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丛伟民,家庭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永胜村,我的身份证号:230107197009282476。我要控告哈尔滨市南岗分局哈南派出所民警曹培杰,曹培杰在办理案件时不顾国家法律,制造冤案,我多次到南岗分局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申诉,都无结果。我现在无路可走,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解决,还我公平。
  2015年1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在学府路京哈加油站外侧,我被关海峰、秦海兴、秦风磊3人打伤,该案件由南岗公安分局哈南派出所处理,办案人是曹培杰。我在公安医院住院15天后2月6日出院回家。住院期间是鼻骨粉碎性骨折,我的主治医生侯明月看我起床和卧床都得人抬人放,建议我去公安医院承认结果的医院(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拍一张胸部三维cT片)。当时我去哈医大四院拍了一张片子,结果是肋骨第1l跟肋骨骨折。鼻骨做了法鉴,肋骨没有做法鉴因为做法鉴时肋骨片子没有出来。结果出来因为我的鼻骨有陈IB性伤没有构成轻伤,但是时间太长了耽误鼻骨复位手术没有完成。
  我本人于3月份与办案人曹培杰提出申请做肋骨的司法鉴定,2015年3月19日办案人曹培杰送达市公安局法鉴所同意做司法鉴定。我于当天2015年3月19日去市公安局指定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做了法鉴所需要的肋骨三维c丁片。2015年3月20日带着片子去市公安局法鉴所做了司法鉴定。几日后鉴定结果出来,左侧肋骨4,5,6,7,8,9,11跟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故意伤害)。但是办案人曹培杰于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不予采纳,提出复议。2015年4月16日由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复议鉴定,结果出来证实4,5,6,7,8,9,11肋骨骨折结痂程度一致,为同一时间形成,与市公安局法鉴所一致,构成轻伤(故意伤害)。但是办案人曹培杰故意刁难,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我本人上访到南岗公安分局控申科,用了3个月时间先后两次见到分局副局长宋菲。案件终于在2015年7月31日有了结果,由哈南派出所上报分局立为伤害案件,2015年8月7日正式立案,我于当天提出更换办案单位(因为办案人和办案单位有严重违法和违纪行为)。但是办案人曹培杰和副所长高宇以我提出更换办案单位为由拒绝抓人。到了2015年8月24日办案单位副所长高宇理办案人曹培杰居然通知我案件撤销。理由是开出国际玩笑的一句话,说两张肋骨三维cT片不是我同一个人的(哈医科大学附属四院所拍的第11跟肋骨骨折的片子是我本人的,市公安局法鉴所指定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所拍片子4,5,6,7,8,9,11骨折的片子不是我本人的)。说这是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给出的结果,以此为理由撤案。
  办案人曹培杰严重的不作为,慢作为,伪作为,口出狂言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挑衅国家法律,公然说我的法鉴结果是一张废纸,把我的法鉴结果办成一张废纸,将来不予立案处理(我有录音证明)。他是这么说的,也是真么做的。我要求上级机关对我的案件认真审查,公平处理,追究办案人曹培杰法律责任。
  我质疑他们办案主要有以下3点:
  1,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具不具备刑事鉴定资质,据我多方了解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是亲子鉴定的机构,即使具备资质,其鉴定结论也不大于黑龙江省公安厅的法鉴结果。
  2,我本人的前两次的法鉴的原始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法鉴中心的片子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的片子)都在我自己手中,我本人也在哈尔滨,我没有去北京,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的结论是怎么弄虚作假,怎么制造出来的,我要求相关部门彻查。
  3,我有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派出所办案民警曹培杰当时录音,说把我在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法鉴结果办成一张废纸,案件的结果真的按他说的,我的两次法鉴结果成了废纸。
  因我多次上访的原因,2017年1月1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局副局长宋菲,南岗区刑侦技术大队队长王宝利,哈南派出所所长,民警曹培杰等人约我到南岗公安局谈话。我提出的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东西根本就不是法鉴结果,这些警察给不出确切的解答,让我从新做法鉴,说我有弄虚作假的嫌疑,这就说明了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的结果无效。曹培杰等人目无国家法律,不把哈尔滨市公安局的法鉴结果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的法鉴结果当依据,想怎么办案就怎么办案。依然不顾国家法律的存在,继续颠倒黑白,制造冤案。
  2017年1月17日,哈南派出所所长找我谈话,两个内容:一是让我重新做法鉴,我不同意,原因是北京中正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在这些警察已经默认了,才让我重新法鉴。二是问我现在有什么要求,我的要求就是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该立案立案,该抓人抓人。但是,哈南派出所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立案。

  我恳求有关部门彻查此事,还我公正。


  我的电话是:1379667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