。2004年10月30日,双方签署《房产交接书》约定60天内交付房产,但振发公司一直未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
梁振兴说,他当初签了多份空白的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的确是他和陈嘉新一方去签的,如果不去签,对方就不借钱。但按韩秀环起诉提交的证据,也能证实这是“假买卖、真借贷”。
“首先,金桃苑综合楼因为二层有中空部分,面积只有3000余平方米,两层商铺iphoue不是韩秀环所称的8200平方米。因为是假买卖,对方从未在意实际面积。其次,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自签合同之日起15日内付清’,但韩秀环的购房款却是2002年3月27日至2004年8月26日期间分27次付给振发公司。如果购房合同是真的,怎会有开发商同意这样的付款方式?”
此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是1640万元,但韩秀环提交证据的实际支付房款为1640。7843万元。这些购房款,仅780万元有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上的付款金额与收款收据上的收款金额不一致。还有些没有凭证的收据,金额巨大且有整有零,精确到个位数。
“没有人交房款会付几元几元的零钱。但是这些收据和12份利息清单能对应上。”梁振兴说,这些利滚利的利息清单也能直接证明双方实际上是借款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
2002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月(含) 5。04 ,1年(含) 5。31,13年(含) 5。49,35年(含) 5。58 ,5年以上5。76。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对应的年化利率,6个月是20。16;1年的,21。24;1到3年的,21。96;3到5年的,22。32;5年以上的,23。04。陈嘉新的借款,远远超过了法定利率。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出台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明确民间个人借贷活动须遵纪守法,出借人资金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转手放款;借贷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重庆高精忠律师介绍,2015年9月1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审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美兰区法院对利息问题并未进行任何审查。其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振发公司称是借贷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提供的还款凭证与韩秀环没有关联性,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该院判决:振发公司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到韩秀环名下,并支付对方8万元违约金。
振发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并将陈嘉新一方给的“利滚利”清单作为证据提交,在庭上喊冤,但仍被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房产到手后,陈嘉新夫妇将其出售给了政府。如今这里已是海口市人才资源市场的所在地。
“这些房产现在的市值在七八千万元。”梁振兴说,梁振发原本可利用自己的资源向省相关领导反映,但碍于面子,他们决定认输隐忍,现在老来日子过得很窘迫。
随着近年来扫黑除恶的开展,他们认识到,陈嘉新等的手法是利滚利并虚增本金,利用所作虚假合同,通过公证、仲裁、法院的同谋者,取得合法裁判文书,合法侵吞受害人的财产,涉嫌套路贷犯罪行为。“公证处、仲裁委、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会参与分配受害人的财产。”他们相信该案能够重新获得公平正义。
03
设立仲裁委为自己服务
虚假仲裁随心所欲,虚假用章公安不立案,“名买卖、实借贷”案判格雅仕公司出资款为周永萍对贵亨公司的借款
利用仲裁玩“花活”,是海南高院前副院长张家慧丈夫刘远生的常用手法。在2014年浙江高院终审判决刘远生一起民事纠纷败诉后,他转而运作仲裁,向湛江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得到了满意的裁决结果。
陈嘉新也多次使用“刘远生式”操作手法,在获取他人资产的斗争中获得胜利。
张峰是陈嘉新的一位老熟人,他控股海南正兴产业投资公司(现更名为绿山河公司),且在海南贵亨置地有限公司(后文简称贵亨公司)任高级顾问。
2008年1月,贵亨公司在湖北襄阳竞标一宗土地,需先交5000万元保证金,因筹款的时间很短,张峰找陈嘉新解决3000万元资金缺口。
“陈嘉新一口答应,但并未直接出借,而是安排其员工周永萍名下的海南博兴投资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博兴公司)借款。”张峰说,最终,4000万元借款以周永萍个人名义出借,月息4,半年砍头息960万元,贵亨公司以138套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到周永萍名下作担保借款。
而后,陈嘉新与贵亨公司约定:共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海南新嘉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新嘉谊公司)去竞拍土地,陈嘉新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南格雅仕贸易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格雅仕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60,贵亨公司出资2000万元。
“周永萍说,格雅仕公司的注册资金即是借款,我们对此也没怀疑。”张峰说,到2009年8月,他们本息还款6200余万元后,还欠约679万元。
2009年7月,绿山河公司开发“花满溪”小区,因资金流转向陈嘉新借款,陈以其嫂子温秀云名下的海口银融典当有限公司(后文简称银融典当)出借1000万元,其中包含偿还贵亨公司余下的约679万元债务。此次借款以“花满溪”10余万平方米土地作抵押。此后,绿山河公司又以此土地抵押追加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125万元。
张峰没料到,这次土地抵押已埋下了祸根。
工商资料显示,银融典当的股东为嘉新房地产和博兴公司,嘉新房地产控股。博兴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其名下投资银达典当深圳、上海公司,也是海南银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陈嘉新。
2014年下半年,正是陈冰参与《中国好声音》角逐之时。媒体爆出:其家族拥有30亿元资产。而“花满溪”小区也建设到可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进度,准备开卖了。但需要银融典当给住建部门出函方可办理。陈嘉新提出:经计算,绿山河公司需支付他们本息1。35亿元。
这些“债务”包括:贵亨公司2008年借陈嘉新指定员工朱树林400万元借款本息1100万元、贵亨公司法定代表人柏道锋2010年借款银融典当1140万元形成的本息2430万元、贵亨公司受让格雅仕公司持有的新嘉谊公司84股权产生的债务4200万元、贵亨公司138套抵押房屋余下31套房屋的借款本息2735万元、绿山河公司2011年向朱树林借款300万元产生的本息550万元、绿山河公司与银融典当1125万元债务产生的本息2485万元。
“这些债务大部分是虚增的,根本没有出借事实。张峰说,“考虑到花满溪项目市值7亿多,我们想早点摆脱陈嘉新,觉得亏了就亏了,做了一些妥协。”
但事与愿违。绿山河公司和贵亨公司此后诉争不断,其中两次仲裁张峰记忆尤深,分别是朱树林和柏道锋、银融典当和绿山河公司。
朱树林的仲裁事项,是要求柏道锋偿还他2010年2月8日通过银融典当法定代表人温秀云向柏出借的1140万元本息2430万元。
“朱树林主张的借款,其实就是我借银融典当的1140万元。”柏道锋说,受迫于办理“花满溪”商品房预售证,他们无奈接受倒签与朱树林的借条。
海口中院民事裁定书印证了柏道锋的说法。法院审理查明,朱树林2016年向海南仲裁委申请案号为(2016)海仲字第109号的仲裁时,称给柏道锋的借款是其委托温秀云代为支付,和银融典当与柏道锋的借款无关联。但仲裁庭审后,朱树林又提交银融典当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称借款系银融典当转让给他,柏道锋与其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作废,但他又无证据证明《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柏。
“朱树林的代理人承认:借款合同及附件日期内容虚假,并未向柏道锋支付借款。在涉嫌虚假仲裁的不利情况下,他们撤回109号仲裁申请。”柏道锋说,不料其后朱树林又以1140万元借款债权系银融典当转让为由,再向海南仲裁委申请案号为(2016)海仲字第450号的仲裁。
按《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柏道锋说,债权转让双方并没有仲裁协议。
但更换仲裁员和仲裁庭后的海南仲裁委,最终并未在意朱树林虚假仲裁事实,裁决柏道锋支付朱树林借款及利息。
因为陈嘉新一方在申请仲裁时将柏道锋名下土地查封,一怒之下,绿山河公司2016年5月11日向海南省仲裁委提交申请,请求就绿山河公司与银融典当1125万元借款本息进行仲裁。海南仲裁委当日受理了此案。
但绿山河公司却在6月15日收到广东湛江仲裁委发来的《应仲裁通知书》,称根据银融典当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两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同时,花满溪283套房产被银融典当申请保全查封。
“我们双方从没约定争议提交湛江仲裁委解决。这是怎么回事呢?”张峰说,他们查阅仲裁材料才发现,系陈嘉新一方利用共管绿山河公司所有印章的机会,伪造了一份将争议提交湛江仲裁委的《协议书》,湛江仲裁委受案时间是2016年5月13日。
签订于2015年2月3日的该《协议书》还约定,截止到当日,绿山河公司欠银融典当本金1125万元,利息、综合费3384万元,合计4509万元。
“双方约定的这笔借款本息在2014年11月30日才2485万元,短短2个多月就飙升了2024万元?!”张峰说,鉴于公章被偷盖,他们在向湛江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又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
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显示,绿山河公司所有印章锁在保险柜中,由陈嘉新公司3名员工负责管理,保险柜密码也只有陈嘉新一方人员知晓。《协议书》属特殊文件,需由管理保险柜的员工发给周永萍确定后方可盖章。但这些工作人员接受警方调查时,均表示没有为《协议书》盖过章。陈嘉新和周永萍则表示,是张峰去盖的章。
之前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材料,都有张峰的签字,唯独这份没有。公司的用章审批资料中,也没有其用章记录。张峰说:“警方调查已发现问题的时候,却突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湛江仲裁委的受案决定,2016年6月30日,绿山河公司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银融典当则向海口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海口中院审查认为,绿山河公司与银融典当基于相同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向海南仲裁委和广东湛江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海南仲裁委先受理案件,因此先收到案件的海南仲裁委对绿山河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银融典当的管辖权异议。
银融典当上诉至海南高院。高院却认为,《协议书》中约定争议由湛江仲裁委仲裁解决,根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该案应由广东湛江中院管辖,海口中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试用法律错误。
海南高院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海口中院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湛江中院处理。
湛江中院还未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湛江仲裁委2016年6月21日就作出《决定书》,认为两公司《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该案由湛江仲裁委管辖。
湛江中院2017年审理认为,绿山河公司称公司公章及张峰私章是银融典当利用共管便利盗盖,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银融典当也不能确定绿山河公司公章具体为谁所盖;《协议书》的仲裁条款不能确定地、真实地反映已将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由海南仲裁委变更为湛江仲裁委;变更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仍需经绿山河公司与银融典当进一步确认。
因为湛江仲裁委已作出《决定书》,湛江中院根据“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驳回绿山河公司的申请,但湛江中院将审查听证的情况函告湛江仲裁委,让该委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再次查实两公司有关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依法处理。
2017年7月6日,湛江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绿山河公司要求对管辖权重新作出决定被当庭驳回,其代理人退庭拒绝参加庭审。但两个月后,湛江仲裁委仍作出《裁决书》,要求绿山河公司限期偿还1125万元典当借款本息,因银融典当的利息违法,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且银融典当对“花满溪”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裁决结果不服的绿山河公司向湛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裁决书》。
2018年7月10日,就两公司之间所涉仲裁协议效力、法律关系认定等相关问题,我国民法、民诉法、商法学的九位权威专家江平、杨立新、崔建远、张卫平、潘剑锋、钱明星、李永军、姚辉、刘凯湘进行了论证。
与会专家认为,《协议书》存在诸多反常之处,包括加盖印章不签名不符合绿山河公司订立合同的习惯、《共管协议》约定绿山河公司使用印章需向银融典当申请而后者对此未能证明、突然改变一贯的仲裁机构、银融典当在绿山河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即请求湛江仲裁委确认《协议书》仲裁条款效力、还款金额在三个月内突然巨额增加等,足以证明双方并无将争议提交湛江仲裁委解决的约定。绿山河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书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典当行业的资金来源受到严密管控,典当行向当户支付的当金应由典当行支付。而银融典当向绿山河公司支付的1125万元是由一个自然人温秀云的账户支付的,并未按照典当业务管理的操作方式进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同一当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而银融典当注册资本金仅1000万元,就向绿山河发放借款1125万元;按照规定,续当一次最长期限6个月,而双方续当长达6年多等。因此,两公司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典当合同关系。
但在2018年10月,湛江中院依然作出裁定,驳回了绿山河公司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该院2017年12月向广东高院的请示文件显示,该院审理后合议庭一致认为,湛江仲裁委对该纠纷无管辖权,应当撤销其出具的《裁决书》。同时,该院审委会大多人也同意合议庭的意见。但审委会少数人认为,该院先裁定驳回绿山河公司对湛江仲裁委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现又以湛江仲裁委没有管辖权撤销裁决,系自相矛盾。
2018年6月,广东高院复函湛江中院称,同意该院的少数意见,绿山河公司以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
张峰说,当他们向海口中院申请对案件不予执行时,蹊跷发现银融典当没给湛江仲裁委交仲裁费。
这个湛江仲裁委,并非该委总部,而是位于海口市国贸路上滨涯国际大厦内的“办事处”,由陈嘉新主导成立。张峰向海南省司法厅举报湛江仲裁委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后该“办事处”遭到撤销。
查证发现,陈嘉新是湛江仲裁委第一届高级顾问,目前仍是该委仲裁员。
湛江仲裁委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银融典当应当在7日之内预交仲裁费344681元,并提供了开户银行、账号。而在同日和同月19日,该委出具的两张盖有财务章的收据显示,合计收到银融典当现金交费255456元。
“255456元是第二年9月仲裁裁决时确定的仲裁费,湛江仲裁委不可能在收费时未卜先知到最终的裁决费,且分文不差!”张峰说。
湛江仲裁委出具的说明称,因银融典当请求减免部分仲裁费,该委同意减为255456元,由于“湛江仲裁委员会”和“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两名称在银行账户出现存取款障碍问题未能排除,该委要求当事人尽可能以现金形式缴纳仲裁费。
绿山河公司认为收据明显造假,向海口中院申请将银融典当收据原件提交法庭,同时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两张收据及另外8张相关联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但海口中院最终并未对收据进行司法鉴定。该院仅于2019年11月18日发送《核查函》给湛江仲裁委,核实收据及情况说明材料的真实性。后者复函称,两张收据和情况说明材料都是真实的。
海口中院驳回了张峰和绿山河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目前,该案已复议至海南省高院。
贵亨公司与周永萍等的借款纠纷,则一直打到了最高审判机关。2020年10月,该案再审审查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贵亨公司代理人提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法院应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本案案涉金额为4200万元,且根据公开案例,周永萍与多家企业存在借贷关系,出借总金额达上亿元,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作出审查。根据本案查明的银行流水记录,周永萍用作制造支付“购房款”假象的4000万元及格雅仕公司向新嘉谊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出资款中,没有一分钱来源于周永萍的个人账户。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2014年3月对周永萍的询问笔录,周永萍承认其通过徐峰、朱树林等人和相关公司从事放贷业务,且将借款纠纷全部约定为湛江仲裁委管辖。贵亨公司代理人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周永萍利用贵亨公司的盖章白纸伪造大量证据,提出多起虚假诉讼意图侵占贵亨公司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并将周永萍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04
海南高院视而不见关键证据
老熟人求借7000万,损失了5亿元房产
今年57岁的嘉华公司董事长童兴,是落入陈嘉新虎口的的另一个猎物。
嘉华公司是老牌开发商,其开发的楼盘均位于海口市黄金地段,质量口碑均较好。童兴说,这是自己一贯坚持赚良心钱的结果。他跟陈嘉新经人介绍认识,借过几次钱。最令他感动的,是2004年嘉华公司因置换银行贷款需要过桥资金,陈嘉新在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就给他提供了约2000万资金。“我觉得这人够哥们,挺仗义,值得信任!”
2009年5月,需要资金周转的童兴再次向陈嘉新借款,陈嘉新以员工张晗的名义先借给他220万元,他被要求用嘉华城市花园商业裙楼的7套商铺作为担保并办理抵押手续。5个月后,童兴再向陈嘉新借款,陈同样以张晗的名义出借150万元,抵押物为同一建筑物中的5套商铺。
2010年,海南再一次迎来宏观调控。受此影响,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国有银行贷不了款,只能走民间借贷。
因急着装修嘉华城市花园商场开业,童兴是年2月再度向陈嘉新借款。此次,陈嘉新以朱树林的名义出借童兴6800万元,抵押物为同一建筑物中的80套商铺,并支付544万元砍头息。同年6月和10月,陈嘉新在无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名义借给童兴400万元。
童兴说,双方对上述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公证书是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到陈嘉新办公室办理的。放款前,他按陈嘉新的“行规”在多份空白合同、委托书等空白文件上签字盖章。
2010年11月和2011年11月,因为其他经济纠纷导致法院两次查封嘉华城市花园87套商铺,其中85套系抵押给张晗、朱树林。得知消息后,陈嘉新当时以“保证借款安全,并能以买房按揭方式帮助融资还款”为由,要求童兴通过“假买卖”方式,将抵押的92套商铺卖到陈嘉新和其女儿陈冰的名下,但具体操作需以虚假诉讼调解方式实现解封和过户。
“对虚假诉讼我无法想象,满是质疑,也无法理解,但陈嘉新说一切他来安排听他的配合就行。”童兴说,出于对陈嘉新的完全信任和还款的迫切,他答应配合陈嘉新的安排。
2010年3月29日陈冰、陈嘉新与嘉华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嘉华公司将92套商铺以8069万元的价格售给陈氏父女。陈嘉新将其中7669万元付给朱树林、王继承、赵延萍三人账户下,童兴收取400万元。
“这份契约和委托付款书其实均是陈嘉新利用我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和委托书签订和编造。”童兴说,朱树林、王继承、赵延萍均是陈嘉新的人,8069万元除400万元是陈嘉新之前的借款外,其余7669万元转账只是为了虚构银行流水。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陈冰1990年出生,2014年参加《中国好声音》获那英组亚军、全国8强,现为女歌手、演员,出演过悬疑犯罪刑侦推理剧《见习法医》、悬疑推理网剧《审判者》、都市情感剧《如果岁月可回头》等。
2011年11月,陈嘉新、陈冰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嘉华公司与陈氏父女签订的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并按约定过户给陈氏父女。
按陈嘉新安排,嘉华公司2012年3月19日以“被查封房产已出售给陈嘉新、陈冰”为由,以童兴名下另一公司进行担保,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同月31日,嘉华公司代理人与陈嘉新父女代理人签订《调解申请书》和《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达成调解,嘉华公司将92套商铺过户给陈氏父女。
2012年4月1日,海口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嘉华公司将46套商铺过户给陈嘉新,另外46套过户给陈冰。
童兴说,这实际是一场虚假诉讼,目的是为了配合陈嘉新、陈冰过户房产。陈嘉新要求嘉华公司也要派一名员工为代理人之一,但在法院不要讲话,所有的询问答辩等均由其指定的另一代理人樊飞回答。社保缴费证明显示,樊飞确为海南银达小额贷款公司职员,陈嘉新则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办理过户、纳税过程中,陈嘉新又要求利用已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与嘉华公司再签一份92套商铺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此次契约中约定金额为7100万元,签订时间变为2010年12月20日。这份合同是在之后童兴2。8亿银行贷款获批后,陈嘉新在与童兴计算应还款本息金额时被发现,陈嘉新解释说“签这份契约的目的是为了少交税。”
按照陈嘉新的安排,童兴以其名下公司,租下已过户到陈氏父女名下的92套商铺,“为让陈嘉新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显得有还贷能力。”并安排员工为陈嘉新办理以嘉华公司为开户名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陈氏父女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为保障资金安全,陈嘉新收走嘉华公司公章、财务章,我个人身份证、私章,以及银行密钥密码等。”而后,陈嘉新、陈冰第三次利用92套商铺签订买卖合同,向光大银行海口龙华支行(后文简称光大龙华支行)贷款1亿元,向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后文简称深发行海口分行)贷款4000万元。
“虽然我至今没见到这一次的买卖合同,但陈嘉新伪造的这份材料,要贷到1。4亿元,合同金额至少要达到2。8亿元。另外,1。4亿是两家银行按当时各自的最高权限审批的金额,如不是权限所限,还能获得更大金额的贷款。”童兴说,按法律规定,陈嘉新父女的行为涉嫌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银行流水资料显示,光大龙华支行于2012年6月14日给陈嘉新、陈冰分别放款5000万元,这1亿元贷款,400万元转给包函,9600万元转给海南华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华盛源公司)。2012年10月24日、11月5日,深发行海口分行分别放款2000万元,这4000万元资金均转入华盛源公司账户。
华盛源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绿山河公司还款时,曾按陈嘉新要求将利息转入华盛源公司账户。童兴说,“这也证明华盛源公司是陈嘉新的关联公司,不然不可能将1。36亿资金转入。”
沉重的资金负担,令嘉华公司运营停滞,企业举步维艰。“从2009年5月19日到2010年11月12日,我公司总计向陈嘉新借款7026万元。但2012年11月2日,陈嘉新给我一份《应还款金额计算表》说,截至当月末,我应该还他的钱达到了2。6185亿元。陈嘉新同时提出可以优惠942万元,要求我支付2。5243亿元。”
对此,嘉华公司于2013年5月愤起向海南高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状告陈嘉新、韩秀环、朱树林,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方的本金及利息为1。147亿元。蹊跷的是,在审理期间,嘉华公司代理人多次强调童兴与陈嘉新之间的11份录音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关键性,并要求进行质证,但最终并未对这一关键证据进行质证。
2013年12月,海南高院以“陈嘉新、朱树林、张晗均否认朱树林、张晗向嘉华公司发放借款系受陈嘉新委托所为。嘉华公司无确切的证据证明陈嘉新委托朱树林、张晗借款给嘉华公司的主张”等理由,不支持嘉华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陈嘉新之间存在7026万元借贷合同关系的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39万余元由嘉华公司承担。
嘉华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亦于2015年10月收获败诉判决。
2014年5月4日,杨立新、赵旭东、崔建远、钱明星、尹田、刘凯湘、潘剑锋、李永军八位法学教授就嘉华公司与陈嘉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专家论证,一致认为:嘉华公司录音证据具有合法性,递交录音证据并未逾期,对11次完整版录音应予采纳;本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性质是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和让予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高利贷借款。
对这些专家意见,最高法院未予采纳。最高法院称,这11份录音证据,每次录音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均不清晰,且是在陈嘉新不知情的情形下录制的,双方的谈话背景也不明了,其中并无直接的或明确的双方之间为借款关系、价款的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2014年3月15日上午,该案还在最高法院审理之中,周永萍便带领近百人,“采取武力的方式,强行进占了仍在争议中的房产。”童兴痛心的说,这些面积1。4万多平方米的房产,市场价值约5亿元。
嘉华公司向当地警方举报陈嘉新涉嫌伪造合同骗取银行1。4亿元贷款、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认为其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并建议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市公安局撤销陈嘉新特邀监督员的资格,但无济于事。
同时,嘉华公司还向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举报陈嘉新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嘉华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陈嘉新涉嫌向法院、税务及房产等部门行贿的红包费用87。8万元,支付给银行相关人员红包费用50万元。“这些红包费用,陈嘉新列入还款本息金额表中,要求嘉华公司承担,且要为红包费用支付4月息的利滚利。。”童兴说。
童兴还表示,他没想到的是,陈嘉新在拿到1。4亿银行贷款后,转手将其中3000万转给公司员工用于借贷,而受害者是他认识的嘉华城市花园业主傅小娟。
05
担保诉讼两上最高法院
台属企业受害,抽丝剥茧发现“高利转贷”线索
傅小娟出生于1964年,是台属,后来回到家乡,创办海南文昌威达铝箔纸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威达公司),任总经理。该公司曾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后文简称裕昌公司)向银融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11月8日,银融典当公司与裕昌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裕昌公司向银融公司借款2000万元,综合费用38。4年。同一天,张雷支付赵青利2000万元,赵青利将其中1000万元支付给香港人欧佩华,另1000万元支付给香港人张淑玲。2013年1月30日,银融公司又与裕昌公司签订一份《追加借款合同》,裕昌公司向银融公司借款1000万元。同年1月31日,张雷支付邢福楹1000万元,邢福楹将其中500万元支付给澳门人邢益锐,将其中420万元支付给自己的女儿邢静媚。裕昌公司骗取威达公司为上述3000万元借款 以文昌一块9797。91平方米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傅小娟担心财产受损,便多次催问裕昌公司了解还债情况。直到2016年8月,她才得知裕昌公司还未还款。
为确保抵押担保顺利解除,傅小娟立即将裕昌公司、银融典当起诉至海南一中院。她随即接到了陈嘉新的电话,让其到公司商谈。2016年8月6日,傅小娟在律师的陪同下到银达集团找到陈嘉新,表示她对裕昌公司的担保已过期,并已提起诉讼解决。“但陈嘉新一点也不吃惊,他拿出一份《补充合同》,将空白的借款截止时间,填写为2016年8月8日。随后表示,我的担保还未到期。”
“我和你没有交情,就是要你这块地。陈嘉新给我说。”傅小娟回忆称。
陈嘉新还出示一份《欠款确认书》让傅小娟签字,遭到拒绝。《欠款确认书》显示,该协议系裕昌公司2016年8月8日与银融公司签订,确认3000万元借款本息合计3700万元。
“陈嘉新还说只要我在欠款确认书上签名,他不处置我的财产,但是我方不能出庭,由他派律师代理。”最后陈嘉新让傅小娟撤诉,随后由他来提起诉讼。
8月15日,银融典当将裕昌公司和威达公司告到海口中院。
威达公司的律师调查发现,银融典当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但该公司出具的两份借款《当票》分别是2000万元和1000万元。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此外,银融典当发放的 3000万元当金均从案外人张雷的账户汇出,并非从其公司账户汇出,这明显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亦不符合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威达公司认为,两者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无效,威达公同不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从担保期限来看,威达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早已超过担保期限,理应解除担保责任。银融典当将该两笔款项汇给案外人均未经过威达公司的同意;裕昌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1000万元汇给赵青利,但银融典当却汇给了案外人邢福楹,其行为违背了威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恶意损害威达公司利益的行为。
威达公司申请对《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至2016 年8月8日止”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银融典当的企业性质虽属典当行,但其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特征,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中除约定的利息标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而外,仍属有效合同。《典当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行政规章,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不足。该院判决裕昌公司还款,威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威达公司提起上诉。海南高院以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2年、2013年已出具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可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银融典当起诉。
银融典当不服该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提交了琼州公证处于2016 年8月作出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最高法院于2019年9月裁定:指定海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我们对银融典当的资金来源产生怀疑。”傅小娟说,他们虽提出查资金流水情况,但未获法院准许。二审时,代理律师发现嘉华公司判决书中载明陈嘉新2012年有贷款情况,遂将此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核查资金流水。
经海南高院调查,银融典当出借裕昌公司的3000万元,系银融典当法定代表人张雷个人账户转出,2012年11月8日付给案外人赵青利2000万元,2013年1月31日付给裕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福楹1000万元。邢福楹、赵青利又将借款转给他人,未按约用于裕昌公司的合法经营。
经调取张雷资金流水发现,2012年11月8日和2013年1月31日,陈嘉新分别向张雷账户汇入2000万元和1000万元。同时,在嘉华公司案件中,法院查明陈嘉新、陈冰的1。4亿元贷款在2013年12月才清偿完毕。
威达公司代理律师称,在绿山河公司案件中,陈嘉新多个员工接受警方调查时,证实陈嘉新系银融典当实际控制人。嘉华公司的材料证明陈嘉新2012年伪造材料骗取银行7000万元贷款。银融典当与裕昌公司签订两笔借款合同时,陈嘉新的银行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其行为涉嫌高利转贷。
银融典当解释称,陈嘉新曾于2012年10月30日向该公司借款3200万元,后面两次支付给张雷的款项,系偿还借款。
海南高院审理认为,陈嘉新、陈冰的1。4亿元融资款在2012年6月已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无法证明上述款项与陈嘉新于2012年11月8日和2013 年1月31日向张雷转款共计 3000万元之间存在关联。
但银行流水并不支持海南高院的事实认定,因为1。4亿元在2012年6月仅放款1亿元,剩余4000万元是在当年10月24日和11月5日放款,正好在陈嘉新向张雷转款的前几日。这显示:海南高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此外,威达公司提出:《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的借款合同及其抵押担保合同,明显是银融典当和裕昌公司利用威达法定代表人的善良之心,骗取担保。二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合计高达49。3年。裕昌公司之所以愿意支付如此高额费用,是因为根本就没有想要还这笔借款,而是让威达公司还款。如无威达公司提供房产抵押担保,银融典当不可能将款项借出。银融典当和裕昌公司为了无偿使用款项,双方进行恶意串通骗取威达公司的财产,是典型的“套路贷”。
威达公司的理由未获支持。2020年5月27日,海南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威达公司负担。
2020年6月,威达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查清银融典当的出借资金来源,认定其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行为,借款和担保合同均无效,判决驳回银融典当对其诉讼请求。
威达公司提出了“银融公司没有支付3000万元借款,借款人裕昌公司也没有收到3000万元借款,裕昌公司没有支付利息,案涉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威达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裕昌公司未经威达公司的同意,单方委托银融公司将3000万元支付到赵青利、邢福楹个人帐户,改变了借款合同中的收款人和借款用途,威达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案涉3000万元不是银融公司的自有资金,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案涉3000万是陈嘉新套取光大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7000万元贷款,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并非用于裕昌公司生产经营,而是被其法定代表人邢福楹拥有、侵占,通过地下钱庄转到境外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银融公司作为典当公司,没有取得放贷资格,长期以来,数十次套取银行贷款,高利放贷,扰乱金融秩序”等六条再审理由。
目前此案还在审查之中。
06
联合举报人:
非法放贷吞噬企业可致百业凋敝
开着典当行,却经法院屡屡认定为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方式进行借贷,其中多为高利贷。张峰、童兴等人感到哭笑不得:如此严重违规的典当企业,居然越做越大,老板的财富快速增长,成为了全国典当行业的领军企业,实在令监管部门蒙羞。
综合各方面信息进行评判,陈嘉新及其老婆韩秀环、女儿陈冰,以及其集团公司多名员工,海南多名富豪在向他借款后,遭遇空白合同虚增债务、利滚利、向指定还款人付息不被认可等情况。当债务增加到一定程度后,陈嘉新一方便否认借贷关系,转而制造银行流水,通过多年合作的律师,以仲裁、公证等方式,以极低的价格将借贷抵押物通过买卖合同方式占有。
在民间借贷行业,有不少官员隐匿其中,他们借出钱来,要获取低风险的高额回报,往往会为放贷者提供各种幕后支持。陈伟明、张峰、童兴等认为,陈嘉新就属于此种情况,以至于其受害者无论如何有理也说不清。
张峰、童兴等人曾分别向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市公安局扫黑办等单位举报陈嘉新一伙人涉嫌“套路贷”诈骗。千嘉公司是目前唯一获得书面回复的公司,海口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线索核查回访反馈意见单》显示,陈嘉新、韩秀环不具有涉黑涉恶嫌疑,不构成涉黑案件。海口市公安局信访办出具《处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称,陈嘉新、韩秀环无犯罪嫌疑。
“警方称不构成‘套路贷’,主要是认为陈嘉新没使用暴力。”陈伟明说。
举报人们表示,陈嘉新夫妇及其公司员工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两高两部《意见》中“套路贷”的特征。而单打独斗没有看到良好的效果,他们正在联合起来,对陈嘉新发起举报。
“我们很高兴看到海南正在建设自贸港。”企业家童兴说,“但请恕我直言,如果有陈嘉新这样的吃人恶魔继续存在、吞噬企业,是何种营商环境可想而知。自贸港将无法建成。”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