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黑龙江省庆安摩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庆安县法院故意枉法裁判,导致长达五年多的诉讼一审还没有结案,造成我们公司仅现阶段就多达三千多万元的经济损失。现在又因绥化市和黑龙江省一些领导干预案件正常审理,致使案件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九个多月还没有作出一审判决。
  下面,将本案的始末及县社保局的问题,向各位领导汇报:
  一、县社保局单方违约,解除合同。
  2007年,我应庆安县招商引资的需求来庆安县投资建设新客运总站,庆安县政府将客运站总体出售给我公司,并选定春辉公司旧址作为新客运总站的新址,在我公司对该地块补偿完毕后由政府统一规划。于是我公司开始对春辉公司进行拆迁补偿,以现金方式对春辉公司南部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补偿,在此过程中了解到春辉公司北部11000平米土地已经以抵顶社保费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抵顶给庆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于是我公司在2007年7月与社保局签订补偿合同,以为社保局建办公楼的形式进行实物补偿,补偿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给予春辉公司社保局动迁费,由两单位自行拆除地上物,现该地块已拆迁完毕,政府将该地块规划为三部分,分别为客运总站、摩根家园、社保局办公大楼。我公司向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摩根家园的土地出让金,客运总站、社保局用地属划拨性质),并在政府整体规划后开始施工并办理相关手续。但社保局于2008年4月单方违约,向庆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社保局伙同县法院编织理由,本来在我公司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却以我公司缺席判决的形式,判决解除合同,并非法将11000平米土地查封。我公司与社保局因此产生纠纷,上诉到绥化市中院,中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原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但因社保局将北部11000平米的土地查封,我公司无法办相应的施工手续,客运站工程与摩根家园部分也无法进行施工,我公司为该项目投入近千万元,因县社保局屡败屡诉,该案件经一审、再审、三次发回重审,现发回至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历时五年多的时间,其损失已经四千多万元。
  县社保局“一女二嫁”,与其它公司签订非法合同。
  在我公司与社保局诉讼过程中,社保局在2010年4月24日,在我公司已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未经绥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批准,擅自又与黑龙江广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为了欺上瞒下,掩盖其非法签订合同的行为,时隔20天后,社保局才报请绥化市保险事业管理局。就因为这一纸非法合同的签订,将双方所争议标的以合同的形式置换给了广中公司。给本案审理增加了重重障碍。
  利用关系,干扰办案。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县社保局利用广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广中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上下拉关系,千方百计干扰办案。在本案二审我公司胜诉的情况下,社保局又提起上诉,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朴广中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因其看好我公司项目及土地,以社保局已经与广中公司签订合同为由,公开介入该案件,利用其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到绥化市人大、绥化市纪检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政府等部门活动关系,找相关领导签字,至今各级法院主要领导的案头都有广中公司送来的各级领导的签字文件,力求给法院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更有甚之利用其个人关系与绥化市法院几位参与审委会的副院长达成共识,干预案件的公正审理,因个人的一己私利而不顾法律的公正。2013年6月22日,发生一场奇怪的闹剧。这天庆安县法院举行了新一轮庭审。这么一个普通的庭审,竟然邀请了全国人大、绥化市人大、庆安县人大和市中院领导参加旁听。是谁有这么大的能量邀请到这么多大人物?当然是那位“国大代表”。这些“道貌岸然”的政客在法庭上写纸条等行为,公然扰乱法庭秩序,干预庭审。在他们的阻止下,这次庭审不得不中途停止。
  让人更加意想不到的是,在这次庭审中,县社保局公然提出追加广中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背后利益人”终于按捺不住,要赤膊上阵了。此案与“第三人”毫无关系,当然遭到我们的拒绝。
  更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案件二审过程中,有人竟向我公司施加压力,要求我公司将项目让给他人。办案的倾向性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社保局屡败屡诉,故意拖延时间。
  本案之所以久拖不决,直接责任在我县社保局,该局某领导出于个人一己之私,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寻靠山,找后台,每次败诉后都编造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提起上诉,给案件审理设置重重障碍,竟把此案拖延五年之久。
  2013年7月19日,我们全体员工联名给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张院长邮去《控告书》( lt ;—控告绥化庆安两级法院审判受外因左右gt ; ),事情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2013年10月17日和10月23日,我们全体控告人再次联名向他分别邮寄《控告书》( lt ;—控告某些领导干预法院正常审判gt ; )和《庆安摩根公司的公开答辩和摩根公司全体员工的公开声明》。之后又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相关的回应。然而事情在我们第三次给他邮去《控告书》后的第五天突然有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变化,庆安县法院便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用公告的形式传唤我们公司到庆安法院参加解除合同的诉讼庭审。这是枉法欺压民众的公然升级!因而激发了我们全体员工极度的愤慨!

  为此,我们摩根公司全体员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法委发起控告!
  一、庆安县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
  2008年4月,庆安县社保局局长因私利驱使,恶意将我们摩根公司诉至庆安县法院,请求解除我们之间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及置换合同。在我们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庆安县法院却居然以缺席判决的形式判决解除合同。
  2008年5月29日,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忠出庭参加了庆安县法院的开庭审理,提出了抗辩并提供了证据,也进行了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都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庆安县法院在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在与社保局共同蓄谋后,以我们公司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抗辩为理由,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恶意枉法裁判——判决解除合同。而后在装订卷宗时,把我们公司提供的证据和2008年5月29日的《庭审笔录》扔掉不装订在卷宗内。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绥中法民提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案卷宗内2010年7月12日的《听证案件庭审笔录》均皆证明:2008年5月29日我们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而没有缺席。故此,庆安县法院参与(2008)黑庆民二初字第5号案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我们摩根公司全体员工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政法委,必须依法追究“枉法裁判”相关人员和背后指使人的刑事责任及党纪政纪责任!
  二、庆安县法院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在2012年8月8日发回重审,庆安县法院在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和被告分别送达了(2013)庆民初字第6号《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第三条上明确告知“举证期限为30日,自你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第一条第3款也明确告知了“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而原告社保局在被法院告知权利义务后,没有依法在30天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庆安县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8时,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进行了法庭辩论。至今为止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结束9个多月。社保局没有在开庭审理前的30天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而是在开庭审理结束7个月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依法社保局在本案中是不准许再变更诉讼请求的。庆安县人民法院若要准许社保局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法院依据的,只能依法对本案立即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2010年8月,本案被第一次发回重审时,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由“解除合同”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我们摩根公司针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提出“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庆安县法院已经合并审理,我方因反诉已经承担了69740元的反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已被本诉和反诉的合并审理所捆绑,依法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
  在2008年重审时,社保局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在2012年第三次重审开庭审理结束7个多月后,社保局在三级法院导引下又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三级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题下,收受了多少贿赂这样的任由其在5年多的诉讼期间内,随其所欲的变来变去?!
  三、广中公司申请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已超诉讼时效和法律规定期限
  本案自2010年9月以后,已经经过两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到本次第三次重审已经历时3年多时间了。广中公司在2010年9月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摩根公司与社保局合同纠纷的(2008)黑庆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被绥化中院撤销发回重审,而没有提出参加诉讼。在3年后的2013年8月却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已经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故广中公司已经丧失了诉权不能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之规定,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前”提出。广中公司在第三次发回重审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和法庭辩论前,均没有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广中公司想要主张权利,只能是依法另案另诉。
  庆安县法院重审本案已经14个多月了,并且超过审限11个月,况且已经在9个月前就已审理结束了,理应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社保局在三级法院导引下又再一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庆安县法院准许社保局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摩根公司全体员工对此非但不予认可,并坚决地将向国家最高监管机关控告相关的蓄谋人和操纵人!!!
  四、摩根公司全体员工的公开声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在法制社会的中国,应该是法大于人而不应该是人大于法。也不应该是朴广中这样的全国人大代表为一已私利,呼风唤雨聚妖拢怪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随其所欲。更不应该有领导们应呼而站在朴广中的麾下——为他而乱了法度。

  是可忍,熟不可忍!我们誓言不仅要在黑龙江省控告!我们还要上北京到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打着标语去控告!!甚至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去告!!!为自己的尊严而告!为自己的人权而告!一告到底!公正不到,誓不罢休!

  庆安摩根公司全体员工
  经理:廖伟忠 电话:18686774881
  13163472333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