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法委领导
文章目录
致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杨东奇的一封控告信
控 告 状
控告人:李德全,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
现 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电话:13836533725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李荣杰
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区
控告的事项和要求
被控告人实施枉法裁判,致犯罪嫌疑人翟志平、王彬逃避犯有诈骗罪法律责任。
1、要求撤销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2、要求依法逮捕翟志平、王彬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求审查黑龙江省鸡西市申级人民法院李荣杰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的行政、刑事责任,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贿赂。
事 实 和 理 由
鸡西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鸡西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主观臆断,对公诉机关的所有证据不予质证;不依法应受害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鸡西市中级法院二审适用法律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剥夺受害人的辩论权力;故意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鸡西市中级法院办案人李荣杰有徇私舞弊(隐瞒重大案情)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上诉判决和三次发回重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有错误。上述不法分子依法必须受到立案、侦察、起诉、审判,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99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害人李德全依法必须得到相应赔偿。
2010年3月,被告人翟志平以“长春市工商局局长”的身份与被告人王彬到鸡西市。经王忠诚介绍与控告人相识,双方达成购买煤炭协议。由控告人以每吨500元的价格提供煤炭,由使用单位长春航空学院结算后付款。同年3月16日控告人与被告人翟志平到位于黑龙江省鸡东县寇金国的煤场拉走煤炭322吨,翟志平将一台奇瑞车留在控告人处,称结算煤款后再开走。之后,控告人又按翟志平的要求再次送走煤炭83吨。被告人翟志平、王彬,将共计405吨煤炭卖给长春航空学院并结清了煤款。后控告人多次向翟志平索要煤款,翟志平则已用奇瑞车(价值人民币贰万元)换取405吨煤炭(价值人民币贰拾万元)为由,拒不给付煤款,控告人多次打电话,翟志平均关机,到处寻找翟志平无法找到。
2011年4月1日翟志平、王彬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获。
①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4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2月5日,法院作出(2011)鸡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翟志平、王彬上诉。被控告人作出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鸡东县法院(2011)鸡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②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鸡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审认定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鸡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③2012年11月22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又作出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④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鸡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提出上诉。
鸡西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无罪。
控告人认为,鸡西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严重违法,属于枉法判决。
一、鸡西市中级法院实施三次裁定,属于枉法裁定
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犯合同诈骗罪,历经三年时间经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公诉、鸡东人民法院宣判。由同一个法院,同一证据,同一个事实,同一个理由对同一被告人翟志平、王彬先后四次进行判决。鸡西市中级法院三次作出裁定以同一个理由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史上法院“刑事宣判之最”,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理”规定。
二、鸡西市中级法院实施判决属于枉法判决
l、被告人翟与平、王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鸡西市中级法院法官李荣杰去看守所看翟志平、王彬时,并许诺其俩人“再开庭时,鸡东县人民法院就会放你们”。鸡东县人民法院在作出(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和作出(2013)鸡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之前,在庭审中鸡东县人民检察官、鸡东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旁听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众目瞪瞪之下,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指问法官、叫嚣,并且肆无忌惮地说:“中级人民法院庭长李荣杰到看守所都告诉我们了,让你们这次开庭放我们,你们是怎么审的”。被告人的叫嚣、指问法官行为,充分证实鸡西中级法院李荣杰与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相互勾结,致使翟志平、王彬才敢口吐狂言,在法庭上藐视法律、藐视法官、藐视国徽下的法庭。
鸡西市中级法院三次违法作出裁定和庭审中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敢在法庭上指问和叫嚣,充分证明中级法院在不断地给鸡东县人民法院施压,明示是以公权施压,“我院三次作出裁定,你基层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暗示是以三次裁定施压“你基层法院为什么不理解上级法院的意思呢?我中级法院实施违法裁定,其意图就是让基层法院作出翟志平、王彬无罪,免除中级法院的担当”。鸡东县人民法院是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依法四次作出正义的判决后,中级法院被迫无奈不得不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李荣杰与翟志平、王彬及亲朋好友通过各种形式贿赂、人情关系的判决,是他们相互勾结心中有“鬼”的判决,是一个枉法判决。翟志平,王彬散布说:“6月25日(2014)鸡西市中院的知情人士告诉京华时报记者,该院早就认为这起案件是一起错案,在集体讨论时就认为应该作出无罪判决”。照此说,中院早就应该作出改判,明知“无罪”而不改判,“夫妻蒙冤”的罪魁祸首那就是中院了,但二人对中院这个大恩人只字不提啊,另外中院的判决是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但是二人获释是在5月9日,迟到了将近2个月,但是二人也是只字不提,据可靠消息是二十万元钱把他们联系在了一起。
2、鸡西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第8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并未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鸡东刑初字第125号判决,并未撤销(2012)鸡东刑初字第44号和(2013)鸡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这三份刑事判决仍具有对被告人翟志平、王彬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中级法院在具有对被告人翟志平、王彬刑事责任发生法律判决的效力前提下,判决被告人翟志平、王彬无罪属于严重枉法判决。
三、鸡西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和判决在程序上违法
中级法院在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鸡中法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之前,审理本案审判长是李荣杰,中级法院在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之前,审判员是李荣杰、李绍君,中级法院在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鸡中法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员是还是李荣杰、李绍君。
中级法院作出三次裁定书和一次判决书之前,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李荣杰三次参加审理,审判员李绍军二次参加审理。中级法院在三年里三次裁定一次判决,从中充分证实,
被告人翟志平、王彬利用三次裁定、判决拖延的时间,从中寻找关系人,与中级法院作“鬼”相互串通,相互讨价,相互利用,实行权钱交易,实行“人情”交易。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规定。开庭不通知被害人,判决书不给被害人。
四、鸡西市中级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属错误,被告人并非是无罪,而是有罪。
被告人翟志平、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车换煤虚构事实,骗取申诉人原煤405吨,合计人民币17万元。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有受害人的陈述笔录,有16名证人证言,有16件书证,有被告人翟志平、王彬的二份供述材料。这些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被告人实施诈骗事实存在,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证据和非法证据。
可是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却认定鸡东县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事实方面存在问题,现有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中级法院的行为是在歪曲事实,从中作梗,认定鸡东县人民法院收集有效证据存在问题,其目的就是为被告人袒护,为被告人无罪找非法理由,实施权利打压下级法院的正义判决。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手段进行诈骗的犯罪。被告人翟志平、王彬与申诉人之间签定口头煤炭买卖协议时,被告人有要约、有承诺发煤付款。被告人利用该协议,骗取控告人对被告人的信任,实施诈骗行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人隐瞒事实真相违背协议约定,被告人接到控告人煤炭并售出后,结算煤款完毕后,拒不给付控告人煤款。控告人到长春市找到被告人翟志平索要煤款,问翟志平“拉我的煤什么时候给钱”,翟志平却说“我没拉你的煤,不欠你的钱”,拒不给付,从这句话不难看出,翟志平就是要非法占有,实施诈骗控告人财物。这也是二人的一贯作法,翟志平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四处招摇撞骗,其所在单位通榆县工商局也曾因翟志平在外边行骗,单位账户被法院查封过两次,被所在单位视为害群之马,然而鸡西中级法院保护的是什么人的权益呢?
被骗的人还有谢继宝,王利,赫忠昌等人的数百吨煤炭。
被告人翟志平谎称是长春市工商局长身份来抬高身价,以继续合作为诱饵,以轿车存放到煤场为手段,在主观上故意骗取控告人对其信任,使控告人陷入错误认识。诈骗控告人原煤数量款额巨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控告人签定口头煤炭买卖协议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履行给付煤款的义务,诈骗控告人的煤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控告人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
综上所述,鸡西市中级法院违法作出裁定,枉法作出判决,将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份子判决无罪,中级法院的行为是纵容犯罪,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进行亵渎。中级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实属错误,被告人并非是无罪,而是有罪。我要控告到底。
控告人:李德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5-13